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規範行政許可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合肥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對《合肥市勞動用工管理條例》作了相應修改,對部分條款進行了修訂,並進行了重新公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合肥市勞動用工管理條例
- 性質:管理條例
- 目的: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 時間:2004年6月26日
為了規範行政許可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合肥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對《合肥市勞動用工管理條例》作了相應修改,對部分條款進行了修訂,並進行了重新公布。
第四十六條本條例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1999年8月18日合肥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1999年12月15日安徽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准的《合肥市勞動用工管理條例》同時廢止。修改決定 ...
為了規範行政許可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合肥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對《合肥市勞動用工管理條例》作了相應修改,對部分條款進行了修訂,並進行了重新公布。前言 安徽省人民代表...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1999年8月18日合肥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1999年12月15日安徽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准的《合肥市勞動用工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本辦法所稱臨時工,是指與用工單位簽訂勞動契約不超過一年(含一年)的臨時性用工。”三、第三條第一款修改為:“合肥市勞動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臨時工的管理工作。”四、第五條第二款、第三款合併為一款,修改為:"外來人員在本市求職...
《合肥市勞動模範管理辦法》是合肥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檔案全文 (2003年12月18日合肥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3年12月31日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04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勞動模範的評選表彰...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勞動局負責解釋。第十八條 市屬三縣參照本辦法執行。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1996年7月1日起由市勞動局組織部分企業試行。1997年元月1日起全面施行。合肥市人民政府關於修訂《合肥市臨時工管理暫行辦法》等規章的決定...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解釋。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1995年4月19日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26號發布的、1998年9月17日合肥市人民政府第69號令修正的《合肥市企業職工失業保險暫行...
《合肥市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實施辦法》是1996年9月2日合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 修訂信息 1996年9月2日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49號發布 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合肥市企業臨時工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辦法 (1992年6月2日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9號)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建立和完善社會勞動保險制度,解除企業臨時工的後顧之優,根據國務院《全民所有制企業臨時工管理暫行規定》、《全民所有制企業...
第五章 定點服務機構的管理 第二十六條 符合職工生育保險定點服務機構條件,願意承擔職工生育保險定點服務並執行本辦法規定的醫療費用結算標準的醫療機構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可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確認後...
(五)加強勞動改造、勞動教養場所的管理,提高改造質量,妥善安置和教育刑滿釋放人員、解除勞動教養人員。(六)嚴格流動人口、暫住人口管理,特種行業管理,爆炸物品管理,勞務市場管理,文化市場管理,公共場所等的治安管理。第三條 綜合...
允許企業和職工按現行繳費基數和費率辦理補繳手續,連續計算繳費年限。第五十一條本辦法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合肥市勞動局負責解釋。第五十二條本辦法中基本養老保險金的繳納、計發及記入職工個人帳戶的標準均自1998年1月1日起執行。
視情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從嚴懲處。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合肥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0年制定公布的《合肥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試行)》同時廢止。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燃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市燃氣管理機構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託,負責本市燃氣管理的日常工作。縣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負責其轄區內的燃氣管理工作。勞動安全、公安消防、工商...
《合肥市勞動模範評選和管理辦法》是合肥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檔案全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的評選、表彰、管理和服務工作,充分發揮勞動模範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中的先進示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
報市人民政府批准。”二、將條款中“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修改為“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本決定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合肥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
本辦法從2005年10月1日起執行。基本信息 合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合肥市財政局關於印發《合肥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市級統籌操作辦法》的通知 各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根據合肥市人民政府“關於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行市級統籌的...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享受良好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的權利,有維護市容和環境衛生、愛護公共環境衛生設施的義務,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勸阻和舉報。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尊重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的勞動,不得妨礙、阻撓市容和環境...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勞動局負責解釋。第十八條 市屬三縣參照本辦法執行。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1996年7月1日起由市勞動局組織部分企業試行。1997年元月1日起全面施行。合肥市人民政府關於修訂《合肥市臨時工管理暫行辦法》等規章的決定...
第二十九條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可以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第三十條 按照《合肥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規定》(市政府令第66號)應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而未參加的單位和個人,應補辦參保手續,並補繳自應...
該《條例》分總則、權益保護、扶持與服務、監督檢查、附則5章38條,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2013年4月28日,合肥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3次會議通過《合肥市促進民營經濟發展條例》。該《條例》第43條決定,廢止1999年8月1日安徽省九...
(一)、指導勞動者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二)、幫助企業規範用工管理,降低勞動法律風險;(三)、構建和諧的勞資關係,推動社會資源合理化配製(人才、資本、市場)。網站定位 (一)、合肥市勞動者獲得勞動法律知識,尋求專業律師幫助...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 第174號 《合肥市居住證管理辦法》已經2014年8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0日起施行。市長:張慶軍 2014年9月15日 修訂的辦法 (2014年9月15日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74號發布...
合肥市建築管理處負責本市建築市場管理的日常工作(以下稱市建築管理部門)。其具體職責是:(一)負責組織實施有關建築市場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建立健全建築市場管理的規章制度,規範建築市場交易行為;(二)負責建築工程發包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