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定
六安市人民政府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
六政〔2006〕42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葉集試驗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
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和《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皖政〔2006〕59號)精神,現就完善全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作出如下決定:
一、指導思想和主要任務
按照
科學發展觀和構建和諧六安的要求,結合實際,堅持覆蓋廣泛、水平適當、結構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則,完善政策,健全機制,加強管理,實現我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業可持續發展。主要任務是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完善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制度,逐步做實個人賬戶;不斷擴大養老保險覆蓋範圍;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建立參保繳費的激勵約束機制;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確定和逐步提高基本養老金水平;積極發展企業年金,形成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加強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征繳和監管,增加對養老保險的投入,完善多渠道籌資機制;在全面實施市級統籌的基礎上,為實現省級統籌作準備;進一步做好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工作,不斷提高服務水平。
二、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
市縣區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健全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確保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不得發生新的拖欠。對過去拖欠的基本養老金,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補發拖欠基本養老金和企業調整工資工作的通知》(中辦發電〔1999〕62號) 和省委、省政府要求,按照“誰拖欠、誰負責”的原則,結合實際予以解決。
三、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範圍
我市城鎮各類企業職工,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職工,民辦非企業單位從業人員,社會團體、基金會聘用專職人員,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與機關、事業單位形成勞動關係的非在編人員,均須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落實社會保險繳費補貼政策,對符合條件的下崗、失業等困難人員以及自謀職業的殘疾人,按政策給予養老保險繳費補貼。
應參保未參保的企業,自本決定實施起2年內,應主動辦理參保並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補繳基數原則上為從補繳之年起的歷年全省職工平均工資,補繳費率為單位20%、個人8%。補繳時間以不影響個人賬戶建立為前提,不得早於1996年1月1日,1996年以後成立的單位從成立之時起補繳,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已經參保的企業和個人不得採取補繳養老保險費的辦法,提高本《決定》實施以前年度的繳費基數。
四、加強基金征繳與監管
企業以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為基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參保人員上年度工資總額為基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從2007年7月起,我市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20%。職工個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為基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比例為8%。個人繳費基數低於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繳;超過300%的部分不計入繳費基數。 單位繳費基數不得低於全部參保職工當期個人繳費基數之和。職工個人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依法代扣代繳,職工本人每年要對單位為其申報的繳費基數予以確認。未經本人確認,少繳基本養老保險費且無法補繳,造成職工個人損失的,由用人單位予以一次性補償。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統一以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20%的比例繳費,其中8%記入個人賬戶,退休後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有用工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僱主和僱工共同繳納,僱主繳納12%,僱工本人繳納8%。上述人員按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繳確有困難的,可在不低於市勞動保障部門當年規定的繳費基數上,由本人自主申報確認繳費基數,在5年內繳費基數達到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水平。
勞動保障等有關部門要加強對養老保險費征繳的稽核與監察,監督參保單位按時足額申報、繳費,對拒報、瞞報和少繳、拒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和稅務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要加大企業欠費的清繳力度,確保應繳盡繳。企業破產、改組、改制時,要保證優先清償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縣區政府(管委)要按照社會保險基金監管規定,把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嚴禁截留、擠占、挪用。要按照公共財政的要求,積極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大社會保障資金投入。要完善基金監管制度,發揮審計監督、社會監督的作用,保障基金安全。
五、調整和做實個人賬戶
從2006年1月1日起,全市參保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當期儲存額統一調整為本人繳費基數的8%,單位繳費不再劃入個人賬戶。2005年12月31日以前的個人賬戶儲存額維持不變。從本決定實施之日起,參保人員個人賬戶記賬利率為銀行居民一年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並隨銀行利率調整而調整。
加強對個人賬戶的規範管理。市縣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為每個參保人員建立一個終身不變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並按照國家規定將個人賬戶資金逐步做實。
六、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參保人員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含15年,下同)以上的,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時,可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有視同繳費年限的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其中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之間退休的人員,另發給調節金。2005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人員,仍按原規定數額發給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企業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
具體計發辦法見附屬檔案1、附屬檔案2。
七、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
按照國家和省統一規定,根據省勞動保障部門會有關部門制定的調整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具體辦法,及時做好離退休人員待遇調整工作。
八、加快提高統籌層次
按照強化預算、明確責任、加強管理、統收統支的原則,提高養老保險統籌層次。自2006年9月,全市已經實施基本養老保險市級統籌,以市為單位實行養老保險基金預算、征繳、支付和管理的統一。全面推進“金保工程”建設,為提高統籌層次提供支撐。
九、發展企業年金
鼓勵有條件的企業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建立企業年金,加快建立多層次的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體系。企業年金原則上包括全部職工,可以向技術骨幹和關鍵崗位適當傾斜。企業可以根據經濟承受能力和職工代表大會意見,採取追記或一次性補償等辦法,讓本企業已退休人員參與企業年金分配,並穩妥做好銜接工作。企業建立年金繳納的費用在本企業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5%以內的部分,可從成本中列支,稅前抵扣。
十、做好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
各級政府要加強對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的領導,加大對街道、社區勞動保障工作平台建設的支持力度,為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提供必要條件。勞動保障部門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繼續加強對街道 、社區和企業退休人員管理服務機構的工作指導,加大協調力度,建立工作人員定期培訓機制;民政部門要統籌規劃,加快社區老年公寓等服務設施和服務網路建設;財政部門要統籌考慮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所需經費;衛生部門要加快社區衛生服務網路建設,解決退休人員看病難問題,逐步開展老年護理服務,為企業退休人員就近醫療提供方便。
街道 、社區工作平台要提高管理服務水平,在做好基礎工作的同時,進一步拓寬服務內容,積極探索對鰥寡孤獨、生活不能自理等特殊群體提供生活、醫療保健等方面服務的有效方式,不斷提高退休人員生活質量。
十一、提高社會保險管理服務水平
按照最佳化組合、提高效能的要求,整合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加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能力建設,實現規範化、信息化和專業化管理,提高服務水平。完善社會保險經辦各項規章制度,制定統一的技術標準,規範經辦業務流程,提升視窗服務質量。逐步充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力量。建立與養老保險費征繳擴面、稽核實績掛鈎的獎勵制度。
本決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執行,已有規定與本決定不一致的,按本決定執行。市勞動保障局要根據本決定精神會有關部門制定具體實施意見。
附屬檔案:1、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2、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表
六安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二月九日
附屬檔案
附屬檔案1
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一、基本養老金包括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有視同繳費年限的,除上述兩項外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其中2006—2010年退休的發給調節金。
(一)基礎養老金:以參保人員退休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之和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含視同繳費)每滿1年發給1%。
基礎養老金=(退休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個人累計繳費年限×1%。
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退休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
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指數為:本人各年度月平均繳費基數(1991—1995年為標準工資加統標補貼),與各相應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991—1995年為標準工資加統標補貼)比值的算術平均值。
計算個人累計繳費年限時,結果保留1位小數。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本人退休時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按國發〔2005〕38號檔案規定執行(見附屬檔案2)。
(三)過渡性養老金:依據職工視同繳費年限計發。視同繳費每滿一年,發給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1.3%。
過渡性養老金=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1.3%×視同繳費年限。
(四)調節金:2006年退休的每月發給50元,2007年退休的每月40元,2008年退休的每月30元,2009年退休的每月20元,2010年退休的每月10元,2011年及以後退休的不再發給。
二、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根據本人工作時間、累計繳費年限,按以下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
(一)實行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制度(1996年1月1日,行業統籌單位1998年1月1日)以後參加工作,無視同繳費年限的人員,2006年1月1日以後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以上的,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
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其中,計算基礎養老金時,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Xl/C1+X2/C2+…+Xn/Cn)÷N,其中,X1··Xn為本人首次繳費至退休上年各年度月平均繳費基數;C1…Cn為各相應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N為參保人員實際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
(二)實行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制度以前參加工作,2006年1月1日以後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含1996年以後參加工作,有視同繳費年限的人員),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以上的,除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其中2010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另發給調節金。
月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調節金(2006—2010年)。
計算基礎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時,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指數為:1991年至退休上年各年度本人繳費基數,與各相應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比值的算術平均值。
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X91/C91+X92/C92+…+Xn/Cn)÷N。
其中,1991—1995年用職工本人各年度月標準工資及全省職工月平均統標補貼之和(X91、X92、X93、X94、X95)與1991—1995年全省職工年度月平均標準工資及全省職工月平均統標補貼之和(C91、C92、C93、C94、C95)的比值取指數。標準工資中不含1993年套改時納入標準工資的各種補貼,含《安徽省勞動廳關於印發<安徽省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細則>的通知》(勞險字〔1997〕第151號)規定的崗位工資和《省勞動廳、省財政廳關於對全省企業職工實行工資性補貼的通知》(勞資字〔1996〕42號)規定的工資性補貼。統標補貼是指國家或省、市統一規定的糧、油副食品等物價補貼。
1996年至職工退休前一年度用職工本人各年度月平均實際繳費基數(X96…Xn)與各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C96…Cn)的比值取指數。N為1991—1995年的工作年限加1996年至退休上一年實際繳費年限。
原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以及復轉軍人到企業工作的,從1993年開始取指數,原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以及在軍隊服役期間的繳費基數,取本人檔案記載的1993年(1993年後參加工作的,從參加工作當年起計算)至調離或轉業當年的工資數據。其中:機關工作人員為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工齡工資、職務補貼5項之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為職務工資、津貼、職務補貼3項之和;軍官為職務工資、軍銜工資、基礎工資、軍齡工資、職務補貼5項之和;士官為軍銜級別工資、基礎工資、軍齡工資3項之和。義務兵役制士兵繳費工資指數均取1。
(三)參保人員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因病或非因工致殘,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辦理退休或退職。
1.達到國家規定因病退休年齡的人員,由市級及以上勞動保障部門按規定批准退休,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有視同繳費年限和無視同繳費年限的人員,分別按第二條第二款和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計發基本養老金。
2.未達到國家規定因病退休年齡的人員,經市級及以上勞動保障部門批准退職,月退職生活費按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計發。
(四)1996年1月1日以後由機關事業單位和部隊復員、轉業進入企業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職工,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滿15年的,基本養老金按第二條第二款規定計發。其中,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前按國家規定能夠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已經組織開展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的縣、區,在國家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政策出台之前,可暫按本地規定執行。
(五)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將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的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同時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係。
城鎮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或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死亡的,個人繳納的全部養老保險費(含個人賬戶利息)全額支付給本人或法定繼承人,但不再根據繳費年限發給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同時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係。
三、其他
(一)職工在實行基本養老保險統賬結合制度以前從事有毒、有害、高溫、低溫、井下等特殊工種的,按國家規定可以折算的工齡(最長不超過5年),應作為計發過渡性養老金的繳費年限,但不計發基礎養老金。
(二)參保人員繳費年限每滿12個月為1年,結算年度繳費不滿12個月的,該年度月平均繳費基數按實際繳費基數之和除以12計算,首次參保當年月平均繳費基數用實際繳費基數之和除以實際繳費月數計算。
(三)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之間退休的人員,實行5年過渡。按《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安徽省統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方案(試行)〉實施中有關問題的通知》(皖政辦〔2002〕30號)規定計發基礎養老金和計算本人指數化繳費工資的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封定在2005年,本人指數化繳費工資指數計算至2005年。過渡期內按本辦法計發的基本養老金低於按皖政辦〔2002〕30號文規定計發標準的予以補齊,高出部分按以下比例發給:2006年退休的(下同)發給高出部分的20%,2007年發給40%,2008年發給 55%,2009年發給70%,2010年發給85%。2011年1月1日以後退休的全額發給。
(四)參保人員因病退職時年齡不滿40周歲的,其個人賬戶養老金的計發月數一律按40周歲計發月數取值。
附屬檔案2
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