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辦法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辦法的通知
  • 發文機關:重慶市人民政府
  • 發文字號:渝府發〔2015〕67號
檔案發布,檔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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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府發〔2015〕67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市政府同意《重慶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重慶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9日
重慶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辦法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有關規定,根據《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5〕18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28號)等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檔案內容

一、改革的目標和基本原則
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堅持全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方針,按照公平與效率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應、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改革前與改革後待遇水平相銜接、解決突出矛盾與保證可持續發展相促進的原則,以增強公平性、適應流動性、保證可持續性為重點,改革現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保障制度,建立獨立於機關事業單位之外、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管理服務社會化的養老保險體系。
二、實施範圍
(一)我市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以下簡稱機關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工作人員。
對於目前劃分為生產經營類,但尚未轉企改制到位的事業單位,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仍繼續參加。尚未參加的,暫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待其轉企改制到位後,按有關規定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範圍。
(二)未隨主管部門在北京參保的中央駐重慶的機關事業單位(以下簡稱中央在渝單位)及其編制內工作人員。
(三)其他按規定應納入實施範圍的單位及人員。
三、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籌集
(一)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單位繳費)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個人繳費)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由單位代扣代繳。
(二)本單位工資總額為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個人工資超過全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於全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全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三)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國家統一規定的津貼補貼、規範後的津貼補貼(地區附加津貼)、年終一次性獎金。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國家統一規定的津貼補貼、績效工資。其餘項目暫不納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四)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地稅部門負責徵收。
四、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一)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按本人繳費工資8%的數額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
(二)個人賬戶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免徵利息稅。個人賬戶儲存額(含利息,下同)只用於工作人員養老,不得提前支取。
(三)參保人員在達到法定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前出境定居的,其個人賬戶予以保留,達到法定領取條件時,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其中,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可以在其離境時或者離境後書面申請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並將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參保人員死亡的,其個人賬戶中的餘額可以全部依法繼承,一次性支付給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同時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係。無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的,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併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四)本辦法實施前已在機關事業單位退休的原編制內工作人員不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五、基本養老金給付和計發辦法
(一)本辦法實施後參加工作、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全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本人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見附屬檔案1)。
(二)本辦法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後退休且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人員(以下簡稱“中人”),按照合理銜接、平穩過渡原則,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髮給過渡性養老金(見附屬檔案2)。
(三)為實現“中人”待遇平穩過渡,設立10年過渡期,過渡期內實行新老待遇計發辦法對比,保低限高。即:新辦法(含職業年金待遇)計發待遇低於老辦法待遇標準的,按老辦法待遇標準發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於老辦法待遇標準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退休的發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退休的發放20%,以此類推,到過渡期末年(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退休的發放超出部分的100%。過渡期結束後退休的工作人員執行新辦法(見附屬檔案2)。
(四)本辦法實施前已在機關事業單位退休的人員,繼續按照國家規定的原待遇標準發放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所需資金在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
(五)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不納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範圍,繼續按照國家和我市統一規定發給離休費,並調整相關待遇。所需資金從原渠道列支,原渠道發放。
六、基本養老金調整
按照國家統一規定,根據職工工資增長和物價變動等情況,統籌安排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調整,逐步建立兼顧各類人員的養老保險待遇正常調整機制,分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
七、基金統籌監管
我市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全市統籌管理。
(一)統一制度。在全市範圍內符合條件的機關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均應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實行統一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
(二)統一標準。在全市範圍內,統一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比例和繳費基數計算口徑,統一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統籌項目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
(三)統一管理。統一鎖定中央在渝、市級和區縣機關事業單位原退休待遇資金來源。統一核定基本養老保險費徵收計畫。統一建立與區域功能定位相適應的基金支出市與區縣分擔機制和清算制度。統一基本養老保險業務經辦規程和管理制度。統一建設信息管理系統。統一管理和使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我市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單獨建賬,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分別管理使用。基金實行嚴格的預算管理,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依法加強基金監督,確保基金安全。具體辦法由市財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另行制定。
八、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銜接
參保人員在全市範圍內的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只轉移養老保險關係,不轉移基金。參保人員跨市流動或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在轉移養老保險關係的同時,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隨同轉移,並以本人改革後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基金,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基金。轉移後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
九、建立職業年金制度
(一)機關事業單位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應當為其工作人員建立職業年金。職業年金所需費用由單位和工作人員個人共同承擔,單位按本單位工資總額的8%繳費,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的4%繳費。職業年金單位繳費基數和個人繳費基數與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一致。
(二)職業年金基金採用個人賬戶方式管理。單位繳費按照個人繳費基數的8%計入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個人繳費全部計入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
個人繳費實行實賬積累。對財政全額供款的單位,單位繳費根據單位提供的信息採取記賬方式,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工作人員退休前,本人職業年金賬戶的累計儲存額由同級財政撥付資金記實;對非財政全額供款的單位,單位繳費實行實賬積累。實賬積累形成的職業年金基金,實行市場化投資運營,按實際收益計息。職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按規定計入職業年金個人賬戶。
(三)工作人員流動到已實行企業年金制度的企業工作或跨市流動到新的機關事業事業單位工作,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其職業年金個人賬戶儲存額(含記賬利息和運營收益,下同)全額轉移,其中,財政全額供款單位的工作人員個人賬戶中的單位繳費部分儲存額由原單位同級財政撥付資金記實後轉移。工作人員升學、參軍、失業期間或新就業單位沒有實行職業年金或企業年金制度的,其職業年金個人賬戶由原管理機構繼續管理運營。
(四)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領取職業年金:
工作人員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依法辦理退休手續後,由本人選擇按月領取職業年金待遇的方式。可一次性用於購買商業養老保險產品,依據保險契約領取待遇並享受相應的繼承權;可選擇按照本人退休時對應的計發月數計發職業年金月待遇,發完為止,同時職業年金個人賬戶餘額享有繼承權。本人選擇任一領取方式後不再更改。
出國(境)定居人員的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可根據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工作人員在職期間死亡的,其職業年金個人賬戶餘額可以繼承。
不符合上述職業年金領取條件之一的,不得從個人賬戶中提前提取資金。
(五)職業年金實行全市統籌管理,其申報、繳納、徵收等規定與基本養老保險的有關規定一致。職業年金的稅收政策,按照國家和我市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執行。
職業年金基金委託具有資格的投資運營機構為投資管理人,負責職業年金基金的投資運營;選擇具有資格的商業銀行作為託管人,負責託管職業年金基金。職業年金基金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市人力社保局、市財政局另行制定。
十、其他相關政策
(一)調整部分工作人員退休時加發退休費的政策。本辦法實施後獲得省部級以上勞模、有重大貢獻的高級專家等榮譽稱號的工作人員,在職時給予一次性獎勵,退休時不再提高基本養老金計發比例,獎勵所需資金不得從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對於本辦法實施前已獲得此類榮譽稱號的工作人員,本人退休時給予一次性退休補貼,所需資金原渠道解決,不得從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符合原有加發退休費情況的其他人員,按照上述辦法處理。具體辦法由市級有關部門另行制定,經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二)延遲退休人員的參保政策。本辦法實施後,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和幹部管理許可權,經批准可適當延長退休年齡的工作人員,繼續參保繳費。其中年滿70歲時仍繼續工作的,個人可以選擇繼續繳費,也可以選擇不再繼續繳費,待正式辦理退休手續時,按規定計發養老待遇。
(三)對於本辦法實施前曾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本辦法實施後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工作人員,其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予以確認,並與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合併計算。其他情形視同繳費年限的認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四)本辦法實施後達到退休年齡但個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人員,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處理和基本養老金計發比照《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13號)執行。
(五)規範各區縣(自治縣)試點政策。妥善處理原有試點政策與本辦法的銜接問題,確保政策統一規範。對於符合納入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條件的人員,本辦法實施前在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年限作為視同繳費年限,退休時按照有關規定計發待遇。對各區縣(自治縣)原試點政策的處理意見由市人力社保局、市財政局另行制定。
十一、加強養老保險經辦管理
按照分級管理與屬地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實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經辦管理。市人力社保局負責中央在渝、市屬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經辦管理工作。各區縣(自治縣)人力社保局負責本地區所屬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經辦管理工作。各級社保經辦機構具體負責機關事業單位的參保登記、繳費基數申報、關係轉移、個人權益記錄、待遇核定和支付等工作。
十二、強化信息系統建設
按照統一制訂的業務經辦流程和信息管理系統建設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整合資源,統籌建設全市統一的信息管理系統和公共信息服務平台,由市級統一集中管理數據資源,實現規範化和專業化管理,通過建設網上業務辦理、移動通信套用等多元化服務手段,不斷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市級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密切配合,保障信息系統建設落實到位。各區縣(自治縣)要做好信息系統基礎建設。
十三、建立健全基本養老金髮放的籌資機制
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全市各級地稅部門應切實加強基金征繳,做到應收盡收。全市各級政府應積極調整和最佳化財政支出結構,加大社會保障資金投入,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同時為建立職業年金制度提供相應的經費保障,確保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平穩推進。
十四、逐步實行社會化管理服務
提高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水平,實行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繼續加強鄉鎮(街道)、村(社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工作平台建設,加快老年服務設施和服務網路建設,為退休人員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
十五、組織實施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責任分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事關我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切身利益,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成立由組織部、宣傳部、編辦、信訪辦、人力社保局、財政局等有關部門組成的工作組,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組織實施。人力社保部門是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行政主管部門。社保經辦機構負責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經辦工作。財政部門負責開展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財政體制調整、資金籌集、基金預決算管理工作。機構編制部門負責開展編制內人員名冊的審核工作。地稅部門負責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費徵收工作。組織、宣傳、信訪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相關工作。
(二)逐級做好培訓工作。市人力社保局、市財政局要組織開展全市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政策和經辦培訓工作,對各區縣(自治縣)人力社保局、財政局、中央在渝單位、市屬機關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機構進行培訓。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結合實際,在全市統一部署下,集中組織開展不同層次的業務培訓工作,幫助相關工作機構和工作人員全面、準確掌握政策,提高業務經辦能力。
(三)深入開展宣傳工作。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組織各方面力量,在全市統一部署下,積極宣傳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重大意義,準確解讀各項政策,正確引導社會輿論,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確保改革順利實施。
(四)加強經辦服務建設。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根據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際需要,適當充實相關行政、經辦機構工作人員,提供必要的經費和服務設施。在全市統一部署下,制訂工作計畫,抓好督促落實。
(五)建立監督檢查機制。機關事業單位每年應向職工公布全年養老保險費繳納情況,接受職工監督。社保經辦機構應定期向社會公告養老保險費徵收情況,接受社會監督。人力社保部門依法對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經辦工作進行督促檢查。審計部門依法對養老保險基金的收支及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十六、本辦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現有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附屬檔案:1.重慶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2.重慶市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中人”過渡辦法
3.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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