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的通知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的通知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的通知
  • 對象:省府直屬有關單位
  • 對應:養老保險制度
  • 發布時間 :1998年
簡歷,目標,

簡歷

(粵府(1998)21號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府直屬有關單位:
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以下簡稱《決定》)已翻印給你們。近年來,我省社會養老保險工作有很大進展,有關制度已基本建立,但是,與《決定》要求尚有一定的差距。為貫徹《決定》精神,逐步使我省職工養老保險制度與全國統一制度並軌銜接,省人民政府決定,從7月1日(社會保險年度)起,對我省職工養老保險制度作適當調整。通知如下:
一、擴大養老保險覆蓋面。各級政府要按照《決定》要求,認真制定計畫、採取有力措施,積極做好擴大社會養老保險覆蓋面的工作,逐步將城鎮所有企業職工和個體工商戶都納入社會養老保險,增強養老保險基金統籌能力,確保養老保險待遇的發放。
各類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都必須參加社會養老保險,並應如實申報繳費工資總額,同時向全體職工公布;向統計部門填報的工資報表,同時抄報社會保險部門。長期拖欠養老保險費、又沒有償還能力的企業,可用固定資產或實物變現抵償所欠保險費。對拒不參加社會保險,偷漏應繳保險費的企業,除按規定進行經濟處罰外,還要追究該企業負責人的行政責任和經濟責任。
二、提高社會養老保障能力,做好向省級統籌過渡的準備。一是加快從縣級統籌向市級統籌發展,有條件的市,可以先實行市級統籌。二是提高省、市兩級的調劑能力。各市、縣(區)交省、市的調劑金,逐年逐步調整,到2000年過渡到分別向省、市交3%。省社會保險管理局要研究完善調劑辦法,規範調劑金的收繳和調劑行為。
三、嚴格控制企業繳費比例。企業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比例,原則上不得超過該單位工資總額的20%。確需超過20%的市縣須報經省社會保險管理局審核後,報省政府審批,並報國家有關部門備案。
四、全省統一按職工繳費工資的11%建立個人帳戶。其中,企業繳費劃入個人帳戶的比例從1%調整為7%;個人繳費比例從3%調整為4%,1999年7月調整為5%,以後每兩年提高1個百分點,最終達到本人繳費工資的8%。企業繳費劃入個人帳戶的比例隨個人繳費比例的提高相應下降,最終降至3%。
五、調整養老金計發辦法。在本通知實施後參加工作的職工,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按法定退休年齡退休的,按本通知規定的標準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退休後一次領取個人帳戶養老金儲存額,不計發基礎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兩部分構成。基礎養老金計發標準,為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個人帳戶養老金計發標準,為本人帳戶儲存額除以120。

目標

在本通知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後退休的職工,除領取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外,還按月領取過渡性養老金和調節金。按月領取養老金的年齡條件和繳費年限條件仍按原辦法不變。
過渡性養老金的計算方法和年度調整方法與原附加養老金相同,但繳費年限計算到本通知實施時截止。調節金不分退休年度,全部按本通知實施時本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10%計發,併入過渡性養老金。
六、調整已退休人員的養老金結構。在本通知實施前的退休人員,按原養老金水平進行結構調整:基礎養老金改為本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20%,原附加養老金改稱過渡性養老金,年度調整方法不變。基礎養老金調整後減少的差額作為調節金併入過渡性養老金。
七、建立多層次的職工養老保險體系。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在國家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之外,實行地方補充養老保險。地方政府可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制訂地方補充養老保險的具體辦法。過去各地已經規定的離退休人員各種形式的補貼,經過清理後併入地方補充養老保險。
有條件的企業可為員工和離退休人員舉辦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費用從自有資金解決,補充養老保險的水平由企業根據當年效益自主決定。實行補充養老保險的企業要制定相應的分配和管理章程,經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後執行。
八、養老保險關係轉移。職工跨地區調動工作,調出地區的社會保險局要向調入地區的社會保險局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和個人帳戶養老基金(含單位劃入部分)。養老保險關係包括本人基本信息、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各年度繳費工資、個人帳戶累計金額、累計利息。保險關係和個人帳戶基金轉移的具體手續、格式由省社會保險管理局統一制定。
九、加強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監督。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按國家統一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和財政專戶管理。財政、審計部門要加強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使用的監督,確保基金的安全。
社會保險機構的經費由財政撥款後,不得再從養老保險基金中提取管理費。
撤銷社會保險委員會,建立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由政府代表、企業代表、職工代表三方等額組成,行使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使用的社會監督。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審計部門。
十、本通知未作規定的,仍按《廣東省職工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規定》(粵府〔1993〕83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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