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府關於給企業離休幹部增加生活補貼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政府關於給企業離休幹部增加生活補貼的通知
  • 發布日期:1995-08-17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0702
【發布文號】吉政發[1995]38號
【發布日期】1995-08-17
【生效日期】1995-08-1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給企業離休幹部增加生活補貼的通知
(吉政發[1995]38號)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辦廳局、各直屬機構:
為了切實保障企業離休幹部的基本生活,根據中共吉林省委常委會議([1995]第11次)精神,省政府決定給企業離休幹部增加生活補貼。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給企業離休幹部增加生活補貼的原則。
為切實解決企業離休幹部收入偏低的問題,參照1993年10月以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離休幹部增加離休費的幅度,按參加革命工作時期和原職務級別,適當增加企業離休幹部的生活補貼,國家有明確規定時予以沖銷。離休時仍執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資標準的企業離休幹部和由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集體轉制為企業的離休幹部,先按國家統一政策套入企業同類人員工資標準,再增發生活補貼。
二、給企業離休幹部增加生活補貼的標準。
(一)正廳級(或相當於正廳級)離休幹部,紅軍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每月增加300元,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每月增加280元,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每月增加260元。
(二)副廳級(可相當於副廳級)離休幹部,紅軍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每月增加250元,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每月增加230元,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每月增加210元。
(三)正處級(或相當於正處級)離休幹部,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每月增加200元,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每月增加170元。
(四)副處級(或相當於副處級)離休幹部,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每月增加150元,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每月增加120元。
(五)正科級及其以下的離休幹部每月增加100元。
三、離休時仍執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資標準的企業離休幹部和由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集體改制為企業的離休幹部增加生活補貼的辦法。
對這部分企業離休幹部,首先,可將其離休時的基本工資標準按吉林省勞動廳《關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改行企業工資問題的通知》(吉勞薪字[1993]1號)第六條規定,套入企業同類人員工資標準,作為新的基本離休金標準;然後,以新的基本離休金標準為基礎,按國家和省有關檔案規定重新計算計算出應該增加的待遇;最後,以新的基本離休金標準和重新計算出的增加後的待遇為基礎,按本通知第二條規定的標準增加生活補貼。
四、經費渠道。
給企業離休幹部增加生活補貼所需經費,凡是參加養老金社會統籌的由社會統籌基金中列支;未參加養老金社會統籌的由原經費開支渠道列支。
五、審批許可權。
這次給企業離休幹部增加生活補貼的工作,在各級人民政府領導下,由勞動行政部門和社會保險公司具體負責。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按照吉勞險字[1995]4號檔案規定的審批管理許可權,負責增加離休待遇標準的審批工作。對於參加養老金社會統籌的,由社會保險公司負責待遇標準的覆核並納入社會統籌管理;對於未參加養老金社會統籌的,經勞動行政部門審批後,由離休幹部原單位負責支付工作。
六、認真解決企業離休金拖欠問題。
各級政府要督促企業、企業主管部門和社會保險部門,保證按時足額撥付和發放離休金。對原來拖欠的,要限期補發。對於未按省政府吉政發[1994]27號檔案規定執行而拖欠的離休金,應於今年(1995年)10月1日前補發,最遲也要在今年(1995年)年底前補發。特殊困難企業拖欠離休金問題,由企業主管部門或同級政府幫助企業研究解決,以保證企業離休幹部的基本生活。
七、加強領導。
各級政府各有關職能部門,要從維護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出發,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老幹部和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工作的方針、政策,認真做好企業老幹部工作和離休幹部的生活保障工作。要把這次增加生活補貼工作列入重要日程,切實加強領導,採取積極穩妥、紮實有效的措施抓緊抓好。
八、增加生活補貼(包括本通知第二條中部分企業幹部按新的基本離休金標準重新計算出的應該增加的待遇)從1995年7月1日開始執行。
九、本通知所稱企業離休幹部包括城鎮非國有企業中的離休幹部。城鎮非國有企業均參照本通知的規定執行。
十、增加生活補貼中的政策性問題,由省勞動廳負責解釋。
吉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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