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進一步建立和完善社會勞動保險制度,解除企業臨時工的後顧之優,合肥市發布了《合肥市企業臨時工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合肥市企業臨時工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辦法
- 類型:辦法
- 地方:合肥市
- 發布日期:1992-06-02
為了進一步建立和完善社會勞動保險制度,解除企業臨時工的後顧之優,合肥市發布了《合肥市企業臨時工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辦法》。
為了進一步建立和完善社會勞動保險制度,解除企業臨時工的後顧之優,合肥市發布了《合肥市企業臨時工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辦法》。【發布單位】81205【發布文號】【發布日期】1992-06-02【生效日期】1992-06-02【失...
九、第二十一條修改為:“臨時工的養老保險,按照市政府第64號令《合肥市統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制度暫行辦法》辦理。”十、第二十八條修改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勞動行政部門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合肥市統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暫行辦法》是合肥市發布的一則檔案。檔案原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城鎮企業職工退休後的基本生活,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和《安徽省統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企業按前款規定實行的補充養老保險辦法,應經本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並報當地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備案。第十四條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由職工根據個人收入情況自願參加並選擇經辦機構。企業為職工建立補充養老保險的同時,提倡職工參加個人儲蓄性...
《合肥市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實施辦法》是1996年9月2日合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 修訂信息 1996年9月2日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49號發布 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條城鎮臨時工實行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退休養老保險金由企業和臨時工繳納,當地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所屬的社會勞動保險機構負責徵收。退休養老保險金的繳納標準和管理辦法以及提取管理費的比例比照《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契約制暫行規定》和《...
合肥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合肥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規定》的決定 為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現決定廢止《合肥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規定》(市人民政府令第124號)。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檔案通知 合肥市機關...
43、合肥市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暫行規定(市政府令49號) 44、合肥市集體企業職工退休費用統籌暫行辦法(市政府令11號) 45、合肥市企業臨時工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辦法(市政府令19號) 46、合肥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暫行辦法(市政府令23號...
本辦法從2005年10月1日起執行。發布通知 合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合肥市財政局關於印發《合肥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市級統籌操作辦法》的通知 各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根據合肥市人民政府“關於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行市級統籌的...
為改善外商投資環境,保障外商投資企業中方職工退休後的基本生活,根據《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和《安徽省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暫行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境內所有外商投資企業(包括中外合資經營企業、...
第八條 企業招用臨時工,從城鎮招用的應當實行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保險基金的繳納標準和支付、管理辦法,可比照《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契約制暫行規定》辦理。第九條 臨時工必須經過安全生產教育後方可上崗,從事起重工、電工、焊工、司爐工等...
解決好基本養老保險關係的跨省轉移接續問題,對於更好地保障流動就業人群的權益,建立健全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險制度,具有重要意義。原文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 ...
第十三條對拒絕為臨時工辦理養老保險手續的企業,市社會保障機構可會同市勞動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其進行核查,並依法作出行政處罰。第十四條本辦法由海口市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第十五條本辦法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五)臨時工戶口離開本市或在職、待業期間死亡的,企業要辦理其終止保險手續,同時社會保險機構要將保險手冊收回註銷存檔。其保險基金的處理辦法是:離開本市的,可將保險基金轉往戶口所在地的社會保險機構;死亡的,將個人繳納的保險基金...
《北京市城鎮臨時工養老保險暫行辦法》是在北京市施行的辦法。【發布文號】【發布日期】1989-01-01 【生效日期】1989-01-01 【失效日期】【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檔案來源】北京市 各區、縣勞動局,區、縣稅務分局,各區、縣財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