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的規定》是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1998年8月15日發布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合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的規定
- 外文名:Provisions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Hefei People's Congress for the Formulation of Local Regulations
- 發布日期:1998-08-15
- 生效日期:1998-08-15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文號】
【檔案來源】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的規定》的決議
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的規定
(1998年5月22日合肥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1998年8月15日安徽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准)
(一)為保證憲法、法律、法規在本行政區域內實施,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規的;
(二)根據本市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生活等實際情況,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規的。
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規議案。議案的處理,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
(一)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應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在每屆第一年第一季度向常務委員會報送五年立法項目的建議,在每年第四季度向常務委員會提出下一年制定地方性法規的意見。
(二)根據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的決定和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的意見,以及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提出五年立法項目的建議及下一年制定地方性法規的意見,由常務委員會法律法規工作室匯總,會同各工作機構擬定本市制定地方性法規的初步規劃及年度計畫,經主任會議審定後,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並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三)法律法規工作室將通過的地方性法規的規劃及年度計畫印發有關單位執行,並註明法規名稱、起草單位、完成時限等。
(四)地方性法規的規劃和年度計畫,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實施,根據法規的內容交有關工作機構落實。在規劃和計畫的實施過程中,因情況變化需要調整的,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
(一)有關本市民主法制建設和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建設的地方性法規,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確定起草單位;
(二)有關本市經濟建設、精神文明建設、社會發展和行政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規,可由市人民政府確定起草單位,也可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確定起草單位,必要時,也可委託專家、學者、高等院校和民眾團體起草;
(三)其它方面的地方性法規,由市人大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確定起草單位。
起草法規草案,應成立起草小組。法規內容與幾個部門有關的,應成立聯合起草小組起草。
提請審議的法規草案,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一)制定法規的理由、起草經過、主要原則和精神、主要解決的問題等;
(二)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檔案等。
法律法規工作室應參與地方性法規草案全過程的調查、研究和審查。
對涉及公民切身利益的法規草案,必要時可以在常務委員會會議初審後,予以部分公布或全文公布,廣泛徵求人民民眾意見。
(一)認為法規草案成熟的,將審議後的法規草案文本交付表決;
(二)認為法規草案需要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作出由常務委員會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決定。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法規草案的程式由大會主席團決定;
(三)認為法規草案需要作較大修改的,交有關工作機構組織修改,並提出法規草案修改稿和對修改稿的說明,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本次或下一次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若決定提請下一次會議審議,有關工作機構應針對初審中意見分歧的重要問題,再徵求意見,並將各方面不同意見整理印發給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根據審議情況,決定是否提交表決;
(四)認為制定法規條件不成熟的,作暫緩制定該法規的決定,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