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增加離退休費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增加離退休費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增加離退休費的通知》是由國務院成文於1992年,發布於2010年12月份,其發文字號為國發〔1992〕28號,主要講述了適當增加機關、事業單位離休、退休人員的離休、退休費等相關問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增加離退休費的通知
  • 成文日期:1992年05月15日
  • 發布日期:2010年12月19日
  • 發文字號:國發〔1992〕28號
檔案背景,檔案全文,

檔案背景

國務院決定,從一九九二年三月起,適當增加機關、事業單位離休、退休人員的離休、退休費。

檔案全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決定,從一九九二年三月起,適當增加機關、事業單位離休、退休人員的離休、退休費。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機關、事業單位離休、退休人員,按本人月基本離休、退休費的10%增加離休、退休費。離休人員增加數額不足十二元的,按十二元發給;退休人員增加數額不足十元的,按十元發給。
基本離休、退休費的數額,按國家統一的政策規定核定。
二、根據國家政策規定辦理退職的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可參照上述辦法增加退職生活費。
三、增加離休、退休費和退職生活費所需經費,按現行資金渠道解決。其中由財政開支的,按現行財政體制分別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負擔。
各地區、各部門在具體組織實施中,要加強領導,嚴格執行國家政策,注意做好思想工作,認真把這項工作做好。
本通知貫徹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人事部負責解釋。
國 務 院
一九九二年五月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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