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

江蘇省人民政府通知

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江蘇省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的通知

蘇政發〔2011〕144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現將《江蘇省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江蘇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
  • 編號:144號
  • 發布時間: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 單位:江蘇省人民政府
基本介紹,基本原則,目標任務,參保範圍,基金籌集,個人賬戶,養老金待遇,

基本介紹

為了進一步完善我省社會養老保險體系,根據黨的十七大精神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規定,依據《國務院關於開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11〕18號),結合本省開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基本原則

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圍繞江蘇率先建成更高水平小康社會的目標,著眼於建立健全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的要求,建立與我省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逐步解決城鎮無養老保障居民的老有所養問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基本原則是“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一是從城鎮居民的實際情況出發,低水平起步,籌資標準和待遇標準要與經濟發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二是個人(家庭)和政府合理負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對應;三是政府主導與居民自願相結合,引導城鎮居民普遍參保;四是省確定基本原則和主要政策,地方制定具體辦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目前實行屬地管理。

目標任務

建立個人繳費、政府補貼相結合的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與家庭養老、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鎮居民老年基本生活。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從2011年7月1日起全面啟動。己經先行開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市、縣,要根據本實施辦法,調整和完善相關政策;其他市、縣要抓緊按照本實施辦法制定具體操作辦法,做好組織實施工作;到2011年底,全面推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基本實現全覆蓋。

參保範圍

具有本省戶籍,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不符合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的城鎮非從業居民,均可在戶籍地自願參加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基金籌集

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主要由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構成。
(一)個人繳費。參加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城鎮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目前設定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100元、1200元12個檔次,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省根據國家要求和經濟發展及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允許地方按制度規定探索行之有效的繳費方式。
(二)政府補貼。政府對符合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基礎養老金由中央財政、省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承擔,省財政(含中央財政)對市、縣按人均財力分檔給予補助,對經濟薄弱地區給予重點傾斜。
市、縣人民政府應對參保人員繳費給予補貼,補貼標準不低於每人每年30-50元,有條件的地區可提高補助標準,補助標準限低不限高;對選擇較高檔次標準繳費和繳費年限較長的,可適當增加補貼給予鼓勵,具體標準和辦法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
對城鎮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市、縣人民政府為其代繳部分或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
(三)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和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個人賬戶

政府為每位參保人員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地方人民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及其他來源的繳費資助,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每年參照我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記賬利率計息。

養老金待遇

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支付終身。
省確定基礎養老金標準為每人每月最低60元,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適當提高基礎養老金標準,對於連續繳費超過15年的城鎮居民,從第16年起,每超過1年,基礎養老金可加發1%,提高和加發部分的資金由地方人民政府支出。本辦法實施前,已按原地方政策領取養老金的人員,待遇高於按新政策計算養老金水平的,可繼續執行原標準;低於按新政策計算養老金水平的,按新政策標準執行。
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及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係數相同)。參保人員死亡,個人賬戶中的資金餘額,除政府補貼外,可依法繼承;政府補貼餘額用於繼續支付其他參保人的養老金。
養老金待遇領取條件
參加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年滿60周歲,可按月領取養老金。本辦法實施前,已領取原地方政策規定養老金的55周歲至60周歲女性,仍按原待遇標準繼續領取,年滿60周歲後按本辦法確定的標準領取。
本辦法實施時,己年滿60周歲,未享受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養老待遇的,不用繳費,可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並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
要引導城鎮居民積極參保,長期繳費,長繳多得;引導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的子女按規定參保繳費。具體辦法由市、縣人民政府規定。
待遇調整
省根據國家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調整政策和全省經濟社會發展以及物價變動情況,適時調整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
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制度。根據《江蘇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財務管理實施辦法》(蘇財規〔2011〕24號)己開設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的地區,基金納入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管理,專賬核算,單獨計息;未單獨開設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的地區,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管理,分賬核算,按有關規定保值增值。目前,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以市區、縣為統籌地區,條件成熟時實行省級管理。
基金監督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監管職責,制定完善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各項業務管理規章制度,規範業務程式,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定期披露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籌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開透明;加強社會監督,嚴禁擠占挪用,確保基金安全。財政部門要充分發揮監督職能,加強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收入、支出、結餘的監督,實行基金的財政專戶管理,確保專款專用。監察、審計等部門按各自職責實施監督。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和居委會每年在社區範圍內,對參保人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接受民眾監督。
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與財政部門要密切配合,切實加強對基金的監督管理,定期檢查基金的籌集、存儲、上解、發放等工作。
十一、經辦管理服務
各地要認真記錄居民參保繳費和領取待遇情況,建立參保檔案,長期妥善保存。建立全省統一的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信息管理系統,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信息管理系統整合,納入社會保障信息管理系統(“金保工程”)建設,並與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統實現信息資源共享。大力推行社會保障卡,方便參保人持卡繳費、領取待遇和查詢本人參保信息。加強經辦能力建設,整合現有資源,有條件的地方探索建立統一的經辦機構負責實施養老保險制度。切實解決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管理服務必要的工作機構、人員和工作經費。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中開支。
十二、相關制度銜接
有條件的地方,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應與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合併實施。其他地方應積極創造條件將兩項制度合併實施。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五保”供養、社會優撫、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的銜接辦法,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十三、組織領導
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由省新型農村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組織實施。省新型農村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研究制定相關政策並督促檢查政策落實情況,總結評估工作,協調解決有關問題。
各級人民政府要充分認識開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重大意義,將其列入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目標管理考核體系,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全面落實各項措施。抓緊制定本地區的具體實施辦法,並報省新型農村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重要情況要及時報告。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會同財政等有關部門做好統籌規劃、政策制定、統一管理、綜合協調等工作。
十四、做好輿論宣傳工作
建立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建設覆蓋城鄉居民社會保障體系的重大決策,是調整經濟結構、擴大國內消費的重大舉措,是統籌城鄉發展、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重要政策,是實現廣大居民老有所養,促進家庭和睦、社會和諧的重大民生工程。
各地和各有關部門要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運用通俗易慬的宣傳方式,加強對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重要意義、基本原則和各項政策的宣傳,使這項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導適齡居民積極參保。注意研究實施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積極探索和總結解決新問題的辦法及經驗,妥善處理改革、發展和穩定的關係,切實把好事辦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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