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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加強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的評選、表彰、管理和服務工作,充分發揮勞動模範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中的先進示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級勞動模範的推薦、評選、表彰、獎勵以及榮獲市級以上勞動模範稱號並保持榮譽的人員的待遇、管理工作。
比照享受勞動模範待遇人員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國家、省對全國、省級勞動模範待遇、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勞動模範實行分級管理,市總工會負責全市勞動模範的管理工作;縣(市)區、開發區總工會和各產業、直屬工會負責本轄區、本系統、本單位勞動模範的管理工作。
縣(市)區、開發區總工會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共同做好農民勞動模範的管理工作。
勞動模範日常管理以勞動模範所在單位工會為主,負責採集、審核、填寫、上報信息資料等工作。
第四條 市級勞動模範每三年評選一次,評選表彰比例不超過當年全市常住人口的十萬分之二。對在重大事件中做出特殊貢獻者,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及時予以命名表彰。
第五條 市級勞動模範評選工作,由市勞動競賽委員會成立的評選辦公室負責。
市勞動競賽委員會成員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勞動模範評選工作。
第六條 市級勞動模範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深化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和生態文明建設,作出突出貢獻的人員範圍中評選。
市級勞動模範推薦人選應當面向基層、面向一線,兼顧各行各業。
第七條 參加評選市級勞動模範的人員,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模範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黨紀黨規;
(三)具有優秀思想品質和職業道德,誠實守信,奮發進取,開拓創新,甘於奉獻,在民眾中享有良好的聲譽。
市級勞動模範的具體評選條件,由市勞動競賽委員會根據國家、省有關要求和不同時期的特點制定。
第八條 評選市級勞動模範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基層單位推薦。由基層工會組織提出推薦人選,經單位黨組織會議、行政負責人會議集體研究同意後,召開單位職工代表大會、居民代表大會或者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經所在單位公示無異議後報上級主管單位。
(二)審查確認。上級主管單位工會組織對推薦人選進行審查確認,經單位黨組織會議、行政負責人會議集體研究同意後,上報市評選辦公室審核。
(三)審核公示。市評選辦公室對推薦人選進行審核,提出候選人名單,提交市勞動競賽委員會、市政府常務會議、市委常委會會議研究確定擬表彰人員,擬表彰人員在市級主要媒體上公示。
(四)批准表彰。擬表彰人員公示無異議後,提請市委、市政府命名表彰,頒發證書、獎章。
勞模評選推薦工作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充分體現廣泛性、先進性和代表性。
第九條 全國和省級勞動模範評選推薦工作,由市勞動競賽委員會成立的評選辦公室按照有關規定推薦上報。
比照享受勞動模範待遇的人員,由評選單位按照誰評選、誰負責的原則組織評選推薦。
第十條 勞動模範依法享受下列獎勵和待遇:
(一)一次性物質獎勵。被評為市級勞動模範的,給予一次性物質獎勵,具體標準由市評選辦公室提出方案,報市政府批准後實行。被評為市級以上勞動模範的,其所在單位可以參照國家、省和市當屆一次性物質獎勵標準,給予勞動模範不少於同比的配套獎勵,經費由所在單位解決。
(二)春節慰問金。所有健在並保持榮譽的全國勞動模範、部分生活困難的省級勞動模範和市級低收入勞動模範每年享受春節慰問金。其中全國和省級低收入勞動模範劃定標準及春節慰問金標準按照上級有關規定執行;市級低收入勞動模範劃定標準由市總工會根據有關規定製定,春節慰問金標準由市總工會提出方案,報市政府批准後實行。
(三)生活困難補助金。低收入勞動模範每年享受一定標準的補助金,具體標準由市總工會根據有關規定製定,已享受全國和省生活困難補助金的不重複享受。
(四)特殊困難幫扶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級以上勞動模範發放特殊困難幫扶金。全國和省級勞動模範特殊困難幫扶金標準,由市總工會根據上級每年下達的通知及下撥的資金額度綜合確定;市級勞動模範特殊困難幫扶金標準由市總工會制定。
1.因病因殘或者生活不能自理,醫保範圍內自付醫療費數額較大,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
2.因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患重病,醫保範圍內自付醫療費數額較大,以及本人失業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
3.因遭受意外災害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
4.去世的勞動模範家屬享受一次性撫恤金。
(五)其他待遇。
1.健康體檢。按照市委保健委員會幹部健康體檢的項目和標準,由市總工會組織對勞動模範在指定的醫療機構每年進行一次身體健康體檢,已參加所在單位組織的年度健康體檢的除外,相關經費由市財政解決。
2.療休養。基層單位應當有計畫地安排勞動模範參加療休養,所需經費由工會經費解決。療休養時間不占用勞動模範本人休假天數。
3.不滿七十周歲的勞動模範每年享受一定數額的公共運輸充值補貼。
第十一條 因各種原因未落實待遇的勞動模範,市級勞動模範由市總工會查實後的次月起享受相關待遇,全國和省級勞動模範由上級工會查實確認後的次月起享受相關待遇。
第十二條 建立勞動模範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勞動模範出現工作變動、違紀處分、突發困難、遭遇災禍、重大疾病、去世等重大情況變化時,基層工會組織應當及時報告上級工會組織,並逐級上報至市總工會。
比照享受勞動模範待遇的人員,按照誰評選、誰負責的原則,由被表彰人員單位工會負責採集、審核、填寫信息資料,逐級上報至市總工會。
第十三條 在職勞動模範關係隨勞動模範工會會員關係進行轉移,由所在單位工會按照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書面上報至市總工會,市總工會應當開具勞動模範關係轉移介紹信。
勞動模範退休後,由原單位管理並落實相關待遇;關係確需轉入街道、社區的,由原單位按照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書面上報市總工會,經市總工會批准後方可辦理轉移手續。
各級工會和勞動模範關係轉出單位,應當共同做好勞動模範關係轉移的銜接工作。
第十四條 調出本市工作的勞動模範,從調出次月起,不再享受本市勞動模範相關待遇。
調入本市工作的勞動模範,應當提供原勞動模範關係所在地市級以上總工會開具的勞動模範關係轉移介紹信、勞動模範榮譽證書、獎章以及勞動模範檔案資料,經市總工會審核後,享受本市勞動模範相關待遇。
第十五條 新聞、出版、文化等單位和其他群團組織,應當做好勞動模範先進思想、先進事跡和高尚情操的宣傳工作。
第十六條 市級勞動模範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撤銷勞動模範榮譽稱號:
(一)以弄虛作假手段獲得勞動模範榮譽稱號的;
(二)非法離境或者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
(三)偽造主要事跡或者剽竊他人勞動成果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五)受到開除或者留黨察看、開除黨籍等處分的;
(六)道德品質敗壞、腐化墮落的;
(七)有其他違法、違紀、違反社會公序良俗的行為,情節嚴重或者造成惡劣影響的。
第十七條 市級勞動模範榮譽稱號的撤銷,應當由所在單位和其上一級勞動模範管理機構提出書面報告,並逐級上報至原表彰單位批准。
批准撤銷榮譽稱號的,應當收回榮譽證書、獎章,並終止享受勞動模範相關待遇;比照享受勞動模範待遇的人員,出現第十六條規定情形的,終止享受勞動模範待遇。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0年2月10日起施行。2003年12月18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合肥市勞動模範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第104號令)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