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企業離退休人員增加離退休金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企業離退休人員增加離退休金的通知是國務院於1992年05月15日發布,自1992年05月15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92年05月15日
  • 實施日期:1992年05月15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離休退休退職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決定,從一九九二年一月起,適當增加企業離休、退休人員的離休、退休金。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未參加一九八五年工資制度改革的全民所有制企業離休、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發十元離休、退休金。
二、全民所有制企業的離休、退休人員,按本人月基本離休、退休金(包括上述增發的十元)的10%增加離休、退休金。離休人員增數額不足十二元的,按十二元發給;退休人員增加數額不足十元的,按十元發給。
基本離休、退休金的數額,按國家統一的政策規定核定。
三、根據國家政策規定辦理退職的全民所有制企業人員,可參照上述辦法增加退職生活費。
四、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離休、退休和退職人員增加離休、退休金和退職生活費問題,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參照本通知精神,制定具體辦法。
五、增加離休、退休金和退職生活費所需費用,參加退休費用社會統籌的從統籌基金中解決;未參加社會統籌的按原資金開支渠道解決。
增加離休、退休金和退職生活費,是在國家財政和企業經濟比較困難的情況下進行的。各地區、各部門要加強領導,嚴格執行政策規定,認真做好思想工作,切實保證這項工作順利進行,以保障離休、退休和退職人員的基本生活,促進社會安定團結。
本通知貫徹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勞動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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