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行政類事業單位改革的意見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中發〔2011〕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配套檔案的通知》(國辦發〔2011〕37號)和《中共重慶市委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實施意見》(渝委發〔2012〕6號),2012年2月16日,重慶市政府辦公廳以渝辦發〔2012〕56號印發《關於行政類事業單位改革的意見》。該《意見》分主要原則、改革內容、組織實施3部分。改革內容是:明確行政類事業單位行政職能的認定標準、行政類事業單位的範圍、行政類事業單位的改革路徑,加強機構編制管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行政類事業單位改革的意見
  • 類型:意見
  • 發布機構: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布時間:二○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基本信息,主要原則,改革內容,組織實施,

基本信息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行政類事業單位改革的意見
渝辦發〔2012〕56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中發〔2011〕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配套檔案的通知》(國辦發〔2011〕37號)和《中共重慶市委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實施意見》(渝委發〔2012〕6號)精神,經市政府同意,現就我市行政類事業單位改革提出如下意見:

主要原則

按照政事分開的原則,結合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和政府機構改革,多渠道分流行政類事業單位,推進事業單位承擔的行政職能逐步劃歸行政機構。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明確行政類事業單位的標準和範圍,嚴格控制機構編制,加強行政類事業單位過渡期間的管理。按照開拓創新的要求,不斷探索完善行政類事業單位改革的途徑,創新具體實現形式。按照分步實施的要求,結合行政類事業單位的不同條件和具體情況,積極穩妥推進改革,確保實現改革目標。

改革內容

(一)明確行政類事業單位行政職能的認定標準。
行政類事業單位承擔的行政職能是指事業單位承擔行政決策、行政執行、行政監督等職能,主要行使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裁決等行政職權。認定事業單位承擔行政職能的依據是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不以機構名稱、經費來源、人員管理方式等為依據。
(二)明確行政類事業單位的範圍。
全市行政類事業單位分為市屬行政類事業單位和區縣(自治縣)行政類事業單位。市屬行政類事業單位是經市編委認定和中央編辦備案,由市編辦批覆確定為行政類的事業單位。區縣(自治縣)行政類事業單位是經區縣(自治縣)編委認定和市編辦備案,由各區縣(自治縣)編辦批覆確定為行政類的事業單位。
(三)明確行政類事業單位的改革路徑。
按照轉變職能的要求,取消不該由事業單位承擔的行政決策、行政執行、行政監督等職能,適宜事後監督的不再事前審批。依法規範事業單位承擔的有關行政職能,強化事業單位的公共服務職能。
完全承擔行政職能的行政類事業單位,整體轉為行政機構,具體採取三種方式進行改革:結合大部門制改革,與現有行政機構合併;不宜合併的,優先調整為現有行政機構的內設機構;確需單獨設定的,在規定的政府機構限額內設定。
部分承擔行政職能的行政類事業單位,原則上將其承擔的行政職能劃歸到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行政機構,再根據事業單位實際情況採取三種方式進行改革:事業單位承擔的公益服務職能較強、工作任務較重且不與其他事業單位職能交叉、重複設定的,可繼續保留事業單位獨立建制,類別由行政類調整為公益類,並按照公益類事業單位改革的要求和政策進行改革;工作任務不足或與其他事業單位職能交叉、重複設定的,將其併入其他事業單位;承擔的公益服務職能逐步萎縮且工作任務嚴重不足的,予以撤銷。
(四)加強機構編制管理。
改革中對涉及行政機構編制的調整,不得突破政府機構限額和現有行政編制總額,主要通過行政管理體制和政府機構改革調劑出來的空額逐步解決。已經認定為行政類事業單位,但尚未調整到位的,在過渡期內繼續按照現行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履行職責,使用事業編制,其編制數隻減不增,並依照國家現行人事、財務、社會保險等政策規定進行管理。

組織實施

市編辦負責改革的統籌協調以及機構、編制、職責任務調整等工作,市財政局負責財務管理和國有資產管理等工作,市人力社保局負責人事管理和人員過渡等工作。各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切實加強對改革的支持和服務。
市屬行政類事業單位的改革方案由行政主管部門結合工作實際研究制訂,改革方案按程式報批後,由行政主管部門具體組織實施。各區縣(自治縣)負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類事業單位改革,結合實際研究制訂改革方案,改革方案按程式報批後,由區縣(自治縣)黨委、政府組織實施。
重慶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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