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辦法

《大冶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辦法》是2011年大冶市人民政府頒布的地方規章,自2011年7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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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信息

《大冶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辦法》是2011年大冶市人民政府頒布的地方規章,自2011年7月1日起實施。

辦法正文

大冶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根據《省人民政府關於實施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鄂政發〔2011〕40號)和《省人民政府關於黃石市大冶市等三縣市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批覆》(鄂政函[2011]169號)等有關規定,將我市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以下簡稱新農保)合併實施,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第二條 實施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堅持“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的基本原則。一是堅持低水平起步,籌資標準和待遇水平與經濟發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二是個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對應;三是政府主導和城鄉居民自願相結合,引導城鄉居民普遍參保;四是實行屬地管理。
第二章 參保對象及基金籌集
第三條 凡具有我市城鄉居民戶籍、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其他社會養老保險的城鄉居民,可在本人戶籍地自願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黃石市經濟技術開發區代管的金山街道辦事處、汪仁鎮參照本辦法執行,應由地方政府籌資部分由黃石市經濟技術開發區負擔。
第四條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主要由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構成。有條件的村集體,應當對參保的農村居民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由村委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其它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第五條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必須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保險費。保險費按年度(自然年度)繳納。繳費標準目前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100元、1200元12個檔次。以後根據情況可適時調整繳費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繳費檔次,多繳多得。
第六條 政府對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基礎養老金。
省、市財政對參保人繳費按以下標準進行補貼:
(一)對所有參保人繳費每人每年按30元標準補貼,其中省財政補貼20元、市財政補貼10元;
(二)對選擇繳費600元以上的,每提高200元,由市財政增加補貼5元;
(三)市財政為重度殘疾人代繳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
第七條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為參保人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及其他來源的繳費資助,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目前每年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存款利率計息。
第三章 養老金待遇及領取條件
第八條 城鄉居民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
基礎養老金月標準為每人每月60元,由財政全額列支,其中,中央財政55元,市財政5元。參保人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每增加1年,月基礎養老金在規定標準的基礎上由市財政增加2元。
基礎養老金的調整,根據國家、省規定和經濟社會發展及物價變化等情況確定。
個人賬戶養老金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係數相同)。
第九條 參保人員死亡,個人賬戶中的資金餘額,除政府補貼外,可以依法繼承,政府補貼餘額用於繼續支付其他參保人的養老金。
第十條 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以及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養老待遇的,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養老待遇的,不用繳費,可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享受基礎養老金的農村居民,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積極引導享受基礎養老金的城鎮居民的子女按規定參保繳費。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距領取待遇年齡不足15年的,應當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在2011年12月31日前參保並補繳保險費的人員,其補繳年限享受政府的繳費補貼;距領取待遇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2011年應參保而未參保或參保後因各種原因中斷繳費,以後再補繳保險費的人員,補繳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繳費補貼。
第四章 制度銜接
第十一條 原已參加老農保,並在我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新農保)啟動前已領取老農保養老金待遇的人員,可繼續按老農保規定享受老農保待遇,其標準和渠道不變。其中:已年滿60周歲的,在享受老農保養老金的同時,直接享受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未滿60周歲的人員,應按規定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年滿60周歲後,按政策規定同時享受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養老金待遇。老農保基金不足以支付老農保待遇的,由市財政給予補助。原已參加老農保,但在我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新農保)啟動時未領取待遇的人員,應按規定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原老農保個人賬戶儲存額全部轉入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待年滿60周歲後,統一按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計發養老金待遇。
第十二條 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其他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要妥善做好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與農村計畫生育家庭獎勵扶助政策、農村五保供養、社會優撫、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銜接工作。在國家沒有出台相關銜接政策之前,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人員已經享受的其他社會保障待遇不變。
第五章 基金管理與監督
第十四條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財務管理和個人賬戶基金管理辦法按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監管職責,制定完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各項業務管理規章制度,規範業務程式,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對基金的籌集、上解、劃撥、發放進行監控和定期檢查,並定期公布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籌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開透明,加強社會監督。財政、監察、審計部門要按照各自的職責實施監督,嚴禁擠占挪用,確保基金安全。各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每年要在行政村(社區)範圍內對轄區參保人繳費和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接受民眾監督。
第十六條 對騙領、冒領養老金的,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責令退還,並按國家規定進行處罰,並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六章 經辦管理服務
第十七條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統一經辦管理。大冶市農村社會保險管理局更名為大冶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局,負責辦理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業務。
第十八條 根據《關於加強和完善全省新農保試點縣(市、區)勞動保障服務平台建設有關的問題的意見》(鄂編髮〔2010〕3號)精神,結合工作需要,進一步充實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及鄉鎮、街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人員力量。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的人員經費和工作經費,按現行預算管理相關規定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
第十九條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要準確記錄城鄉居民參保繳費和領取待遇情況,建立參保檔案,長期妥善保存;要建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信息管理系統,納入社會保障信息管理系統(“金保工程”)建設,並與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統實現信息資源共享;要大力推行社會保障卡,方便參保人持卡繳費、領取待遇和查詢本人參保信息。要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和金融網路為城鄉居民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務,切實做好賬戶管理、政策諮詢、查詢服務、養老金支付等工作。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1年7月1日起實施。原《大冶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行辦法》(大冶政規〔2010〕1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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