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保障和逐步改善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生活的通知

改革開放以來,各地為保障企業離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做了大量的工作。然而,隨著改革的深入,原有保障能力較低的養老保險機制已不適應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要求。為改革舊的養老保險機制,去年6月,省人民政府下發了《廣東省職工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初步建立了離退休金隨經濟發展而相應提高的正常調整機制。但由於一些地方未能執行新的社會養老保險辦法,致使目前仍有一些企業離退休人員的生活困難問題未得到解決。因此,全面貫徹執行《暫行規定》以保證離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發展多種形式的補充養老保險以提高離退休人員的生活待遇水平,是當前保持社會安定的一項重要工作。現根據國務院關於保障和逐步改善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生活的指示精神,通知如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保障和逐步改善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生活的通知
  • 發布文號:粵府[1994]94號
  • 發布單位:廣東省人民政府
  • 發布時間:1994年8月3日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府直屬有關單位:
改革開放以來,各地為保障企業離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做了大量的工作。然而,隨著改革的深入,原有保障能力較低的養老保險機制已不適應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要求。為改革舊的養老保險機制,去年6月,省人民政府下發了《廣東省職工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初步建立了離退休金隨經濟發展而相應提高的正常調整機制。但由於一些地方未能執行新的社會養老保險辦法,致使目前仍有一些企業離退休人員的生活困難問題未得到解決。因此,全面貫徹執行《暫行規定》以保證離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發展多種形式的補充養老保險以提高離退休人員的生活待遇水平,是當前保持社會安定的一項重要工作。現根據國務院關於保障和逐步改善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生活的指示精神,通知如下:
一、各級人民政府和各有關部門應抓緊全面貫徹執行《暫行規定》,凡未具體實施的市縣,最遲應在今年第三季度內做好準備,在第四季度開始實施。各類企業一律參加社會養老保險。
二、各級政府應鼓勵企業根據《廣東省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粵府[1992]127號)的要求,在節餘的工資總額、獎勵金、福利費中提取一部分資金,為職工舉辦補充養老保險
三、各地各有關部門應採取措施,保證關、停、並、轉、破產企業及困難企業離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有條件的地方,可制定統一加發補充養老保險金辦法,具體標準由各市縣人民政府決定。
四、有條件的企業,可按離休人員每月不高於100元,退休人員每月不高於60元的標準,在管理費用(勞動保險費)中增列,作為補充養老保險金,以提高離退休人員的生活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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