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實施辦法

《合肥市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實施辦法》是1996年9月2日合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合肥市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實施辦法
  • 公布時間:1996年9月2日
  • 門類:社會保險
  • 發布單位:合肥市人民政府
全文,修訂信息,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城鎮企業職工離退休後的基本生活,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國發[1995]6號)要求以及《安徽省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皖政[1995]39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按照社會保險屬地原則,本辦法適用於我市市區、郊區、蜀山新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區域內的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股份合作制企業、軍隊所屬企業及其職工;外商投資企業及其中方職工;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從業人員;城鎮個體工商戶本人、私營企業主、自由職業者等非工薪收入者。
第三條
職工養老保險實行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相結合的多層次養老保險制度。
第四條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企業和職工必須依法履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義務;職工享有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權利。
第五條
合肥市勞動局主管本市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工作,其所屬的合肥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負責辦理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具體業務。
第二章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
第六條
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和職工共同負擔。
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在稅前列支;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不計征個人所得稅。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髮生入不敷出時,由市財政給予支持。
第七條
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在銀行開設的基本帳戶按月代為扣繳;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在職工本人工資收入中按月代為扣繳。
第八條
企業以上年度全部職工(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職工,下同)月繳費工資之和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職工繳費工資基數按國家統計局規定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收入之和)。執行市政府第27號令的外商投資企業和本辦法實施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企業,一律按25%的費率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企業,按三年過渡的辦法,逐步到25%的費率:
(一)根據1995年12月本企業離退休統籌費用占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按下列標準確定1996年度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起步費率;
0≤比例〈5%, 執行10%
5%≤比例〈20%, 按比例+5%執行
20%≤比例≤29%, 執行25%
29%〈比例≤41%, 按比例-4%執行
41%〈比例, 執行37%
(二)自1997年起,費率低於25%的,每年遞增5個百分點,至25%止;費率高於25%的,每年遞減4個百分點,至25%止。
第九條
職工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資收入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1996年度,按3%的費率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後每2年提高1個百分點,達到8%止。
職工本人月平均工資收入超過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於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第十條
個體工商戶本人、私營企業主、自由職業者等非工薪收入人員,以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本辦法實施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和個人的費率之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修訂信息

1996年9月2日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49號發布 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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