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合肥市市直機關公務員轉任辦法》的決定

2014年6月27日合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2014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合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合肥市市直機關公務員轉任辦法》的決定
  • 頒布單位:合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頒布時間:2014.08.21
  • 實施時間:2014.08.21
(2014年6月27日合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2014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准)
合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決定,對《合肥市市直機關公務員轉任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條第二款第三項修改為:“(三)系統內轉任:指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所屬監獄等系統公務員在本系統內不同單位之間的轉任。”
第三款修改為“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所屬監獄等系統公務員在本系統同一單位內部的轉任,視為部門內轉任。”
二、第五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國家、省有關部門對專業技術職位有特殊要求的,應當在相近職位間進行轉任。”
三、第六條修改為:“市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公務員轉任的組織實施和指導、監督工作,建立、健全公務員轉任信息管理系統,為公務員轉任做好服務與保障工作。
“市直各部門負責本單位公務員轉任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公務員轉任激勵、保障機制。”
四、第十一條第一項修改為:“(一)離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不滿十年的;”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個人有轉任意願且身體健康、離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滿八年且不滿十年的,可以轉任。”
五、第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公務員跨部門轉任、系統內轉任工作每三年集中實施一次。”
六、第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各部門每三年跨部門轉任的公務員,不得超過本部門科級及科級以下在崗在編公務員人數的百分之十五。”
第三款修改為:“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所屬監獄等系統每三年系統內轉任的公務員,不得超過本系統科級及科級以下在崗在編公務員人數的百分之二十。”
第四款修改為“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所屬監獄等系統公務員參加跨部門轉任的具體比例,由市公務員主管部門會同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確定。”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合肥市市直機關公務員轉任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地方性法規(類別)
20140821(批准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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