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是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於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發布的通知。
勞社部發〔2001〕2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
《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實施以來,全國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養老保險)制度已實現了基本統一,養老保險覆蓋範圍進一步擴大,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率逐步提高。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結構調整和國有企業改革深化,養老保險工作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需要儘快明確相關政策。根據完善城鎮職工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的要求,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參加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人員,不論因何種原因變動工作單位,包括通過公司制改造、股份制改造、出售、拍賣、租賃等方式轉制以後的企業和職工,以及跨統籌地區流動的人員,都應按規定繼續參加養老保險並按時足額繳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為其妥善管理、接續養老保險關係,做好各項服務工作。
二、職工與企業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後,職工養老保險關係應按規定保留,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管理。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協定期滿出中心時,實行勞動契約制以前參加工作、年齡偏大且接近企業內部退養條件、再就業確有困難的,經與企業協商一致,可由企業和職工雙方協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方式、繳費期限、資金來源、擔保條件及具體人員範圍等按當地政府規定執行。失業人員實現再就業,新的用人單位必須與其簽訂勞動契約,並按規定參加養老保險。自謀職業者及採取靈活方式再就業人員應繼續參加養老保險,有關辦法執行省級政府的規定。
三、城鎮個體工商戶等自謀職業者以及採取各種靈活方式就業的人員,在其參加養老保險後,按照省級政府規定的繳費基數和比例,一般應按月繳納養老保險費,也可按季、半年、年度合併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時間可累計折算。上述人員在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時,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可按規定領取基本養老金。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係,不得以事後追補繳費的方式增加繳費年限。
四、參加養老保險的農民契約制職工,在與企業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保留其養老保險關係,保管其個人帳戶並計息,凡重新就業的,應接續或轉移養老保險關係;也可按照省級政府的規定,根據農民契約制職工本人申請,將其個人帳戶個人繳費部分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係,凡重新就業的,應重新參加養老保險。農民契約制職工在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時,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以上的,可按規定領取基本養老金;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其個人帳戶全部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五、破產企業欠繳的養老保險費,按有關規定在資產變現收入中予以清償;清償欠費確有困難的企業,其欠繳的養老保險費包括長期掛帳的欠費,除企業繳費中應劃入職工個人帳戶部分外,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意,勞動保障部門審核,財政部門覆核,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可以核銷。職工按規定的個人繳費比例補足個人帳戶資金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按規定及時記錄,職工的繳費年限予以承認。
六、對於因病、非因工致殘,經當地勞動能力鑑定機構認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職工,由本人申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經地級勞動保障部門批准,可以辦理退職領取退職生活費。退職生活費標準根據職工繳費年限和繳費工資水平確定,具體辦法和標準按省級政府規定執行。
七、城鎮企業成建制跨省搬遷,應按規定辦理企業和職工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在職職工個人帳戶記帳額度全部轉移,資金只轉移個人繳費部分,轉入地社保機構應按個人帳戶記帳額度全額記帳。企業轉出地和轉入地社會保險機構,要認真做好搬遷企業養老保險關係及個人帳戶的轉移、接續工作,按時足額發放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如搬遷企業在轉出地欠繳養老保險費,應在養老保險關係轉出之前還清全部欠費。
八、加強對特殊工種提前退休審批工作的管理。設有特殊工種的企業,要將特殊工種崗位、人員及其變動情況,定期向地市級勞動保障部門報告登記,並建立特殊工種提前退休公示制度,實行民眾監督。地市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規範特殊工種提前退休審批程式,健全審批制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建立特殊工種人員檔案和資料庫,防止發生弄虛作假騙取特殊工種身份和冒領基本養老金問題,一經發現,要立即糾正並收回冒領的養老金。
九、做好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試點工作。已經進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試點的地區,要進一步鞏固改革試點成果,不能退保,要完善費用征繳機制,探索個人繳費與待遇計發適當掛鈎的辦法,積極創造條件實行養老金社會化發放,加強基金管理,確保基金安全。按照勞動保障部、財政部、人事部、中編辦《關於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時社會保險關係處理意見的通知》(勞社部發〔2001〕13號)規定,認真研究做好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時養老保險關係轉移銜接工作。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