合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市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它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根據第五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關於"市、市轄縣(區)的人民代表大會設立常務委員會"之規定,我市及當時所屬四區均設立了縣(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合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地點:合肥
- 國家:中國
- 釋義:政府部門
主要職權
機構設定
副主任委員:汪 洋 方東屏
委員:李茂凱 張 平 鄭化堯 夏向東 郭蘇梅(女)蔣烽
下 設:
辦公廳、研究室、法制工作委員會、內務司法工作委員會、財政經濟工作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農業與農村工作委員會、城鄉建設環境與資源保護工作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工作委員會、人事代表選舉工作委員會、民族宗教僑務外事工作委員會、機關黨委。
副秘書長:詹 欣劉亮文(女) 戴中保 李茂凱朱誦賢
辦公廳黨組書記:劉觀寶
副書記:李茂凱
成員:詹欣劉亮文(女)戴中保朱誦賢林雄項賢勇
蘇青(女)
主 任:李茂凱
副主任:林雄項賢勇蘇青(女)
下設:
信訪辦主任: 榮勇
秘書處處長: 蘇青(兼)(女)
副處長: 徐 佳(女)
綜合處處長: 朱心剛
離退休工作處處長: 王健
副處長: 卜賦斌
研究室
副主任:王琤
下 設:
調研處 處長:陳捷
宣傳處 副處長:孫宏霞(女)
法制工作委員會
主 任:汪洋
副主任:凌海群
下 設: 法制處 處長:陳玲(女)
備案審查處處長:何素萍(女)
內務司法工作委員會
主 任:方東屏
副主任:朱江安
委 員:王克貴王成虎劉家靜劉滔宋美華周恩平
陶霞(女)彭立煌潘孝峰 下 設:
內司處 處長:張偉民
財政經濟工作委員會
主任:費勤松
副主任:徐義平 鄭本法
委 員:丁泳掌王家文方振孔令剛余超鄭邦山
徐家銀黃淼程儒林
下 設:
財經處 處長:茅麗潔(女)
預算工作委員會
主 任:司盛寬
副主任:劉敬東
委 員:王為傳劉萬霞(女)劉青劉燕(女)江鑫任德慧(女)
周曉明趙文武童有柱
下 設:
預算處副處長:陳 標
農業與農村工作委員會
主 任:鄭化堯
副主任:徐基慶
委 員:丁保文劉耘束從軒楊燕(女)張琴(女)沈海燕(女)
梅玉華徐道福戴祖雲
下 設:
農經處 處長:戴寧生
城鄉建設環境與資源保護工作委員會
主任:汪 晴
委員:萬玉康王學峰劉玉清(女)嚴張應吳正亞汪志成
張 潔(女)胡 寧 高 君
下設:
城建處 處 長:唐遠遠(女)
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工作委員會
主任:李國玲(女)
副主任:顏海保
委員:白和鳳(女)劉小松劉 輝孫永紅(女)李 雪(女)張 兵
張曉梅(女)陳 志盛吉琛
下 設:
教科處 處長:徐志剛
人事代表選舉工作委員會
主任:郭蘇梅(女)
副主任:丁書文
委員:王汝仙劉 波(女)劉宗言李 縝陸在明殷碩景
黃大維 黃惠民曾 平
下 設:
代表聯絡辦公室 副主任:李莉(女)周祖挺
民族宗教僑務外事工作委員會
主任:江 玲(女)
副主任:吳超
委員:艾遷劉濰彬華雲(女)張愛群(女)完永華沙勇(回族)
黃鶴春釋智文魏金華(女)
下 設:
民族宗教僑務外事處 副處長:童 軍
中共合肥市人大常委會機關黨委
書記:劉觀寶
專職副書記:羅雲霞(女)
委員:劉亮文(女)
丁書文
王健
會議管理辦法
第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項,每年至少舉行一次。
經過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第三條 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提前一個半月向市委專題報告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初步方案,市委批准後執行。
第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召開時間、議程(草案)、日程(草案)等有關事項由市人大常委會會議擬定,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通過。
第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由市人大常委會召集籌備,市委、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其他有關單位根據需要予以協助。
第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由全體人大代表參加。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安排不是市人大代表的有關負責同志列席,邀請市政協委員列席,安排公民旁聽。
第七條 每年年初報市委批准的市人大常委會工作要點及其任務分解表對下一次將召開的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有關事項予以安排。
第八條 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原則上每兩個月舉行一次,有特殊需要時,可以臨時召集。
第九條 市人大常委會會議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召集。
第十條 主任會議擬訂常委會會議議程草案,提請常委會會議決定。
第十一條 常委會舉行會議時,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負責人應當列席會議。根據需要,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可以列席會議。
第十二條 常委會舉行會議時,市人大常委會各工作機構負責同志、縣區人大常委會負責同志列席會議。根據需要,可以安排市人大代表列席會議,安排公民旁聽會議。
第十三條 市人大常委會會議由辦公廳籌備。
第十四條 市人大常委會工作要點及任務分解表對同年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召開的日期、議題等有關事項予以安排。
第十五條 市人大常委會根據需要召開的其他全市性工作會議,由承辦機構報市人大常委會分管領導審批。
第十六條 市人大常委會其他全市性工作會議由承辦機構籌備。具體參會人員依據工作需要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