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發展私營企業條例

《合肥市發展私營企業條例》經1999年6月30日合肥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12次會議通過,1999年8月1日安徽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11次會議批准。該《條例》分總則、權益保護、扶持與服務、監督檢查、附則5章38條,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2013年4月28日,合肥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3次會議通過《合肥市促進民營經濟發展條例》。該《條例》第43條決定,廢止1999年8月1日安徽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11次會議批准的《合肥市發展私營企業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合肥市發展私營企業條例
  • 通過實踐:1999年6月30日
  • 批准時間:1999年8月1日
  • 發布機構:安徽省九屆人大會常務委員會
企業條例,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發展條例,

企業條例

(1999年6月30日合肥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2次會議通過 1999年8月1日安徽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1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第一條 為了鼓勵、促進私營經濟健康發展,維護私營企業的合法權益,規範其經營行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私營企業和涉及對私營企業管理及服務的部門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私營企業是指企業資產屬於自然人所有或者由自然人控股,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營利性經濟組織。
第四條 本條例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實施。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工商業聯合會、私營企業協會協助實施本條例。
第五條 私營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私營經濟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畫與中長期規劃。鼓勵私營企業加快發展,維護其合法權益,為私營企業創造公平競爭的社會環境。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對私營企業的管理、服務工作。
第六條 私營企業應當合法經營,依法繳納稅費,建立健全內部各項管理制度,接受監督管理,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不得損害企業職工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私營企業應當依法成立工會組織,保障職工合法權益。

第二章

第七條 私營企業對其所有財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索取、侵占、哄搶、破壞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私營企業的合法財產。
第八條 私營企業合法使用的生產經營場所,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因建設需要拆遷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予以安置和補償。
私營企業依法獲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出租、抵押、轉讓和折價入股。
第九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改變私營企業的經濟性質。
第十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要求私營企業參加評優、達標、升級、考核等活動。
第十一條 私營企業的董事、監事、合伙人或者職工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利用職務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業財物或者牟取其他非法收入;
(二)將企業資金以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
(三)擅自以企業資產為他人債務提供擔保;
(四)不履行企業章程或者合伙人協定規定的義務;
(五)泄露企業的技術、生產工藝、經營策略等商業秘密;
(六)損毀企業的設備、工具、設施等財物;
(七)超越授權範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八)其他損害企業權益的行為。
第十二條 私營企業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核准登記的字號、名稱的專用權;
(二)經營自主權;
(三)申請取得商標、專利等智慧財產權的權利;
(四)申請自營進出口權;
(五)決定企業機構設定,依法自主用工;
(六)自主決定勞動報酬和收入分配;
(七)決定企業產品價格和服務收費標準;
(八)申報國家科研課題、申請科研成果鑑定;
(九)參加國家專業技術職稱評定;
(十)法律、法規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十三條 私營企業應當依法與職工訂立勞動契約,為職工繳納養老、失業等各項社會保險費用;對試用期職工應當依法發給勞動報酬。

第三章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私營企業發展規模經營,組建企業集團;興辦科技型、生產型、外向型企業,發展第三產業;支持私營企業參與能源、交通、水利、通信、市政工程等基礎設施的投資、經營以及農業綜合開發;支持私營企業承包、租賃、購買、兼併各類企業。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私營企業與外商合資、合作興辦企業或者到境外從事投資經營活動。
私營企業人員在辦理出國(境)審批事項時,由工商業聯合會或者私營企業協會依法簽署意見。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六條 鼓勵大中專畢業生受聘於私營企業。在私營企業工作的大中專畢業生,其工齡連續計算。
私營企業接納或引進所需的人才,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七條 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和信貸原則向私營企業提供貸款和金融信息服務。
第十八條 私營企業從事諮詢業、信息業、技術服務業、交通運輸業、郵電通訊業、公用事業、商業、物資業、對外貿易業、旅遊業、倉儲業、居民服務業、飲食業、教育文化事業、衛生事業,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准,自成立之日起可減征或者免徵企業所得稅一至兩年。
私營盈利企業,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的費用,比上年實際發生額增長達到10%以上(含10%),其當年實際發生的費用除按規定據實列支外,年終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准後,可再按其實際發生額的0%,直接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私營企業興辦學校、醫院,科研等項目投資,經地稅機關審核,免徵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
第十九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十五日核心發營業執照;不予核准登記的,應當說明理由並通知申請人。
依法需要登記前置審批的,有關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人申請後十日內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不予批准的,應當說明理由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條 除法律法規及國家計委、財政部和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外,任何部門無權制定涉及私營企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取消及調整標準的,由有關部門及時向社會公布。私營企業自成立之日起一年內,除稅和法律法規規定的費以外,免收其他費用。
有關部門向私營企業收取費用時,必須持有物價部門核發的《收費許可證》,按規定收費並開具財政、稅務部門印製的票據。不符合上述規定的,私營企業有權拒付。
在私營企業中逐步實行《行政事業性收費登記卡》制度,加強收費的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教育部門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對在本轄區內從事正常經營活動兩年以上非本市戶籍的私營企業投資者,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證明後,幫助其子女就近入學接受義務教育。
第二十二條 對原在國有、城鎮集體企業的人員興辦私營企業或者到私營企業就業,按照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依法繼續享受各項社會保險待遇。
第二十三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切實保障私營企業生產經營所需的水、電、氣的供給。
第二十四條 私營企業及其職工在參加評選先進、模範和獎勵時,享有與國有企業同等權利。

第四章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行政執法的監督管理,協調解決私營企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執行國家和省、市發展私營企業的各項規定,加強對工作人員的監督檢查,查處違法行為。
第二十六條 行政執法部門應當依法行政、文明執法。在對私營企業進行執法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出示相關證件。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監察等有關部門舉報侵犯私營企業合法權益的行為。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調查,在三十日內作出處理,並答覆舉報者。
第二十八條 新聞單位對侵犯私營企業合法權益的行為應當及時進行輿論監督。
第二十九條 各級工商業聯合會、私營企業協會應當維護私營企業的合法權益,接受私營企業的投訴、諮詢,協調處理有關事項。

第五章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八條規定,侵犯私營企業財產所有權、土地使用權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侵占企業財產的,責令退還;牟取非法收入,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非法向私營企業收費的,由財政、物價部門或者其上一級主管部門責令退還;對直接責任人和有關負責人,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三條 對私營企業及其有關責任人員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十三條有關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四條 私營企業認為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五條 有關機關和組織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收受賄賂、濫用職權,侵害私營企業合法權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給私營企業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依法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個體工商戶發展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發展條例

(2013年4月28日合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次會議通過 2013年5月29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 則
………。
第五章 附 則
………。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8月1日安徽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准的《合肥市發展私營企業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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