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已經人事部、財政部批准,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
- 發文機關:重慶市人民政府
- 發文字號:渝府發〔2006〕133號
各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中央在渝有關單位:
《重慶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已經人事部、財政部批准,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根據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關於推進事業單位分配製度改革的精神,改革事業單位工資制度,建立符合事業單位特點、體現崗位績效和分級分類管理的收入分配製度,是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也是深化事業單位改革的重要內容,對於理順分配關係、規範分配秩序、構建和諧的收入分配格局,具有重要意義。
事業單位收入分配製度改革不僅關係事業單位廣大幹部職工的切身利益,而且與其他各項配套改革密切相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情況複雜。各區縣(自治縣、市)、各部門及有關單位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認真制定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實施方案,加強領導,統一認識,精心組織實施。要嚴肅組織人事和財經紀律,一律不得突破國家的政策規定。同時,要深入細緻地做好廣大職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導大家正確認識事業單位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重要性、複雜性和艱巨性,切實解決好本地區和本部門在改革中遇到的問題,確保改革工作的平穩順利進行。
根據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三中全會關於推進事業單位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精神,適應深化事業單位改革的要求,經黨中央、國務院批准,改革事業單位現行工資制度,建立符合事業單位特點、體現崗位績效和分級分類管理的收入分配製度,完善工資正常調整機制,健全巨觀調控機制,逐步實現事業單位收入分配的科學化和規範化。
根據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印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製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人部發〔2006〕56號)和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印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實施辦法〉的通知》(國人部發〔2006〕59號)精神,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改革的原則
(一)貫徹按勞分配與按生產要素分配相結合的原則,建立與崗位職責、工作業績、實際貢獻緊密聯繫和鼓勵創新創造的分配激勵機制。
(二)適應事業單位聘用制改革和崗位管理的要求,以崗定薪,崗變薪變,加大向優秀人才和關鍵崗位的傾斜力度。
(三)建立體現事業單位特點的工資正常調整機制,使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四)堅持搞活事業單位內部分配,進一步增強事業單位活力。
(五)實行分級分類管理,加強巨觀調控,規範分配秩序,理順分配關係。
(一)建立崗位績效工資制度。
事業單位實行崗位績效工資制度。崗位績效工資由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績效工資和津貼補貼四部分組成,其中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為基本工資。
1.崗位工資。
崗位工資主要體現工作人員所聘崗位的職責和要求。事業單位崗位分為專業技術崗位、管理崗位和工勤技能崗位。專業技術崗位設定13個等級,管理崗位設定10個等級,工勤技能崗位分為技術工崗位和普通工崗位,技術工崗位設定5個等級,普通工崗位不分等級。不同等級的崗位對應不同的工資標準(附屬檔案1、2、3)。工作人員按所聘崗位執行相應的崗位工資標準。
2.薪級工資。
薪級工資主要體現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和資歷。對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設定65個薪級,對工人設定40個薪級,每個薪級對應一個工資標準(附屬檔案1、2、3)。對不同崗位規定不同的起點薪級。工作人員根據工作表現、資歷和所聘崗位等因素確定薪級,執行相應的薪級工資標準。
3.績效工資。
績效工資主要體現工作人員的實績和貢獻。國家對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分配進行總量調控和政策指導。事業單位在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內,按照規範的程式和要求,自主分配。
事業單位實行績效工資後,取消現行年終一次性獎金,將一個月基本工資的額度以及地區附加津貼納入績效工資。
4.津貼補貼。
事業單性津貼補貼,分為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和特殊崗位津貼補貼。
艱苦邊遠地區津貼主要是根據自然地理環境、社會發展等方面的差異,對在艱苦邊遠地區工作生活的工作人員給予適當補償。艱苦邊遠地區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執行國家統一規定的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制度。執行艱苦邊遠地區津貼所需經費,屬於財政支付的,由中央財政負擔。
特殊崗位津貼補貼主要體現對事業單位苦、髒、累、險及其他特殊崗位工作人員的政策傾斜。國家對特殊崗位津貼補貼實行統一管理。
(二)實行工資分類管理。
對從事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根據其功能、職責和資源配置等不同情況,實行工資分類管理。基本工資執行國家統一的政策和標準,績效工資根據單位類型實行不同的管理辦法。
(三)完善工資正常調整機制。
1.正常增加薪級工資。
在年度考核的基礎上,對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員每年正常增加一級薪級工資。
2.崗位變動調整工資。
工作人員崗位變動後,按新聘崗位執行相應的工資標準。
3.調整基本工資標準。
國家根據經濟發展、財政狀況、企業相當人員工資水平和物價變動等因素,適時調整工作人員基本工資標準。
4.調整津貼補貼標準。
國家根據經濟發展、財政狀況及調控收入分配關係的需要,適時調整艱苦邊遠地區津貼標準和特殊崗位津貼補貼標準。
(四)完善高層次人才和單位主要領導的分配激勵約束機制。
1.完善高層次人才分配激勵機制。
加大對高層次人才的激勵力度,繼續實行政府特殊津貼制度,建立重要人才國家投保制度,採取一次性重獎以及協定工資等靈活多樣的分配形式和辦法,逐步完善高層次人才分配激勵機制。
2.建立事業單位主要領導的分配激勵約束機制。
逐步建立事業單位主要領導的分配激勵約束機制,探索多種分配形式,規範分配程式,合理確定收入水平,加強對事業單位主要領導收入分配的監督管理。
(五)健全收入分配巨觀調控機制。
實行工資分級管理,明確中央、地方和部門的管理許可權,完善收入分配調控政策,規範工資收入支付方式,加強工資收入支付管理,建立統分結合、權責清晰、運轉協調、監督有力的巨觀調控機制,將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收入納入調控範圍。加強監督檢查,健全紀律懲戒措施,維護國家收入分配政策的嚴肅性。
三、實施範圍
(一)實施單位
1.這次事業單位收入分配製度改革方案的實施範圍,限於下列單位:
教育、衛生、科學研究事業單位。
文化、藝術、體育、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事業單位。
農業、林業、水利、水產、畜牧、獸醫事業單位。
交通、海洋、地質勘查、測繪、氣象、地震事業單位。
社會保障、社會福利、檢驗檢疫、環境保護、環境衛生、園林綠化、房地產管理、物資儲備事業單位。
機關、團體附屬獨立核算的事業單位。
列入事業編制的各類學會、協會、基金會、監管機構。
其他事業單位。
2.經批准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各類企業所屬的事業單位和事業單位所屬獨立核算的企業,不列入這次事業單位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範圍。
3.區縣(自治縣、市)、鄉鎮(街道)城鎮集體所有制事業單位的收入分配改革,由各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制定具體辦法,並組織實施。
(二)實施人員
1.列入實施範圍的單位中,2006年7月1日按照新工資制度套改工資的人員:
2006年7月1日在冊的正式工作人員(不含2006年6月30日前已達離退休年齡未按幹部管理許可權經組織批准留任的人員)。
2.從2006年7月1日起,改按新工資制度規定的見習期、初期、學徒期、熟練期工資待遇執行的人員:
(1)2006年7月1日以後仍執行見習期、初期工資待遇的各類學校畢業生;
(2)2006年7月1日以後仍執行學徒期、熟練期工資待遇的工人。
3.2006年6月30日前畢業並參加工作,且2006年7月1日以後,仍在見習期間按有關規定實行定級工資待遇的各類學校畢業生,從2006年7月1日起改按新工資制度規定的定級工資標準執行。
4.暫緩套改新工資制度的人員:
(1)正在接受立案審查或停職審查未作出結論的人員;
(2)被羈押的人員;
(3)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宣告緩刑,被公安機關收容審查、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強制收容教育、強制戒毒,正在處分或處罰期內,由所在單位發給生活費的人員。
四、崗位績效工資制度的實施
(一)崗位工資的實施。
1.專業技術人員。
專業技術人員按本人現聘用的專業技術崗位,執行相應的崗位工資標準。具體辦法是:聘用在正高級專業技術崗位的人員,執行一至四級崗位工資標準,其中執行一級崗位工資標準的人員,需經人事部批准;聘用在副高級專業技術崗位的人員,執行五至七級崗位工資標準;聘用在中級專業技術崗位的人員,執行八至十級崗位工資標準;聘用在助理級專業技術崗位的人員,執行十一至十二級崗位工資標準;聘用在員級專業技術崗位的人員,執行十三級崗位工資標準。
在事業單位按國家有關規定設定專業技術崗位並完成崗位聘用前,專業技術人員崗位工資暫按以下辦法執行:聘為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執行四級崗位工資標準;聘為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執行七級崗位工資標準;聘為中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執行十級崗位工資標準;聘為助理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執行十二級崗位工資標準;聘為員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執行十三級崗位工資標準。待完成規範的崗位設定並按規定核准後,專業技術人員再按明確的崗位等級執行相應的崗位工資標準。
2.管理人員。
管理人員按本人現聘用的崗位(任命的職務)執行相應的崗位工資標準。具體辦法是:聘用在部級正職崗位的人員,執行一級職員崗位工資標準;聘用在部級副職崗位的人員,執行二級職員崗位工資標準;聘用在局級正職崗位的人員,執行三級職員崗位工資標準;聘用在局級副職崗位的人員,執行四級職員崗位工資標準;聘用在處級正職崗位的人員,執行五級職員崗位工資標準;聘用在處級副職崗位的人員,執行六級職員崗位工資標準;聘用在科級正職崗位的人員,執行七級職員崗位工資標準;聘用在科級副職崗位的人員,執行八級職員崗位工資標準;聘用在科員崗位的人員,執行九級職員崗位工資標準;聘用在辦事員崗位的人員,執行十級職員崗位工資標準。
3.工人。
工人按本人現聘用的崗位(技術等級或職務)執行相應的崗位工資標準。具體辦法是:聘用在高級技師崗位的人員,執行技術工一級崗位工資標準;聘用在技師崗位的人員,執行技術工二級崗位工資標準;聘用在高級工崗位的人員,執行技術工三級崗位工資標準;聘用在中級工崗位的人員,執行技術工四級崗位工資標準;聘用在初級工崗位的人員,執行技術工五級崗位工資標準;聘用在普通工崗位的人員,執行普通工崗位工資標準。
事業單位崗位設定管理規定按國家規定執行。
(二)薪級工資的實施。
工作人員按照本人套改年限、任職年限和所聘崗位,結合工作表現,套改相應的薪級工資(附屬檔案4、5、6)。
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與不計算工齡的在校學習時間合併計算的年限,其中須扣除1993年以來除見習期外年度考核不計考核等次或不合格的年限。不計算工齡的在校學習時間,是指在國家承認學歷的全日制大專以上院校未計算為工齡的學習時間(只適用於這次分配製度改革,不涉及工齡計算問題)。在校學習的時間以國家規定的學制為依據,如短於國家學制規定,按實際學習年限計算;如長於國家學制規定,按國家規定學制計算。
任職年限,是指從聘用到現崗位當年起計算的年限。
套改年限和任職年限的計算截止2006年6月30日。
工作人員按現聘崗位套改的薪級工資,如低於按本人低一級崗位套改的薪級工資,可按低一級崗位進行套改,並將現聘崗位的任職年限與低一級崗位的任職年限合併計算。
工作人員由較高等級的崗位聘用到較低等級的崗位,這次套改可將原聘崗位與現聘崗位的任職年限合併計算。
工作人員按套改辦法確定的薪級工資,低於相同學歷新參加工作人員轉正定級薪級工資的,執行相同學歷新參加工作人員轉正定級薪級工資標準。
(三)績效工資的實施。
國家對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分配實行總量調控和政策指導。
績效工資分配的實施辦法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另行規定,並組織實施。
事業單位在上級主管部門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內,按照規範的分配程式和要求,採取靈活多樣的分配形式和辦法,自主決定本單位績效工資的分配。績效工資分配應以工作人員的實績和貢獻為依據,合理拉開差距。
(四)津貼補貼的實施。
完善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制度。建立科學合理的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實施範圍和類別的評估指標體系,建立艱苦邊遠地區津貼水平正常增長機制和實施範圍、類別動態調整機制。完善艱苦邊遠地區津貼的方案按國家規定執行。
規範特殊崗位津貼補貼管理。對在事業單位苦、髒、累、險及其他特殊崗位工作的人員,實行特殊崗位津貼補貼。國家統一制定特殊崗位津貼補貼政策和規範管理辦法,規定特殊崗位津貼補貼的項目、標準和實施範圍,明確調整和新建特殊崗位津貼補貼的條件,建立動態管理機制。除國務院和國務院授權的人事部、財政部外,任何地區、部門和單位不得自行建立特殊崗位津貼補貼項目、擴大實施範圍和提高標準。
五、工資分類管理的實施
對從事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按照事業單位分類改革所確定的不同類型,實行不同的績效工資管理辦法。具體辦法按人事部、財政部規定執行。
在事業單位新的分類辦法和地區附加津貼制度出台前,經費來源主要由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總量暫按工作人員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資額度和規範後的津貼補貼核定;經費來源部分由財政支持和經費自理的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總量可分別高出一定幅度。
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總量應結合單位公益目標任務完成情況和績效考核結果核定。對公益目標任務完成好、考核優秀的事業單位,適當增加績效工資總量;對公益目標任務完成不好、考核較差的事業單位,相應核減績效工資總量。
對知識技術密集、高層次人才集中的事業單位,核定績效工資總量時可給予適當傾斜。
六、正常調整工資辦法
(一)正常增加薪級工資。
從2006年7月1日起,年度考核結果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員,每年增加一級薪級工資,並從第二年的1月起執行。
(二)崗位變動人員工資調整辦法。
工作人員崗位變動後,從變動的下月起執行新聘崗位的工資標準。崗位工資按新聘崗位確定,薪級工資按以下辦法確定:
由較低等級的崗位聘用到較高等級的崗位,原薪級工資低於新聘崗位起點薪級工資的,執行新聘崗位起點薪級工資,第二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級工資;原薪級工資達到新聘崗位起點薪級工資的,薪級工資不變。
由較高等級的崗位調整到較低等級的崗位,薪級工資不變。
在專業技術崗位、管理崗位、技術工崗位和普通工崗位之間變動的,薪級工資按新聘崗位比照同等條件人員重新確定。
(三)調整基本工資標準。
國家根據經濟發展、財政狀況、企業相當人員工資水平和物價變動等因素,適時調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基本工資標準。基本工資標準的調整由國家統一部署實施。
(四)調整津貼補貼標準。
國家根據經濟發展和財力增長及調控地區工資收入差距的需要,適時調整艱苦邊遠地區津貼標準;根據財政狀況和對特殊崗位的傾斜政策,適時調整特殊崗位津貼補貼標準。
七、高層次人才和單位主要領導分配激勵約束機制
(一)高層次人才分配激勵措施。
1.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以及為國家做出重大貢獻的一流人才,經批准,執行專業技術一級崗位工資標準。
2.對有突出貢獻的專家、學者和技術人員,繼續實行政府特殊津貼。
3.對承擔國家重大科研項目和工程建設項目等為我國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做出重要貢獻的優秀人才,給予不同程度的一次性獎勵。具體辦法按國家規定執行。
4.對基礎研究、戰略高技術研究和重要公益領域的事業單位高層次人才,逐步建立特殊津貼制度。對重要人才建立國家投保制度。具體辦法按國家規定執行。
5.對部分緊缺或者急需引進的高層次人才,經批准可實行協定工資、項目工資等靈活多樣的分配辦法。具體辦法按國家規定執行。
(二)事業單位主要領導收入分配激勵約束機制。
國家對事業單位主要領導收入分配製定指導意見,選擇有條件的事業單位進行試點,探索建立單位主要領導收入分配激勵約束機制。政府人事、財政等部門制定事業單位主要領導的收入分配辦法,結合考核合理確定其收入水平,使事業單位主要領導的收入與單位的社會經濟效益及長遠發展相聯繫,規範事業單位主要領導的收入分配,並加強監督管理。在試點的基礎上,不斷完善事業單位主要領導收入分配激勵約束機制。
八、加強收入分配巨觀調控
(一)建立工資分級管理體制。
國家主要負責制定事業單位收入分配製度、政策和工資標準,對各類事業單位的收入分配進行政策指導和巨觀管理,合理調控地區間、部門間事業單位的收入水平;各地區、各部門主要負責貫徹落實事業單位收入分配政策並組織實施,調控本地區、本部門事業單位收入水平,加強對事業單位收入分配的監督管理。
(二)完善收入分配調控政策。
國家制定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分配的指導意見和工作人員兼職兼薪管理辦法,完善事業單位收入中可用於工作人員收入分配的資金管理政策,將工作人員的工資收入納入國家調控範圍,規範收入分配秩序。
(三)加強工資收入支付管理。
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行政事業單位工資和津貼補貼有關會計核算辦法》規定,設立專門賬簿進行核算管理。事業單位發放給工作人員的收入一律納入專門賬簿核算,不得賬外列支。事業單位要建立工作人員個人工資銀行賬戶,工資支付應以銀行卡的形式發放,原則上不得發放現金。
(四)嚴肅收入分配紀律。
新的收入分配製度入軌後,各地區、各部門和各事業單位要嚴格執行國家的政策規定,一律不得在國家收入分配政策以及工資列支渠道之外,直接或變相發放津貼、補貼和獎金。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按各自的管理許可權和職能,加強對事業單位收入分配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綜合運用法律、經濟和行政等手段,加大對違反政策行為的查處力度,堅決杜絕政出多門、資金渠道混亂的現象,維護收入分配政策的嚴肅性。
九、新聘用人員工資待遇
新參加工作的大學本科(含雙學士學位的本科生和未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及以下畢業生,實行一年見習期,並執行見習期工資;長學制專業大學本科生,見習期工資待遇可適當提高。見習期工資執行期滿後,崗位工資按所聘崗位確定,薪級工資按轉正定級的標準執行。
獲得碩士學位的畢業生和獲得博士學位的畢業生,不實行見習期,在明確崗位前,執行初期工資;明確崗位後,崗位工資按所聘崗位確定,薪級工資按轉正定級的標準執行。
(一)新參加工作的各類學校畢業生見習期工資標準分別為:國中畢業生570元,高中、中專畢業生590元,大學專科畢業生655元,大學本科畢業生685元,獲得雙學士學位的大學本科畢業生(含學制為六年以上的大學本科畢業生)、研究生班畢業和未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710元。
見習期工資執行期滿後,上述人員按所聘專業技術崗位或管理崗位執行相應的崗位工資標準,薪級工資按以下辦法確定:國中畢業生執行1級薪級工資標準,高中、中專畢業生執行2級薪級工資標準,大學專科畢業生執行5級薪級工資標準,大學本科畢業生執行7級薪級工資標準,獲得雙學士學位的大學本科畢業生(含學制為六年以上的大學本科畢業生)、研究生班畢業和未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執行9級薪級工資標準。
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初期工資標準為770元,獲得博士學位的研究生初期工資標準為845元。明確崗位後,按所聘專業技術崗位或管理崗位執行相應的崗位工資標準,薪級工資分別執行11級和14級薪級工資標準。
2006年7月1日及以後聘用到國家規定的我市艱苦邊遠地區或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事業單位工作的各類大中專以上畢業生(含工人,下同),可提前轉正定級,轉正定級時薪級工資高定1至2級:
聘用到黔江區、武隆縣、巫山縣、雲陽縣、城口縣、巫溪縣、奉節縣、石柱縣、彭水縣、酉陽縣、秀山縣、萬州區、開縣、豐都縣事業單位工作的各類大中專以上畢業生,可提前轉正定級,轉正定級時薪級工資高定2級。
(二)新參加工作的工人,實行學徒期和熟練期制度。2006年7月1日以後新參加工作的工人,仍實行學徒期和熟練期制度。學徒期為半年;熟練期,技術工人為1年半,普通工人為半年。學徒期、熟練期及熟練期滿後的定級工資標準分別為:
學徒期:技術工人和普通工人每人每月570元;
熟練期:技術工人和普通工人每人每月590元;
熟練期滿後:高中、中專以下學歷的技術工人執行崗位工資技術工五級和工人薪級1級的工資標準,大專以上學歷的技術工人執行崗位工資技術工五級和工人薪級2級的工資標準;高中、中專以下學歷的普通工人執行普通工崗位工資和工人薪級1級的工資標準,大專以上學歷的普通工人執行普通工崗位工資和工人薪級2級的工資標準。
(三)其他新聘用人員,已明確崗位的,崗位工資按所聘崗位確定,薪級工資比照同等條件人員確定;未明確崗位的,由所在單位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其工資待遇。
十、相關政策
(一)中國小教師、護士的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標準提高10%。
(二)軍隊轉業幹部按本人現聘崗位(職務)套改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如現聘崗位低於轉業時部隊原職務的,根據其現執行工資待遇對應的崗位套改工資。
(三)到事業單位工作的退役運動員按本人現聘崗位(職務)套改崗位工資,薪級工資按所聘崗位並參考本人原體育津貼水平和同等條件人員的工資水平確定。
(四)這次套改增資,事業單位原工資構成中津貼比例統一按30%計算。單位工資構成中津貼比例高出30%的部分,套改後納入績效工資總量;特殊崗位工資構成比例提高部分,暫時予以保留,今後逐步納入特殊崗位津貼補貼。
(五)事業單位未聘及緩簽聘用契約人員參加收入分配製度改革。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中未聘及緩簽聘用契約人員,按在未聘及緩簽聘用契約前本人的崗位(職務)進行套改,並由單位予以記載,其待遇仍按照有關規定執行,但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六)被授予省部級以上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等榮譽稱號,且1993年工資制度改革以來按國家規定高定(不含事業單位3%提前或越級晉升)工資檔次的人員,仍保持榮譽的,薪級工資可適當高定:
1.獲得全國勞動模範和全國先進工作者榮譽稱號的人員,在本人套改工資的基礎上高定2級薪級工資;
2.獲得省級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重慶市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必須是1997年直轄後授予的)榮譽稱號的人員,在本人套改工資的基礎上高定1級薪級工資;
3.獲得國家部級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1990年以後必須是中央各部委與人事部聯合授予的)榮譽稱號的人員,在本人套改工資的基礎上高定1級薪級工資。
高定的薪級工資,原則上不得超過2級。因同一事跡同時獲得多個榮譽稱號的人員,不得重複高定薪級工資。
(七)由人事部選拔的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科學、技術、管理專家,這次套改工資時,原高定1個職務工資檔次的,薪級工資高定1級;原高定2個職務工資檔次的,薪級工資高定2級。
(八)1993年工資制度改革以來,受過下列行政處分,行政、刑事處罰的人員,在本人套改薪級工資的基礎上低定1—4級:
1.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受過降職處分的,在套改確定的薪級工資基礎上低定1級;受過撤職處分的,在套改確定的薪級工資基礎上低定2級;
2.受過開除留用察看處分的人員,在本人套改確定的薪級工資基礎上低定3級;
3.被勞動教養,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緩刑,處罰期滿由單位接收並分配正式工作的人員,在本人套改確定的薪級工資基礎上低定4級。
上述人員降低的薪級工資如低於所聘崗位起點薪級工資的,執行所聘崗位的起點工資標準。
(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原則上不得同時在兩類崗位上任職,因行業特點確需兼任的,須按人事管理許可權審批,由批准的部門或單位明確其主要任職崗位,並按主要任職崗位套改工資。
(十)在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中經批准提前離崗,截止2006年6月30日尚未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列入套改新工資制度人員範圍。套改工資的職務以本人提前離崗時的職務為準,任職年限計算到本人提前離崗之時為止。
(十一)這次工資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後,國家規定的浮動及固定工資政策繼續執行。在工資套改時,已經按國發〔1983〕68號、國發〔1983〕74號、國辦發〔1983〕40號、國發〔1984〕77號、勞人薪〔1985〕41號、勞人薪〔1986〕100號、勞人薪〔1986〕105號、人薪函〔1992〕7號等檔案規定固定晉升工資檔次的人員,可適當高定薪級工資,最多不超過2個薪級。
(十二)在國家統一制定的特殊崗位津貼補貼政策和規範管理辦法出台前,由國家規定且於2005年6月7日以前制定並執行的津貼補貼政策繼續執行。國家新規定出台後從其規定。
(十三)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管理辦法待國家的指導性政策出台後另行研究制定。
十一、經費渠道
事業單位收入分配製度所需經費,按單位類型不同,分別由各級財政和事業單位負擔。全額撥款事業單位按現行財政體制和單位隸屬關係,分別由市財政和區縣(自治縣、市)財政負擔;差額撥款事業單位由市財政、區縣(自治縣、市)財政和單位共同負擔;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由單位自行負擔。
十二、實施時間
這次事業單位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從2006年7月1日起實施。
十三、組織領導
全市事業單位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工作,由市政府統一領導。各區縣(自治縣、市)事業單位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工作,由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市級及所屬事業單位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工作,由市人事局組織實施;委託我市代管工資的中央在渝事業單位的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工作,由市人事局指導實施。
市、區縣(自治縣、市)人事、財政部門要密切協作,相互支持,溝通協調,共同做好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工作。
十四、工作要求
事業單位收入分配製度改革,涉及面廣、政策性強,關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切身利益,各級、各部門一定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周密部署,精心安排,穩妥實施。
在收入分配製度改革中,各級、各部門要做好深入細緻的思想政治工作,切實維護社會穩定。要加強組織紀律,嚴格執行政策,嚴禁在國家和市規定的政策外,擅自變通和自行制定工資政策。對實施過程中反映出的重大問題要及時向市政府報告,以確保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工作的順利,平穩進行。
本實施意見由重慶市人事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