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調整企業離退休人員離退休金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調整企業離退休人員離退休金的通知是國務院於1994年02月22日發布,自1993年01月0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94年02月22日
  • 實施日期:1993年01月01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離休退休退職
  國務院關於調整企業離退休人員
離退休金的通知
(國發〔1994〕9號1994年2月22日)
在改革開放、發展經濟的形勢下,黨和政府對廣大離退休人員一直是關心愛護的。為了保障和逐步改善企業離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國務院決定從1993年10月起適當增加企業離退休人員的離退休金。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國有企業中1993年9月30日以前離退休的人員,從1993年10月起分別按下列標準增加離退休金:
1978年12月31日以前離退休的人員,每月分別增發100元離休金和60元退休金。
1979年1月1日至1985年工資改革前離退休的人員,每月分別增發85元離休金和45元退休金。
1985年工資改革後至1988年12月31日離退休的人員,每月分別增發70元離休金和30元退休金。
1989年1月1日至1993年9月30日離退休的人員,每月分別增發60元離休金和20元退休金。
1993年10月1日以後離退休的人員和已實行以崗位技能工資為基數計發離退休金的人員,這次不增加離退休金。
1992年以來,有些地區、部門和單位未按國家規定自行給國有企業離退休人員增加了離退休金。其增加金額高於本通知規定標準的,這次不再增加離退休金;低於本通知規定標準,按實際差額增加離退休金。
按本通知規定增加的離退休金併入本人離退休金基數。
二、國有企業中根據國家政策規定辦理退職的人員,可適當增加退職生活費。增加退職生活費的具體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參照本通知精神自行確定。
三、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的離退休人員和退職人員增加離退休金和退職生活費問題,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參照本通知精神制定具體辦法。
四、按照本通知規定增加離退休金和退職生活費所需的費用,凡參加退休費用社會統籌的,從統籌基金中解決;未參加退休費用社會統籌的,按原資金渠道解決。對於發放離退休金和退職生活費確有困難的單位,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給予適當幫助。
五、這次給企業離退休人員適當增加離退休金,是在國家財力緊張和相當一部分企業有不少困難的條件下進行的,已經作了很大的努力。國家將抓緊研究建立企業離退休人員離退休金的正常調整機制問題。由於調整離退休金的工作較為複雜,涉及離退休人員的切身利益,歷史上遺留的一些問題又難以通過這次調整全部解決,各地區、各部門一定要加強領導,深入細緻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嚴格執行國家政策規定並儘快組織實施,及早把增加的離退休金髮下去,切實把這件事情辦好。
本通知貫徹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勞動部負責解釋。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