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縣人民政府關於開展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實施辦法

固始縣人民政府關於開展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實施辦法,時間是二○一一年十月十七日,內容是開展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固始縣人民政府關於開展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實施辦法
  • 時間:二○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 類別:工作通知
  • 內容:開展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
基本信息,詳細內容,

基本信息

固始縣人民政府
關於開展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有關部門:
今年我縣納入國家新型農村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縣,根據《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開展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豫政[2011]58號)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了《關於開展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固始縣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詳細內容

關於開展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
實施 辦 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開展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豫政〔2011〕58號),將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合併實施,開展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基本原則是“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一是從城鄉居民的實際情況出發,低水平起步,籌資標準和待遇標準要與經濟發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二是個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對應;三是政府主導和居民自願相結合,引導城鄉居民普遍參保;四是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屬地管理。
第三條建立個人繳費、政府補貼、集體補助和其它經濟組織、社會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相結合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與家庭養老、土地保障、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城鄉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第二章參保範圍
第四條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和不符合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的城鎮非從業居民,可以在戶籍地自願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第五條符合參保條件的城鄉居民需攜帶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原件等材料到戶籍所在地鄉鎮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服務所辦理參保申請和登記手續。
第三章基金籌集
第六條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主要由個人繳費、政府補貼、集體補助和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繳費提供的資助構成。
第七條個人繳費。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目前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個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
縣政府按照省統一安排和規定程式,結合縣經濟發展和城鄉居民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繳費年度為每個自然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參保人繳費後,經辦機構要及時為參保人出具繳費憑證。
第八條政府補貼。政府對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分別由中央財政和縣財政按確定的標準給予補助。
省財政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每人每年補貼30元。
縣財政為重度殘疾人代繳每人每年100元養老保險費;對參保繳費的烈士遺屬、領證的獨生子女父母(年滿45周歲)和農村計畫生育雙女父母(年滿45周歲),每人每年補助100元。
各級財政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不能抵銷個人繳費。
第九條有條件的村集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第四章建立個人賬戶
第十條縣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為每個參保人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繳費提供的資助,各級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完全積累,一步做實到位。
第十一條個人賬戶儲存額參考中國人民銀行每年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存款利率計息。
第五章 養老金待遇
第十二條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
基礎養老金標準為每人每月60元,其中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為每人每月55元;縣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為每人每月5元。
縣財政對符合領取養老金待遇的烈士遺屬、領證的獨生子女父母和農村計畫生育雙女父母,加發基礎養老金每人每月10元。
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係數相同)。
第十三條參保人員死亡,個人賬戶中的資金餘額除政府補貼外,一次性支付給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無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個人賬戶資金餘額用於繼續支付其他參保人的養老金。
第六章養老金待遇領取條件
第十四條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居民年滿60周歲,可按月領取養老金。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的農村居民、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的城鎮居民,未享受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養老待遇的,不用繳費,在辦理參保登記手續後,由縣經辦機構核定待遇領取資格,於次月起每月按標準領取基礎養老金,但農村居民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農村居民、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城鎮居民,應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補繳應按補繳當年的繳費標準,補繳不享受政府繳費補貼;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
要引導城鄉中青年居民積極參保、長期繳費,長繳多得。
第七章待遇調整
第十五條縣政府按照省統一安排和規定程式,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時調整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標準。
第八章基金管理
第十六條縣經辦機構要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和出納,持證上崗。按照國家和省關於社會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加強基金管理。
第十七條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按有關規定實現保值增值。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要分賬管理,不得混用。在試點階段,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暫實行縣級管理。
第九章基金監督
第十八條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要切實履行對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監管職責,制定完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各項業務管理制度,規範業務程式,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對基金的籌集、上解、劃撥、發放進行監控和定期檢查。
第十九條縣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要定期披露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籌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開透明,接受社會監督。縣財政、監察、審計部門要按各自職責實施監督,嚴禁擠占挪用,確保基金安全。
第二十條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要切實採取有效措施,杜絕虛報冒領等違法違紀現象發生。縣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和村委員會每年在行政村(社區)範圍內對參保人繳費和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接受民眾監督。
第十章經辦管理服務
第二十一條縣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要認真記錄城鄉居民參保繳費和領取待遇情況,建立參保檔案,長期妥善保存。
第二十二條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使用全省統一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信息系統,按省統一安排,推行社會保障卡,方便參保人持卡繳費、領取待遇和查詢本人參保信息。
第二十三條鄉鎮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所實行縣級垂直管理,按照每萬名參保人員配備1名專職工作人員的比例配足工作人員,按規定標準配備固定辦公場所、必要信息化設備和其它設施。
第二十四條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人員工資和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中開支。建立與服務人群和業務量掛鈎的經費保障機制,運用現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一章 相關制度銜接
第二十五條已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其養老保險關係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自動轉入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第二十六條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其他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計畫生育家庭獎勵扶助、農村五保供養、社會優撫等政策制度的配套銜接工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章 加強組織領導
第二十七條縣政府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對試點工作的統一領導和組織實施,督促檢查政策的落實情況,協調解決試點工作中出現的問題,確保試點工作順利實施。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列入縣、鄉(鎮)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目標管理考核體系。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要認真履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統籌規劃、政策制定、統一管理、綜合協調等工作。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分工,加強協調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
第二十八條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加強對試點工作重要意義、基本原則和各項政策的宣傳,使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政策深入人心,引導城鄉居民積極參保。
第十三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批准之日起實施。《固始縣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實施辦法》(試行)(固政文〔2009〕35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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