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開展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的通知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開展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的通知》是按照黨的十七大、十七屆三中全會和市委三屆四次全委會議要求,根據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9〕32號)重慶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地方法規。

主要內容是按照“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能轉移、可持續”的基本原則,建立健全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與其他社會保障制度相配套、以保障城鄉居民年老後基本生活為目的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從實際出發,低水平起步,籌資和待遇標準要與經濟發展及各方承受能力相適應;是個人(家庭)、集體、政府合理分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對應;是政府主導和居民自願相結合,引導居民普遍參保。為鼓勵多繳多得,有條件的年滿60周歲及其以上人員,也可自願選擇一次性躉繳居民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按個人賬戶月養老金標準確定,分別為40元、60元、90元3個檔次,由參保人自願選擇。一次性躉繳的繳費月數按本人距75周歲余命的實際月數計算,距75周歲的實際月數小於60個月和超過75周歲的,統一按60個月計算。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開展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的通知
  • 發文機關:重慶市人民政府
  • 發文字號:渝府發〔2009〕85號
渝府發〔2009〕85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按照黨的十七大、十七屆三中全會和市委三屆四次全委會議要求,根據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9〕32號),市政府決定從2009年7月1日起開展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居民養老保險)試點工作。現將試點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則
按照“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能轉移、可持續”的基本原則,建立健全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與其他社會保障制度相配套、以保障城鄉居民年老後基本生活為目的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一是從實際出發,低水平起步,籌資和待遇標準要與經濟發展及各方承受能力相適應;
二是個人(家庭)、集體、政府合理分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對應;
三是政府主導和居民自願相結合,引導居民普遍參保。
二、目標任務
2009年,選擇在萬州區、黔江區、大渡口區、九龍坡區、南岸區、北碚區、合川區、永川區、南川區、潼南縣、梁平縣、墊江縣、武隆縣、巫山縣、酉陽縣開展試點,到2012年覆蓋全部區縣(自治縣)。
三、參保範圍
本市戶籍的下列人員,可自願參加居民養老保險:
(一)年滿16周歲以上的農村居民(不含在校學生);
(二)年滿16周歲以上的城鎮靈活就業人員(不含在校學生);
(三)城鎮年滿60周歲以上且沒有享受基本養老保險(退休)待遇的人員。
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農民工養老保險的城鄉居民,同一時段不再參加居民養老保險。
四、基金籌集
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
(一)個人繳費。
根據各區縣(自治縣)開展試點時參保人員的不同年齡,分兩種情況繳費:
1.年滿16周歲、不滿60周歲的人員,居民養老保險費年繳費標準分別為100元、200元、400元、600元、900元5個檔次,由參保人自願選擇。
繳費方式原則上按年繳納。當年度因病、災等原因未按時繳納的可在次年內補繳,逾期不再補繳。
2.年滿60周歲及其以上人員,不用繳費,但其符合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
為鼓勵多繳多得,有條件的年滿60周歲及其以上人員,也可自願選擇一次性躉繳居民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按個人賬戶月養老金標準確定,分別為40元、60元、90元3個檔次,由參保人自願選擇。一次性躉繳的繳費月數按本人距75周歲余命的實際月數計算,距75周歲的實際月數小於60個月和超過75周歲的,統一按60個月計算。
(二)集體補助。
有條件的村集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由村民委員會民主確定。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三)政府補貼。
政府在參保人繳費的基礎上,每人每年補貼30元。對重度殘疾人,政府對其繳納最低標準的保險費再補貼40元。
政府對繳費補貼的資金,由市和區縣(自治縣)財政按比例分擔。具體為:主城區由市級承擔20%、區級承擔80%;貧困區縣(自治縣)由市級承擔70%、區縣級承擔30%;其他區縣由市級和區縣級各承擔50%。
(四)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標準隨經濟發展和城鄉居民收入增加適時調整。
五、個人賬戶的建立及管理
(一)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為每個參保人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及其他社會經濟組織資助、政府繳費補貼全部進入個人賬戶,實行全積累。
(二)個人賬戶儲存額目前每年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存款利率計息。
(三)參保人在領取養老待遇前出國出境定居或死亡的,其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本息,除政府補貼外,一次性退給本人、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無指定受益人和法定繼承人的,全部併入居民養老保險基金,同時終止居民養老保險關係。
(四)領取養老待遇人員死亡後,其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有餘額的,除政府補貼外,由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依法繼承;無指定受益人和法定繼承人的,全部併入居民養老保險基金,同時終止居民養老保險關係。
六、養老金待遇
(一)領取條件。
參保人年滿60周歲、未享受其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本地區開展試點時,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其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不繳費的,可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條件的子女已參保繳費;選擇繳費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本地區開展試點時,本人年齡距60周歲不足15年的人員,應按年繳費,在本人年滿60周歲時,可按上年度繳費標準一次性補足到15年;本人年齡距60周歲超過15年的人員,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年限不少於15年。
(二)養老金標準。
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
1.基礎養老金:標準為每人每月80元,除中央財政補貼外,其餘由市和區縣(自治縣)財政按繳費補貼分擔比例承擔。基礎養老金標準隨經濟發展、物價變化等因素適時調整。
2.個人賬戶養老金:標準為本人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按國發〔2005〕38號檔案執行)。
本地區開展試點時,已年滿60周歲且選擇繳費的人員,其個人賬戶養老金按參保繳費時選擇的個人賬戶養老金標準發放。
(三)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獨生子女證明的父母領取養老待遇時,每月增發10元養老待遇,從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四)領取養老待遇人員年滿70周歲及其以上的,每月增發10元養老待遇,從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五)領取養老待遇人員死亡的,從死亡次月起停發養老待遇。凡提供有效死亡證明的,發給一次性死亡補助金,標準為死亡時本人上月養老待遇乘以12個月,從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同時終止居民養老保險關係。
(六)基本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
七、基金管理
(一)居民養老保險基金實行市級統籌。參照《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建立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擠占挪用。
(二)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的徵收和支付,按規定編制基金收支預、決算,並接受同級財政、審計、人力社保(勞動保障)等部門的檢查與監督。
八、養老保險關係的轉接
(一)參保人在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內轉接的:
1.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轉移的,只轉個人賬戶基礎信息,不轉個人賬戶資金。若轉入地尚未開展居民養老保險的,由轉出地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將其個人賬戶暫時封存並按規定計息。
2.跨省(區、市)轉移的,國家尚未出台有關規定前,暫由轉出地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將其個人賬戶封存並按規定計息,國家出台規定後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二)居民養老保險與其他養老保險制度的轉移銜接,以個人賬戶為核心,轉移前後個人賬戶儲存額合併計算。具體辦法由市人力社保局會同市財政局制定。
九、新老制度銜接
已按照《民政部關於印發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的通知》(民辦發〔1992〕2號)參加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老農保)的人員,在妥善處理老農保基金債權問題的基礎上,按以下辦法參加居民養老保險:
(一)未達到60周歲人員,原則上將老農保個人賬戶積累總額或個人賬戶餘額劃入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合併計算。對不願合併的,可將老農保個人賬戶積累總額或個人賬戶餘額一次性退還本人,同時終止老農保養老保險關係。
(二)已達到60周歲及其以上人員,且領取老農保養老金的,可將老農保個人賬戶餘額劃入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老農保養老金與居民養老保險養老金合併計發。對不願合併計發的,可將老農保個人賬戶餘額一次性退還本人,同時終止老農保養老保險關係。
十、組織領導
(一)市政府成立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督促檢查政策落實情況,協調解決試點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試點區縣(自治縣)政府要加強對居民養老保險工作的領導,納入政府目標管理,確保試點工作順利開展。
全市各級政府要切實保障居民養老保險工作正常開展的人員、設備、工作經費和網路信息化建設需要,各項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二)市人力社保局負責指導全市居民養老保險試點工作,做好統籌規劃、政策制定、綜合協調等工作。市政府有關部門要大力支持和積極配合。市社會保險局負責具體經辦和日常業務管理。
區縣(自治縣)勞動保障局負責本地區居民養老保險試點工作。區縣(自治縣)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具體經辦和日常業務管理。
(三)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鄉鎮(街道)居民養老保險工作,鄉鎮(街道)社會保障服務所負責承辦具體業務。村委會(居委會)、農村合作社(社區)要做好居民養老保險政策的宣傳解釋工作,協助居民辦理參保。
十一、其他
(一)2009年試點的區縣(自治縣),60周歲及其以上人員的年齡界定統一為2009年8月31日。
(二)本通知從印發之日起實施,《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渝府發〔2009〕64號)同時停止執行。
二○○九年九月一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