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寧縣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辦法

新寧縣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8號)、《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湘政發﹝2014﹞24號)精神,將新農保和城居保兩項制度合併實施,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寧縣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辦法
  • 地點:新寧縣
  • 性質:實施辦法
  • 內容:三十三條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8號)、《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湘政發﹝2014﹞24號)精神,將新農保和城居保兩項制度合併實施,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現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按照全覆蓋、保基本、有彈性、可持續的方針,以增強公平性、適應流動性、保證可持續性為重點,全面推進和不斷完善覆蓋全縣城鄉居民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充分發揮社會養老保險對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調節社會收入分配、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重要作用。
第三條堅持和完善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制度模式,鞏固和拓寬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資金籌集渠道,完善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相結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強化長繳多得、多繳多得的激勵機制,建立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健全服務網路,提高管理水平,為參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十二五”末,基本實現新農保和城居保制度合併實施,並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相銜接,與家庭養老、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相配套,更好的保障參保城鄉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第二章參保範圍和基金籌集
第四條凡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具有本縣戶籍,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不屬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範圍的城鄉居民,可按本辦法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第五條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
(一)個人繳費。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應當按規定逐年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目前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14個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繳費檔次,多繳多得。縣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和省政府的統一規定,依據經濟發展和城鄉居民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檔次標準。
(二)集體補助。有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有條件的社區將集體補助納入社區公益事業資金籌資範圍。鼓勵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補助、資助金額不超過我縣最高繳費檔次標準。
(三)政府補貼。
1、各級政府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參保人選擇年繳納100元、200元檔次的,補貼標準不低於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平均補貼20元,其餘部分由市州、縣市區補貼;選擇年繳納300元、400元檔次的,補貼標準不低於每人每年40元,其中省平均補貼28元,其餘部分由市州、縣市區補貼;選擇年繳納500元及以上檔次的,補貼標準不低於每人每年60元,其中省平均補貼40元,其餘部分由市州、縣市區補貼。
2、對特別困難群體參保給予補助。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沒有收入來源等繳費困難群體,縣財政代其每年繳納100元養老保險費。對農村五保戶、城鎮“三無人員”和重度殘疾人員,縣財政憑《農村五保人員供養證》、《城鎮三無人員供養證》和新發二代《殘疾證》為其代繳每年100元養老保險費。具體繳費辦法、範圍、標準由縣財政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縣民政局、縣殘疾人聯合會負責制定。
第六條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人員在當年度按時足額繳納相應檔次養老保險費的,可以享受當年度的繳費補貼。因各種原因中斷繳費或隔年補繳的,中斷期間及補繳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繳費補貼。
第七條各級財政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不能抵銷個人繳費。
第三章個人賬戶設定
第八條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為每個參保人員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集體補助及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的繳費資助,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按國家規定計息。
第九條參保人不得退保或提前支取個人賬戶儲存額。參保人員中斷繳費的,其個人賬戶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予以保留,並不間斷計息。
第四章養老保險待遇支付
第十條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支付終身。
1、基礎養老金。在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基礎上,省人民政府依照國家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結合我省實際情況適時調整全省基礎養老金標準,從2014年7月1日起,基礎養老金由每人每月55元提高到60元。
2、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係數相同)。參保人死亡後,其個人賬戶中的資金餘額可以依法繼承。
月領取標準=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139
第十一條養老金領取條件
(一)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個人,年滿60周歲、累計繳費滿15年,且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可以從符合領取條件的次月起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二)新農保和城居保險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繳費,可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
60周歲以上人員年齡界限為:2012年7月1日前已滿60周歲,統一以公安戶籍部門辦理的第二代身份證或戶口薄的信息資料為準,其它任何形式的證明資料視為無效證明。
(三)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補繳年限不享受政府補貼),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
(四)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
(五)在新農保和城居保制度實施時,已達到和超過待遇領取年齡的參保人,本人自願,可在領取待遇前按規定的繳費檔次一次性補繳15年的養老保險費,但不享受政府補貼。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其建立並記錄個人賬戶,並按規定計發個人賬戶養老金。
第十二條鼓勵參保人長期繳費,多繳多得。參保人繳費累計超過15年的,每增加1年繳費,其基礎養老金每月增加1元(不含補繳年限)。
第十三條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按月實行社會化發放,符合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員經縣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認定後,參保人憑社會保障卡到指定的金融服務機構按月領取。
第十四條按國家、省、市的統一部署,縣人民政府根據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基礎養老金標準。
第五章資格認證
第十五條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享受人員每年在規定的時間內本人應持身份證及相關證件到所在鄉鎮就業與社會保障服務站進行認證。
參保人員或待遇領取人員死亡後,其法定繼承人應在1個月內到所在鄉鎮就業與社會保障服務站申請辦理待遇停發手續及相應繼承手續,未及時辦理待遇停發手續而多領取的養老保險待遇要及時退回。
第十六條建立舉報獎勵制度。縣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每年應會同鄉鎮就業與社會保障服務站和村(居)民委會在行政村範圍內對參保人員繳費和待遇領取資格人員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10天,並公布舉報電話和監督電話,及時受理舉報,並對舉報情況及時進行核實。確屬冒領養老金的,縣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應封存被冒領人員的個人賬戶、追回被冒領的養老金,並按有關規定對當事人和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理,對舉報屬實的有功人員給予獎勵,並為舉報人保密。
第六章基金管理及運營
第十七條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獨立核算,基礎養老金與個人賬戶基金分賬管理,個人賬戶基金不得用於發放基礎養老金。進一步建立和完善個人賬戶基金省級集中管理制度,當年籌集的個人賬戶基金收入支付當年個人賬戶支出後,不得用於其他支出或與其他資金混賬管理,並按規定的期限結算上解。個人賬戶基金上解前,縣市區對基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負責。上解的個人賬戶基金納入省級財政專戶管理,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擠占挪用,虛報冒領。
財政補助資金採取“當年先行預撥,次年據實結算,差額多退少補”的辦法,按年進行結算。
第十八條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要建立健全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財務、會計、統計和內部審計等制度,每年編制社會保障基金收支預決算,並按要求編制和報送社會保障基金的財務、會計和統計報表。
第十九條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要會同有關部門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監督制度,對基金的籌集、上解、劃撥、發放、存儲、管理等進行監控和檢查,並按規定披露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財政部門、審計部門按各自職責,對基金的收支、管理情況實施監督。對虛報冒領、擠占挪用、貪污浪費等違紀違法行為,由相關部門按國家法律法規嚴肅處理。
縣建立有村(居)民代表參加的社會監督制度,通過對基金管理過程加強監督,做到基金管理公開透明。
第七章關係轉移接續
第二十條參保人員跨省轉出,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應將其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關係和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轉入新參保地,按新參保地有關規定參保並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一條參保人員跨省轉入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應為其辦理新參保登記手續,確認個人賬戶基金實際到賬後,應及時為轉入人員建立和記錄個人賬戶。
第二十二條參保人員在省內跨縣轉移,經辦機構只在信息系統內轉移保險關係和個人賬戶信息,不轉移個人賬戶儲存額。發生轉移人員的個人賬戶儲存額由省經辦機構在年內統一進行結算。
第二十三條參保人員在本縣內轉移,按信息修改處理程式變更戶籍和居住地。
第二十四條已經按規定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無論戶籍是否遷移,其養老保險關係不轉移。
第八章相關制度銜接
第二十五條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優撫安置、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等社會保障制度以及農村部分計畫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的銜接,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組織管理
第二十六條縣人民政府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列入我縣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目標管理考核體系,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必需的人員和工作經費納入縣財政預算。
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要切實履行主管部門職責,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的統籌規劃和政策規定、統一管理、綜合協調等工作。
縣財政局負責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管理。
縣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要認真記錄參保人繳費和領取待遇情況,建立參保檔案,按規定妥善保存,主要負責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登記管理、繳費申報管理、基金征繳、個人賬戶建賬與管理、待遇核定與發放、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檔案管理、統計分析等工作,並對鄉鎮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站進行業務指導、監督。
第二十七條鄉鎮經辦工作人員主要負責參保人員的參保資格、基本信息、繳費信息、待遇領取資格及關係轉移接續等初審,組織本鄉鎮待遇領取資格人員資格認證工作,採集、錄入、核對、上報有關信息和情況。鄉鎮在現有人員編制中明確1名以上工作人員負責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工作,並保證完成工作任務所必需的工作經費。
村(居)民委員會要明確1名人員協助鄉鎮經辦人員辦理業務。建立工作經費與服務人群、工作質量掛鈎的“以獎代補”機制,納入村級組織運行保障機制考核。村(居)民委員會協辦人員具體負責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登記、待遇申領、關係轉移接續等各業務環節所需材料的收集與上報,開展政策宣傳和適齡人員參保動員,提醒參保人員按時繳費,進行死亡申報、待遇領取資格認證、有關情況摸底調查等信息採集、公示工作。
第二十八條建立對承辦金融機構服務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的考核評價制度及退出機制,定期對合作金融機構的服務進行評估,及時反饋參保民眾對金融服務的意見。
第十章法律責任
二十九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或上級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造成違紀的,由紀檢(監察)機關給予紀律處分;構成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各鄉鎮、村要認真做好養老保險待遇資格領取人員的調查摸底工作,以故意隱瞞事實真相而造成養老保險基金流失的,要追究主要負責人和當事人責任;情節嚴重構成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對通過偽造有關證件或採取其他手段多領、冒領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追回多領、冒領的養老保險金,作出行政處理決定,並以書面形式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對行政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拒不執行行政處理決定的,既不申請行政複議又不起訴的,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一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本實施辦法由新寧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原《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實施辦法》(新政辦發〔2012〕66號)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實施辦法》(新政辦發〔2012〕67號)檔案同時廢止。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實施後,如國家、省、市出台新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辦法,按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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