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程式的規定

《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程式的規定》是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1989年9月23日發布的規定。

【發布單位】82501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9-09-23
【生效日期】1989-09-2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程式的規定
(1989年9月23日陝西省第七屆人民
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地方性法規議案的提出
第三章 地方性法規議案的審議
第四章 地方性法規的通過和頒布
第五章 地方性法規的批准程式
第六章 地方性法規的修改、廢止和解釋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建設,使地方性法規的制定程式科學化、規範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指的地方性法規,是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頒布或由西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報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的條例、規定、辦法、實施細則等規範性檔案。
第三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下列情形制定地方性法規:
(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頒布的法律,規定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實施辦法、實施細則的;
(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頒布的法律,未規定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實施辦法、實施細則,根據本省實際情況需要制定實施辦法、實施細則的;
(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尚未制定法律,根據本省政治、經濟、社會發展以及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規的。
第四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頒布的地方性法規,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具有法律效力。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西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頒布的地方性法規,在西安市行政區域內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章 地方性法規議案的提出
第五條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地方性法規議案;
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地方性法規議案。
第六條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地方性法規議案應含有法規草案,並附有起草說明和有關的法律依據及參考資料。
第七條地方性法規議案由提案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提出的,由提案人共同簽署。
第三章 地方性法規議案的審議
第八條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提出的地方性法規議案,由常務委員會審議;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的地方性法規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提出的地方性法規議案,由主任會議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的地方性法規議案,由主任會議根據其內容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調查研究,徵求意見,進行論證,提出審議報告後,再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第九條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地方性法規議案,應經過兩次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後付諸表決。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時認為法規議案成熟的,也可經一次會議審議後付諸表決。
第十條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地方性法規議案時,由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聽取提請單位負責人或提案人的說明,並進行初步審議。
第十一條常務委員會會議聽取說明並初步審議後的地方性法規議案,交法制委員會根據常務委員會會議提出的意見和有關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進行審議,提出審議結果的報告,再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下次或以後的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第十二條常務委員會認為需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地方性法規議案,經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後,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章 地方性法規的通過和頒布
第十三條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地方性法規時,必須全文宣讀後進行表決,以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同意即為通過。
第十四條常務委員會通過的地方性法規,應根據其內容和實際情況,確定生效日期。
第十五條常務委員會通過的地方性法規,以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名義發布公告公布。
常務委員會通過的地方性法規和公告,應在《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刊》和《陝西日報》上公布。
第十六條常務委員會通過和批准的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第五章 地方性法規的批准程式
第十七條西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須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第十八條報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地方性法規時,由西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人到會作說明,經會議審議後即可付諸表決。其法規的提出和通過的具體程式,參照本規定中第六條、第十三條辦理。
第十九條報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的地方性法規,由西安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西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
第六章 地方性法規的修改、廢止和解釋
第二十條已頒布的地方性法規,需要修改或廢止的,其程式依照本規定中制定地方性法規的程式辦理。
第二十一條地方性法規條文本身需要進一步明確界限或作補充規定的,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進行解釋或做出規定。地方性法規的具體套用問題,分別由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門、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西安市人民政府進行解釋。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4年8月31日陝西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的《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制定地方性法規程式的規定(試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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