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通知

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通知
  • 發文機關: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文字號:渝府辦發〔2014〕98號
渝府辦發〔2014〕98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按照《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8號)和《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開展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的通知》(渝府發〔2009〕85號)精神,經市政府同意,現就完善全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統一制度名稱
將我市現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名稱調整為“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與國家新農保和城居保合併實施後的制度名稱保持一致。
二、調整中青年人員繳費檔次及標準
將我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中青年人員年繳費標準調整為12個檔次,分別為一檔100元、二檔200元、三檔300元、四檔400元、五檔500元、六檔600元、七檔700元、八檔800元、九檔900元、十檔1000元、十一檔1500元、十二檔2000元。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
三、明確集體補助標準
有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對參保人員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有條件的社區將集體補助納入社區公益事業資金籌集範圍。鼓勵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為參保人員繳費提供資助。補助、資助總金額不超過我市個人最高繳費檔次標準。
四、完善參保繳費政府補貼辦法
政府對參保人員繳費實行梯次補貼,補貼標準分別為一檔30元、二檔40元、三檔50元、四檔60元、五檔70元、六檔80元、七檔90元、八檔100元、九檔110元、十檔120元、十一檔130元、十二檔140元。
五、建立長期繳費增發基礎養老金機制
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長繳多得激勵機制,對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參保人員,在領取養老待遇時,每超過一年每月增發2元基礎養老金。
六、完善個人賬戶計息和餘額繼承規定
個人賬戶儲存額按國家規定計息。個人賬戶資金餘額(包括政府補貼)可依法繼承。參保人員在領取養老待遇前出國出境定居或死亡的,退還個人賬戶儲存額。領保人員死亡後退還個人賬戶資金餘額。兩項金額均包括個人繳費、集體補助(社會資助)和政府補貼資金。
七、規範喪葬補助金髮放範圍
將領保人員死亡後發放的一次性死亡補助金統稱為喪葬補助金。對在領取養老待遇前死亡的參保人員,按照我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標準,對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發放喪葬補助金,參保人員每繳費一年發放1個月,最多不超過12個月。
八、規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
參保人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遷移戶籍的,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只轉個人賬戶基礎信息,不轉個人賬戶資金。參保人員在繳費期間因跨省(區、市)遷移戶籍、需轉移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係的,可在戶籍遷入地申請轉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一次性轉移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並按戶籍遷入地規定繼續參保繳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已按規定領取養老待遇的,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不予轉移。
九、資金保障
對參保人員增加的政府補貼、繳費超過15年增發的基礎養老金和喪葬補助金由市、區縣財政按比例分擔,具體比例為:主城區市級承擔20%、區級承擔80%,貧困區縣(自治縣)市級承擔70%、區縣級承擔30%,其他區縣市級和區縣級各承擔50%。
本通知從2015年1月1日起執行。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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