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深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是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的地方法規,文號渝辦發〔2012〕58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深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實施意見
- 文號:渝辦發〔2012〕58號
- 發布單位: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類別:地方法規
渝辦發〔2012〕58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中發〔2011〕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配套檔案的通知》(國辦發〔2011〕37號)、《中共重慶市委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實施意見》(渝委發〔2012〕6號)精神,經市政府同意,現就深化我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製度改革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
適應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總體要求,健全符合事業單位特點、體現崗位績效和分級分類管理的工作人員收入分配製度,逐步建立機制健全、關係合理、調控有力、秩序規範的管理運行體系,促進事業單位發展和體制機制創新,逐步實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的科學化和規範化。
(二)基本原則。
堅持按勞分配與按生產要素分配相結合,探索事業單位知識、技術、管理等生產要素參與分配的有效途徑,使工作人員收入與崗位職責、工作業績、實際貢獻緊密聯繫,鼓勵人才創新創造;堅持改革工作人員收入分配製度與規範收入分配秩序相結合,嚴格分配紀律,逐步建立公平公正、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進一步明確市和區縣(自治縣)及各級主管部門的工資管理職責,對不同類別的事業單位實行不同的工資管理辦法,實行分級分類管理,促進形成不同地區、不同類別事業單位之間合理的工資分配關係;著眼於社會收入分配全局,與深化事業單位改革進程相適應,統籌兼顧,妥善處理與相關群體的利益關係,穩慎推進改革。
二、科學規範實施績效工資
(一)認真清理核查事業單位津貼補貼。
全面清理核查國家統一規定外自行發放的津貼補貼和獎金,摸清收入來源、支出去向、賬戶情況和實際發放水平,堅決取消資金來源不合法、不合規的項目。對清理核查後的津貼補貼進行適當歸併,作為規範後的津貼補貼納入績效工資。
(二)合理確定績效工資總量和水平。
綜合考慮當地經濟發展、財力狀況、物價消費水平、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水平、公務員規範後的津貼補貼水平等因素,合理確定當地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總體水平。人力社保、財政部門綜合考慮相關因素,核定本級政府直屬及各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績效工資總量,對不同類型事業單位探索實行不同的績效工資管理辦法。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過渡期內的規範後津貼補貼水平,按照與當地公務員規範後津貼補貼水平相銜接的原則核定。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過渡期內的績效工資水平,按照與本單位職工上年度收入水平相銜接的原則核定,並實行總量控制。從事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的績效工資水平,按照與當地義務教育學校績效工資水平相銜接的原則核定。經費來源部分由財政支持和經費自理的事業單位,在績效工資總量上可分別高出一定幅度。事業單位發放績效工資不得突破核定的總量。
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核定所屬各事業單位的績效工資總量。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總量應結合單位公益目標任務完成情況和績效考核結果核定。對公益目標任務完成好、考核優秀的事業單位,適當增加績效工資總量;對公益目標任務完成不好、考核較差的事業單位,相應核減績效工資總量。
對知識技術密集、高層次人才集中的事業單位,核定績效工資總量時可給予適當傾斜。
按規定由政府投入但與財政撥款無關的人才基金、創業基金和引進高層次人才的特殊報酬以及臨時性科研課題(項目)報酬不納入績效工資總量管理。
(三)加強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分配的指導。
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分為基礎性績效工資和獎勵性績效工資兩部分。基礎性績效工資主要體現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物價水平、崗位職責和社會公益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等因素,在績效工資中所占比重原則上可相對較高,一般按月發放。不同類型事業單位基礎性績效工資所占比重,可根據實際情況有所區別。獎勵性績效工資主要體現工作量和實際貢獻等因素,根據考核結果發放、採取靈活多樣的分配方式和辦法。績效工資分配要向關鍵崗位、高層次人才、業務骨幹和做出突出成績的工作人員傾斜。事業單位制定績效工資分配辦法要充分發揚民主,廣泛徵求職工意見,由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後,報主管部門批准,並在本單位公開。事業單位主要領導的績效工資由主管部門確定,與本單位工作人員的績效工資水平保持合理關係。
(四)完善事業單位績效考核辦法。
行業主管部門要結合本行業特點制定績效考核指導意見,加強對事業單位內部考核的指導,引導事業單位不斷提高社會公益服務水平。各事業單位要完善內部考核制度,把績效考核與分配更好地結合起來,發揮績效工資分配的激勵和導向作用。
(五)統籌考慮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待遇。
在實施績效工資的同時,對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發放補貼,其中:離休人員的補貼標準按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監察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審計署《關於解決離休人員待遇有關問題的通知》(中紀發〔2008〕40號)精神執行;退休人員的補貼標準由人力社保、財政部門按照與當地機關事業單位大體平衡的原則確定。績效工資不作為計發離退休費的基數。
(六)加強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經費保障。
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所需經費,按單位類型不同,分別由財政和事業單位負擔。其中:由財政負擔的經費,按現行財政體制和單位隸屬關係,分別由市級財政和區縣(自治縣)財政負擔;由事業單位負擔的經費,其經費來源渠道和支出辦法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三、完善工資收入分配政策
(一)健全事業單位工資水平正常調整機制。
根據經濟發展、財政狀況、企業相當人員工資水平和物價變化等因素,按照國家統一部署,相應調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水平,實現工資水平調整的制度化、規範化。進一步加強統籌,使事業單位與機關的工資水平保持合理關係。最佳化工資收入結構,逐步提高基本工資所占比重。
(二)加強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的巨觀調控。
完善工資分級管理體制,按照國家劃分的中央、地方和部門的管理許可權,逐步形成統分結合、責權清晰、運轉協調、監督有力的巨觀調控機制。合理調控地區間、行業間事業單位的收入差距,逐步將差距控制在合理的範圍內,努力形成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與其他社會群體的合理收入分配關係。
(三)規範特殊崗位津貼補貼管理。
嚴格執行國家統一制定的特殊崗位津貼補貼政策,加強對特殊崗位津貼補貼執行情況的管理和監督,市、區縣(自治縣)、各級主管部門及單位不得突破國家統一制定的特殊崗位津貼補貼範圍和標準,不得自行建立特殊崗位津貼補貼項目。
(四)完善高層次人才分配激勵政策。
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及為國家做出重大貢獻的傑出人才,報國家批准後可執行專業技術一級崗位工資標準。繼續實行院士津貼和政府特殊津貼。確保國家對基礎研究、戰略高技術研究和重要公益領域的事業單位高層次人才建立的特殊津貼和重要人才國家投保制度落實到位。對部分緊缺或者急需引進的高層次人才,經批准可實行協定工資、項目工資等靈活多樣的分配辦法。具體辦法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五)制定事業單位主要領導收入分配激勵和約束政策。
探索制定主要領導收入分配激勵和約束政策。結合考核合理確定收入水平,使事業單位主要領導的收入與單位的社會經濟效益及長遠發展相聯繫,與本單位職工的平均收入水平保持合理關係。
(六)進一步加強工資分配管理。
按國家統一部署,執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兼職兼薪管理辦法。完善事業單位收入中可用於工作人員收入分配的資金管理政策,加強工資收入支付管理。加強工資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嚴格收入分配紀律,加大對違反政策行為的查處力度。
四、穩步推進收入分配製度改革
深化收入分配製度改革是改善民生的重要內容,涉及事業單位廣大工作人員的切身利益,關係社會穩定大局,社會高度關注。全市各級各部門要牢固樹立大局意識,充分認識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重要性、艱巨性和複雜性,切實加強領導,明確責任,抓好貫徹落實。全市各級人力社保、財政部門要加強與有關部門的協調配合,建立健全工作機制,深入調查研究,及時研究解決遇到的問題。要密切關注社會反響,有針對性地做好宣傳解釋和思想政治工作,形成良好的輿論氛圍。要處理好改革發展穩定的關係,確保深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工作平穩順利進行。
二○一二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