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程式的規定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程式的規定》是1994年5月27日安徽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並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淮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程式的規定
  • 發布日期:1994-05-27  
  • 生效日期:1994-05-27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1210
【發布文號】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批准《淮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程式的規定》的決議
(1994年5月27日安徽省第八屆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安徽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審議了《淮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程式的規定》,決定予以批准,由淮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制定地方性法規程式的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建設,使我市制定地方性法規工作程式化、規範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地方性法規,是指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報經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施行,具有法律效力的規範性檔案。
第三條制定地方性法規不得同國家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安徽省地方性法規相牴觸。
第四條制定地方性法規的範圍:
(一)為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需要制定實施細則和辦法、規定、條例的。
(二)根據本市實際情況,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規的。
第二章 立法議案的提出
第五條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大會主席團、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可以向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規議案。議案的處理,由大會主席團決定。
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規議案。議案的處理,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
第六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各工作委員會,本市各黨派、民眾團體和軍事機關的市級組織,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規的建議。建議的處理,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
第三章 立法計畫和法規起草
第七條制定地方性法規應按程式制訂計畫。
(一)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應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在每年第四季度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翌年制定地方性法規的意見,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處理。
(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根據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的決定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的意見,會同常務委員會各工作委員會擬訂本市制定地方性法規的規劃和年度計畫,經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審定後,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三)制定地方性法規的規劃和年度計畫,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實施,並根據法規的內容交有關委員會落實。在計畫的實施過程中,因情況變化需要調整的,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
第八條列入計畫需要制定的地方性法規,按法規的性質、內容與工作職責範圍確定起草單位。
(一)有關本市政治制度建議和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建設的地方性法規,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起草;
(二)有關本市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行政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規,由市人民政府組織起草;
(三)有關本市審判工作的地方性法規,由市中級人民法院組織起草;
(四)有關本市檢察工作的地方性法規,由市人民檢察院組織起草。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認為需要自行起草的地方性法規,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確定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部門組織起草。
起草法規草案,應成立起草小組。法規內容與幾個部門有關的,應成立聯合起草小組起草。必要時,也可委託專家、學者、民眾團體起草法規草案。
第九條起草法規草案應當包括法規的名稱、立法目的、立法依據、基本原則、適用範圍、權利義務、法律責任、生效時間等基本內容,並與本市其他相關的地方性法規相協調。
第十條起草法規草案,要進行調查研究,廣泛徵求意見。對於涉及其他主管部門的業務或者與其他部門關係密切的法規,應當與有關部門協商。
第十一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委員會在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等機關及其工作部門起草法規的過程中,可以參與有關問題的討論、論證,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四章 法規草案的審議
第十二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提請審議的法規草案,必須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討論通過,並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市長、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簽署提請審議。
第十三條提請審議地方性法規草案,應隨附法規草案的說明材料。說明材料的內容應包括:
(一)制定本法規的宗旨、依據、起草及協商經過,法規的適用範圍、主要解決的問題等;
(二)有關的法律、法規、政策檔案、調查研究材料和參考資料等;
(三)有關部門、單位對法規草案主要問題的不同意見及處理方法。
第十四條提請審議的報告、法規草案和說明以及有關參考資料,應於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開會四十日以前送交。
第十五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委員會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開會議之前,應對法規草案的合法性、可行性以及存在意見分歧的重要問題進行審查,並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提出是否列入常務會會議議程的意見,由主任會議決定。
法制工作委員會應參與地方性法規草案的審查。
第十六條經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規草案,應由常務委員會辦公室在常務委員會開會七日以前,連同說明材料送達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
第十七條法規草案一般應經常務委員會兩次會議審議後通過。
第十八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法規草案時,提請審議機關或組織起草單位的負責人在會上宣讀法規草案及其說明,並聽取審議意見,回答有關詢問;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委員會應對法規草案作審查結果的報告。
第十九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經過審議,對法規草案分別作如下處理:
(一)認為法規草案成熟的,將法規草案最後文本交付表決。
(二)認為法規草案需要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作出由常務委員會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決定。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法規草案的程式由大會主席團決定。
(三)認為法規草案需要作較大修改的,交有關工作委員會組織修改並提出法規草案修改稿和對修改稿的說明,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四)認為制定法規條件不成熟的,作暫不制定該法規的決定,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二十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的法規草案,在交付表決前,提請審議機關要求撤回的,經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同意,對該法規草案的審議即行終止,並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五章 法規的通過、報批和公布
第二十一條提交常務委員會表決的地方性法規草案,表決前應將最後文本在全體會議上全文宣讀。
第二十二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表決地方性法規草案,採用舉手方式或其他方式,並以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過半數通過。
第二十三條地方性法規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應報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有關工作委員會應在通過之日後十五日內將報請批准的書面報告、地方性法規文本和說明、有關資料報送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二十四條地方性法規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公告。公告和法規在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內在《淮南日報》上全文公布,並在《淮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刊》上全文刊登。公布時應註明通過和批准的機關、時間。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地方性法規需要修改、補充和廢止的,比照本規定的有關程式辦理。
第二十六條本規定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淮南市制定地方性法規程式的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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