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發給離休退休人員生活補貼費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鑒於已經離休、退休人員的生活受物價上漲的影響,決定發給他們生活補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發給離休退休人員生活補貼費的通知
  • 發文機關:國務院
  • 發文字號:國發〔1985〕6號
  • 主題分類:勞動、人事、監察\其他
  • 成文日期:1985年01月10日
  • 發布日期:2012年10月09日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離休退休人員, 除按國發〔1982〕62號檔案和國發 〔1978〕104號檔案規定享受的待遇和副食品價格補貼外,從一九八五年五月一日起,每人每月發給十七元生活補貼費。
二、企業單位根據自己的負擔能力,對離休、退休人員每人每月發給十二至十七元的生活補貼費,發放時間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
國務院各部門在各地的企業,除鐵路系統以外,一律按當地規定的發放時間執行。
三、實行本規定所需增加的經費,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由財政撥專款解決。屬於中央單位的,由中央財政開支;屬於地方單位的,由地方財政開支。企業單位在營業外支出中列支。由民政部門管理的離休、退休人員所需增加的經費,由同級財政部門增加預算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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