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永川區機構改革方案》,根據《中共中央關於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定》、《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關於地方機構改革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以及《重慶市關於區縣(自治縣)機構改革的總體意見》、《中共重慶市委辦公廳、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永川區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共重慶市委機構改革協調小組辦公室關於調整完善部分區縣(自治縣)黨委巡察辦設定的緊急通知》、《中共重慶市委辦公廳、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貫徹落實中央深化綜合行政執法改革指導意見推進重點領域改革的分工方案〉的通知》,結合實際,制定重慶市永川區機構改革方案。
深化機構改革,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重要論述,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堅持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堅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方向、堅持最佳化協同高效、堅持以法治方式推進改革、堅持在中央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積極性。
深化機構改革,要適應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以加強黨的全面領導為統領,以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為導向,以推進機構職能最佳化協同高效為著力點,改革機構設定,最佳化職能配置,理順職責關係。對標中央和市級機構改革,主要機構及其職能與中央保持基本對應、與市級機構改革有效銜接,確保上下貫通、執行有力,為全面落實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的重慶作為西部大開發的重要戰略支點、“一帶一路”和長江經濟帶的聯結點的“兩點”定位,實現加快建設內陸開放高地、山清水秀美麗之地,努力推動高質量發展、創造高品質生活的“兩地”“兩高”目標,推動實現永川“打造高質量發展先行區”,提供堅強有力的體制機制保障。
深化機構改革,要在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下,按照市委的部署要求,由區委負責,不折不扣落實好各項改革任務。
1、建立健全和最佳化區委對重大工作的領導體制機制
(1)組建區監察委員會,落實黨中央關於深化監察體制改革的部署,將區監察局的職責,以及區人民檢察院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及預防職務犯罪等反腐敗相關職責整合,組建區監察委員會,同區紀律檢查委員會合署辦公,履行紀檢、監察兩項職責,實行一套工作機構、兩個機關名稱。不再保留區監察局。
(2)組建區委教育工作領導小組,作為區委議事協調機構。區委教育工作領導小組秘書組設在區教育委員會。區委教育工作委員會與區教育委員會合署辦公。
(3)將區委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改為區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作為區委議事協調機構。區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區委辦公室。
(4)將區委全面推進依法治區領導小組改為區委全面依法治區委員會,作為區委議事協調機構。區委全面依法治區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區司法局。
(5)將區委國家安全領導小組改為區委國家安全委員會,作為區委議事協調機構。區委國家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區委政法委員會。
(6)將區委網路安全和信息化領導小組改為區委網路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作為區委議事協調機構。區委網路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區委宣傳部,與區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一個機構,兩塊牌子。
(7)將區委外事工作領導小組改為區委外事工作委員會,作為區委議事協調機構。區委外事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區政府辦公室。
2、加強區委職能部門的統一歸口協調管理職能
(1)區委組織部統一管理區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將區機構編制委員會改為區委機構編制委員會,作為區委議事協調機構。調整最佳化區委機構編制委員會領導體制。區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為區委機構編制委員會的辦事機構,承擔區委機構編制委員會日常工作,作為區委工作機關,歸口區委組織部管理。
(2)區委組織部統一管理公務員工作。將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公務員管理職責劃入區委組織部,對外加掛區公務員局牌子。區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日常工作由區委組織部承擔。
(3)區委宣傳部統一管理新聞出版、電影工作。將區文化委員會的新聞出版、電影管理職責劃入區委宣傳部,對外加掛區新聞出版局牌子。
(4)區委統一戰線工作部統一管理民族宗教工作。民族宗教工作職責由區委統一戰線工作部承擔,對外加掛區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牌子。區委統一戰線工作部不再保留區民族宗教事務辦公室牌子。
(5)區委統一戰線工作部統一管理僑務工作。將區商務局(區政府外事僑務辦公室)僑務方面的工作職責劃入區委統一戰線工作部,對外加掛區政府僑務辦公室牌子。將區商務局(區政府外事僑務辦公室)的海外華人華僑社團聯誼等職責劃歸區僑聯行使。區商務局不再保留區政府外事僑務辦公室牌子。區委統一戰線工作部保留區委台灣工作辦公室(區政府台灣事務辦公室)牌子。
(1)組建區生態環境局。將區環境保護局的職責,以及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應對氣候變化和減排職責,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的監督防止地下水污染職責,區水務局的編制水功能區劃、排污口設定管理、流域水環境保護職責,區農業委員會的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職責等整合,組建區生態環境局,作為區政府工作部門,實行以市生態環境局為主的雙重管理體制。不再保留區環境保護局。
(2)組建區農業農村委員會。將區農業委員會(區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的職責,以及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農業投資項目、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的農田整治項目、區水務局的農田水利建設項目管理職責等整合,組建區農業農村委員會,作為區政府工作部門。將區農業委員會的漁船檢驗和監督管理職責劃入區交通委員會,移民管理職責劃入區水務局。區委農村工作委員會更名為區委農業農村工作委員會,與區農業農村委員會合署辦公。不再保留區農業委員會(區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
(3)組建區文化和旅遊發展委員會。將區文化委員會、區旅遊局的職責整合,組建區文化和旅遊發展委員會,作為區政府工作部門。不再保留區文化委員會、區旅遊局。
(4)組建區衛生健康委員會。將區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的職責,以及區民政局的老齡工作職責、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的職業安全健康監督管理職責等整合,組建區衛生健康委員會,作為區政府工作部門。區老齡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區衛生健康委員會承擔。不再保留區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
(5)組建區退役軍人事務局。將區民政局的退役軍人優撫安置職責、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軍官轉業安置職責等整合,組建區退役軍人事務局,作為區政府工作部門,按中央和市委有關改革部署實施。
(6)組建區應急管理局。將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的職責,以及區政府辦公室的應急管理職責,區公安局的消防管理職責,區民政局的救災職責,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的地質災害防治、區水務局的水旱災害防治、區林業局的森林防火相關職責,以及防汛抗旱、減災、抗震救災等指揮部的職責整合,組建區應急管理局,作為區政府工作部門,按中央和市委有關改革部署實施。區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區應急管理局承擔。不再保留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7)組建區醫療保障局。將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職責,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藥品和醫療服務價格管理職責,區民政局的醫療救助職責等整合,組建區醫療保障局,作為區政府工作部門。
(8)重新組建區司法局。將區司法局、區政府法制辦公室的職責整合,重新組建區司法局,作為區政府工作部門。不再保留區政府法制辦公室。
(9)最佳化區審計局職責。將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重大項目稽察職責,區財政局的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監督檢查職責、國有企業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和國有企業監事會的職責劃入區審計局。
(10)將區規劃局的職責,以及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的國土資源管理職責,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組織編制並實施主體功能區規劃職責,區水務局的水資源調查和確權登記管理職責,區林業局的森林、濕地等資源調查和確權登記管理職責,劃入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的派出機構。不再保留區規劃局、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11)將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價格監督檢查職責,區商務局的有關反壟斷職責,區科學技術委員會的專利管理等職責,劃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的派出機構。
(12)按照中央和市委有關部署,配合做好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工作。
(1)不再設立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及其辦公室、區維護穩定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有關職責交由區委政法委員會承擔。
(2)將區委防範和處理邪教問題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職責交由區委政法委員會、區公安局承擔。
區委辦公室作為區委工作機關;區政府辦公室、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區教育委員會、區科學技術局、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區公安局、區民政局、區財政局、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區城市管理局、區交通局、區商務委員會、區統計局、區信訪辦公室作為區政府工作部門。其中:
(1)將區檔案局(區檔案館)承擔的行政職能劃歸區委辦公室,對外保留區檔案局牌子。區檔案館作為區委辦公室所屬事業單位。不再保留與區檔案館合併設立的區檔案局。
(2)最佳化區委宣傳部職責。將區委對外宣傳辦公室(區政府新聞辦公室)的職責劃入區委宣傳部,對外保留區政府新聞辦公室牌子。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公室職責由區委宣傳部承擔。不再保留區委對外宣傳辦公室。
(3)最佳化區政府辦公室職責。將區商務局(區政府外事僑務辦公室)的外事工作職責,相關機構的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等工作職責劃入區政府辦公室。區政府辦公室加掛區政府研究室、區政府外事辦公室、區政務服務管理辦公室牌子。
(4)最佳化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職責。將區商務局的糧食管理職責劃入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5)組建區科學技術局。將區科學技術委員會的職責,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外國專家管理職責等整合,組建區科學技術局,作為區政府工作部門。不再保留區科學技術委員會。
(6)區財政局加掛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公室牌子。
(7)組建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將區城鄉建設委員會(區民防辦公室)的職責,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的房屋管理職責等整合,組建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作為區政府工作部門,加掛區人民防空辦公室牌子。不再保留區城鄉建設委員會(區民防辦公室)。
(8)區城市管理局不再保留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牌子。
(9)將區交通委員會更名為區交通局。
(10)將區商務局更名為區商務委員會。將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的物流管理職責,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組織擬定現代物流業發展戰略、規劃和計畫,協調解決現代物流業發展重大問題的職責劃入區商務委員會,加掛區物流辦公室牌子。
(11)將區委區政府信訪辦公室更名為區信訪辦公室。
因地制宜設定的機構:
區委直屬機關工作委員會、區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區委老幹部局、區委機要保密局作為區委工作機關;區水利局、區林業局、區金融工作辦公室、區大數據套用發展管理局、區能源局、區招商投資促進局作為區政府工作部門。其中:
(1)將區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調整為區委工作機關。
(2)將區委老幹部局由區委組織部管理的機關調整為區委工作機關,歸口區委組織部管理。區委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工作委員會與區委組織部合署辦公。
(3)組建區委機要保密局,在區委辦公室機要保密工作職責基礎上,組建區委機要保密局,作為區委工作機關,對外加掛區委保密委員會辦公室(區國家保密局、區密碼管理局)牌子,由區委辦公室統一領導。
(4)將區水務局更名為區水利局。
(5)重新組建區林業局。將區林業局的職責,以及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區城市管理局、區城鄉建設委員會、區水務局、區農業委員會等部門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地質公園等管理職責整合,重新組建區林業局,作為區政府工作部門,由同級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歸口管理,領導班子實行以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黨組為主的雙重管理體制。
(6)組建區大數據套用發展管理局。將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的人工智慧、大數據、信息化推進職責,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社會公共信息資源整合與套用等職責整合,組建區大數據套用發展管理局,作為區政府工作部門。
(7)組建區能源局。將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能源管理職責,區煤炭工業管理局的煤炭行業管理職責、煤礦安全監管職責等整合,組建區能源局,作為區政府工作部門。
(8)組建區招商投資促進局。將區商務局的組織協調參與國家對外援助活動和項目、招商引資、投資促進、對外貿易、對外經濟合作、推動與有關地區經濟交流與合作等職責,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推進實施區域內經濟合作和利用內資工作、協調推進重大招商項目職責等整合,組建區招商投資促進局,作為區政府工作部門。
機構改革後,共設定黨政機構41個。黨委機構11個,其中,紀檢監察機關1個,工作機關10個。政府工作部門30個。
夯實基層基礎,下放經濟社會管理許可權,推動治理中心下移,按照依法下放、宜放則放的原則,把資源、服務、管理放到鎮(街道),強化基層政府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
整合最佳化鎮(街道)黨政機構和事業站所,歸併相近職能,設立綜合性辦事機構和事業單位,統籌各類編制資源,機構編制向基層一線傾斜,實行扁平化和格線化管理。
適應鎮(街道)工作特點和便民服務需要,整合審批、服務、執法等方面的力量和職能,綜合設定機構。理順區級部門與鎮(街道)關係,把“條”的管理和“塊”的治理協同起來。
區級部門要依法履職,強化專業性管理。鎮(街道)工作重心要轉到加強黨的建設和公共服務、公共管理、公共安全上來。
深化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統籌配置行政執法職能和執法資源,落實屬地監管責任。認真落實中央和市委關於加強生態環境保護、文化市場、交通運輸、農業、城市管理、衛生健康等6個領域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要求,將區環境保護行政執法支隊更名為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將區交通行政執法支隊更名為區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將區農業行政執法支隊更名為區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將區衛生計生監督執法局更名為區衛生健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積極配合做好市場監管、自然資源2個領域的綜合行政執法改革。
結合部門權責清單以及承擔行政職能事業單位職能清理,依法依規全面清理行政執法職能,完善執法事項清單。全面推進政府部門內綜合執法,調整歸併行政執法職能,整合行政執法機構,實現“一個部門一個機構管執法”。執法任務輕的,由政府部門一個內設機構集中行使該部門全部行政執法權;執法任務較重的,可依託現有行政執法機構或按“撤一(多)建一”原則整合設定專門的執法機構,集中行使該部門全部行政執法權。
釐清法律法規授權鎮(街道)的行政執法職責,規範區級部門委託執法事項、執法許可權和執法責任,細化明確鎮(街道)執法範圍和邊界,鎮(街道)在綜合執法平台基礎上探索一支隊伍管執法。
全面清理清退臨時人員和聘用人員,嚴禁使用輔助人員執法。鎖定執法人員編制底數,暫保持不變,待中央統一明確政策後逐步規範。完善執法程式,嚴格執法責任,加強執法監督,不斷提高執法隊伍綜合素質和執法能力。
1、深化區人大機構改革
加強人大對預算決算、國有資產管理等的監督職能,完善人大專門委員會設定,更好發揮其職能作用。整合人大相關專門委員會和工作機構職責,組建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將人大法制委員會更名為人大監察和法制委員會。
2、深化區政協機構改革
推進人民政協履職能力建設,加強人民政協民主監督。最佳化政協專門委員會設定,更好發揮其作為專門協商機構的作用。調整完善政協農業和農村、文化文史和學習、教科衛體等專門委員會,其他專門委員會可按規定設定。
3、深化群團組織改革
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群團組織改革的部署要求,繼續推進群團組織改革創新。健全黨委統一領導群團工作的制度,緊緊圍繞保持和增強政治性、先進性、民眾性這條主線,強化問題意識,支持和鼓勵群團組織承接適合由群團組織承擔的公共服務職能,增強群團組織團結教育、維護權益、服務民眾功能,充分發揮黨和政府聯繫人民民眾的橋樑紐帶作用,著力解決“機關化、行政化、貴族化、娛樂化”等問題。完善群團組織體系、管理模式和運行機制,探索群團組織機關綜合設定,促進黨政機構同群團組織功能有機銜接,把群團組織建設得更加充滿活力、更加堅強有力。
4、事業單位改革
切實抓好區委區政府直屬事業單位改革和承擔行政職能事業單位改革,與機構改革統籌推進、同步實施。依法依規全面清理事業單位承擔的行政職能,在主管部門進行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審查的基礎上,對不應由事業單位承擔的行政職能,全部剝離劃歸行政機構,在部門“三定”規定中明確。按照能轉職能的不轉機構、確需轉機構的實行綜合設定原則,除行政執法機構外,將完全、主要和部分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納入改革實施範圍。
事業單位依法承擔的行政決策、行政許可等行政職能劃入主管部門承擔,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行政職能劃入執法機構承擔,保留的公益服務職能實行最佳化組合,原事業單位調整為從事公益服務事業單位或併入其他相關事業單位,重新梳理、界定、規範職責和機構名稱;已無公益服務職能的,原事業單位相應撤銷。改革後保留設定的事業單位,名稱不再稱“委、辦、局”。除行政執法機構外,不再保留或新設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具體調整如下:
1、將區機關事務管理局的公務車輛管理、公共機構節能管理等行政職責劃入區政府辦公室。將區機關事務管理局更名為區機關事務服務中心,為區政府辦公室所屬事業單位。
2、將區煤炭工業管理局的煤炭行業管理、煤礦安全監管等行政職責劃入區能源局。將區煤炭工業管理局更名為區能源企業服務中心,為區能源局所屬事業單位。
3、將區國有資產管理局的國有資產監管等行政職責劃入區財政局。將區國有資產管理局更名為區國有資產服務中心,為區財政局所屬事業單位。
4、將區信息化建設管理辦公室更名為區信息化建設服務中心,為區大數據套用發展管理局所屬事業單位。
5、將區行政服務中心管理辦公室更名為區行政服務中心,為區政府辦公室所屬事業單位。
6、將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局更名為區住房服務中心,為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所屬事業單位。
7、將區綜合應急指揮中心與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中心整合,組建區應急指揮中心,為區應急管理局所屬事業單位,保留區安全生產“12350”舉報投訴中心牌子。不再保留區綜合應急指揮中心、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中心。
5、審批服務便民化改革
把機構改革同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有機結合起來。加強權責清單管理,有效規範和約束行政權力運行。深入推進審批服務標準化,持續開展“減證便民”行動。加快推進部門政務信息聯通共享,著力提升“網際網路+政務服務”水平。推進公共事業部門和企業便民化改革;對量大面廣的個人事項可利用銀行、郵政等網點實現服務連線埠前移,實現企業和民眾辦事繳費線上支付。針對交通不便、居住分散、留守老人多等農村地區實際,積極開展代繳代辦代理等便民服務,最大限度方便企業和民眾辦事。
強化黨對機構編制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全面清理限額外行政機構,規範管理掛牌機構、臨時機構、派出機構、議事協調機構及其辦事機構。掛牌機構不單獨核定編制和領導職數,根除掛牌機構實體化和“事業局”。臨時機構要在任務完成後及時撤銷。精簡整合各類派出機構,結合清理規範的要求進一步加強管理。全面清理規範議事協調機構,議事協調機構一般不單設辦事機構,具體工作由相關部門承擔。
加大內設機構綜合設定力度,綜合性內設機構不超過內設機構總數的三分之一。整合歸併的黨政機構,綜合性內設機構合併為一套,業務機構要根據工作的內在聯繫進行重新設計和整合,該精簡的精簡,該加強的加強。最佳化編制資源配置,根據職能職責調整相應劃轉人員編制,根據部門取消下放行政權力和工作任務調整減少情況相應核減編制。機構改革中,新組建部門整合設定綜合服務內設機構的,相應核減編制。
嚴格執行機構編制管理法律法規和黨內法規,依法管理各類組織機構。嚴格執行機構限額、領導職數限額、編制種類和總量限額等規定,不得在限額外設定機構,不得超限額核定領導職數,不得超職數配備領導幹部,不得擅自增加編制種類,不得突破各類編制總量限額。
統籌使用各類編制資源,建立編制管理動態調整機制,加大部門間、鎮(街道)間編制統籌調配力度。全面清理取消擅自設定的機構和崗位、擅自配備的職務,嚴格機構編制管理許可權和程式,嚴格控制編外聘用人員。建立機構編制同組織人事、財政預算管理共享的信息平台,全面推行機構編制實名制管理。完善機構編制同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人事、財政、審計等部門的協作聯動機制,形成監督檢查合力。
(一)加強組織領導。區委要把抓改革舉措落地作為政治責任,主要領導要當好第一責任人,對黨中央和市委明確的改革任務堅決落實到位。區委成立機構改革協調小組,統籌機構改革工作,區委書記擔任組長。協調小組及其辦公室負責組織擬定和實施機構改革方案,統籌協調和研究解決機構改革實施中的重大問題。組織部門負責新組建部門和改革涉及的其他部門領導班子調整配備等事宜。
宣傳部門負責輿論宣傳和新聞報導等事宜。區委辦公室、區政府辦公室負責檔案傳送、印章使用及部門名稱懸掛等事宜。財政部門負責經費、資產、債權債務等事宜。組織、機構編制、人力社保等部門負責編制人員轉隸等事宜。人力社保部門負責清理清退臨時人員和聘用人員,加強對編外聘用人員的管理。區委辦公室(區檔案局)負責相關部門檔案交接事宜。區機關事務服務中心負責辦公用房調配等事宜。
(二)細化工作進度。2019年1月底前,根據市委批覆方案,重點抓好動員部署、班子配備、人員轉隸、機構掛牌、制定“三定”規定等改革工作。2019年3月底前全面完成改革任務。
(三)穩妥有序推進。堅持“先立後破、不立不破”原則,相關職責調整到位前,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按照原職責落實工作任務,確保不出現責任缺位、工作斷檔。堅持有組織、有步驟、有紀律地推進機構改革,把握好改革發展穩定關係,確保思想不亂、工作不斷、隊伍不散、幹勁不減。加強思想政治工作,加強宣傳引導,做好統一思想、凝聚共識的工作,引導幹部從大局出發,更好理解改革、支持改革、推動改革,為推進機構改革凝聚力量、營造良好社會環境和輿論氛圍。
(四)嚴明紀律規矩。嚴格執行機構改革政治紀律、組織紀律、機構編制紀律、幹部人事紀律、財經紀律、保密紀律。涉及機構變動、職責調整的部門,要服從大局,確保機構、職責、隊伍等按要求按時限調整到位,不允許遲滯拖延,不允許搞變通,不允許突擊提拔和調整幹部。嚴肅查處機構改革過程中的違規違紀問題。區委和區政府要將機構改革實施情況納入重大決策部署督察任務和巡察範圍,強化督促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