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標準根據GB/T 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社會保險標準化技術委員會(SAC/TC 474)歸口。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農村社會保險司、江蘇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吉林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安徽省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中心、福建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中心、四川省職工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陝西省寶雞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管理處、遼寧省盤錦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中心。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員:皮德海、劉從龍、劉衛、張景春、高帆、張玉祥、陳華、彭金標、孫菲菲、徐焱、陳海棟、張開榮、金國宇、馬小成。
引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相關政策規定,為全面建成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推動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服務工作標準化,向參保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務,現提出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服務規範。
服務規範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服務規範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登記、參保信息變更、養老保險費收繳、個人賬戶權益記錄、待遇支付、保險關係轉移、保險關係終止、服務監督、評價與改進的基本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辦理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保機構”)、鄉鎮(街道)勞動保障事務所(以下簡稱“事務所”)、行政村(居)民委員會協辦人員(以下簡稱“協辦員”)、合作金融機構。。
2 術語和定義
2.1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國家為保障城鄉居民老年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項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的籌資模式,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相結合的待遇支付方式。
2.2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
中央和地方政府確定計發標準,並為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支付的養老金。
2.3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
參保人員符合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時,按照其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計發係數計算並支付的養老金。
3 參保登記服務
3.1 基本要求
符合參保範圍的城鄉居民均可申請參保。
3.2 參保申請
申請參保人員應提供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原件及複印件,特殊參保群體另需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原件及複印件。
參保申請可向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和鄉鎮(街道)事務所提出。
協辦員應接收轄區居民提出的參保申請,並指導其填寫參保表格。若其本人無法填寫,可由受託親屬或協辦員代填,但應有其本人簽字、簽章或留指紋確認。協辦員檢查參保人員相關材料後,按規定時限上報事務所。
事務所也可直接接收參保申請。
3.3 審核與登記
事務所應對相關材料進行初審,並將參保登記信息錄入信息系統,按規定時限上報當地縣(自治縣、市、區、旗)級社保機構或直接經辦業務的地市級社保機構。
社保機構應在規定的時限內對申請參保人員相關信息進行覆核,並及時將符合參保範圍的申請參保人員的個人基本情況進行登記,建立個人賬戶並錄入信息系統。參保登記的內容應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公民身份號碼、出生年月、繳費檔次、居住地址、聯繫電話、戶籍性質、戶籍所在地址、參保登記時間、郵政編碼、是否特殊參保群體等。
登記後,社保機構應及時委託金融機構制發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所用銀行存摺或社會保障卡(以下簡稱存摺(卡)),用於參保人員繳納養老保險費或領取養老保險待遇。
4 參保信息變更服務
4.1 基本要求
當參保人員參保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社保機構應按照規定時限,及時為參保人員提供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變更登記服務。
4.2 參保信息變更申請
當參保人員參保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參保人員可提出參保信息變更申請,協辦員或事務所應接收參保人員提出的參保信息變更申請。
可變更的參保信息包括:參保人員的姓名、性別、民族、公民身份號碼、出生年月、繳費檔次、銀行賬號、金融機構、居住地址、聯繫電話、戶籍性質、戶籍所在地址、特殊參保群體類型等。
參保人員申請參保信息變更時,應提供本人的居民身份證以及與變更情況相對應的證明材料。參保人員本人不能到現場辦理時,還應提供代辦人員的居民身份證。
4.3 審核與變更
協辦員或事務所應檢查參保人員相關證件及材料是否正確、齊全,指導參保人員正確填寫參保信息變更登記表冊,並按參保登記的基本流程,進行參保信息變更業務操作。
社保機構覆核後,在信息系統中進行相應的信息變更操作,並及時將相關材料歸檔備案。
5 養老保險費收繳服務
5.1 基本要求
社保機構應根據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規定,按繳費年度和參保人員自主選擇的繳費檔次,為參保人員提供養老保險費收繳服務。
5.2 養老保險費繳存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實行金融機構代扣代繳方式。
參保人員自主選擇繳費檔次,確定繳費金額。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實行按年度(自然年度)繳納,社保機構應做好宣傳工作,提醒參保人員於當地規定的繳費截止日前,將當年的養老保險費足額存入存摺(卡)。
至繳費截止日,仍未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社保機構按中斷繳費處理。
對於暫不具備通過金融機構扣繳條件的地區,暫由社保機構、事務所會同金融機構進行收繳,並開具社會保險費專用繳費憑證。
5.3 養老保險費劃扣
縣級社保機構每月定期生成扣款明細信息,並傳遞至指定金融機構。
金融機構根據扣款明細信息從參保人員的銀行賬戶上足額劃扣養老保險費(不足額不扣款)。
金融機構在扣款後的3個工作日內將扣款結果信息、資金到賬憑證等反饋給社保機構。
社保機構應及時將金融機構反饋的扣款結果信息在信息系統中確認,扣款金額記入個人賬戶,並從次月起開始計息。
5.4 養老保險費補繳
符合養老保險費補繳條件的參保人員申請補繳時,協辦員或事務所指導正確填寫養老保險費補繳表格,並在信息系統中錄入補繳信息。
社保機構核定後,應及時生成補繳扣款明細清單,傳遞至指定金融機構。
金融機構按保費劃扣流程進行扣款和信息反饋,並做好個人賬戶權益記錄。
5.5 集體補助或資助
村集體和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對參保人員繳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給予補助或資助的,應向事務所提交集體補助或資助明細清單。
事務所錄入信息系統,並按規定時限將相關資料上報社保機構。
社保機構核定後,應列印補助或資助繳費通知單,通過事務所發放給村集體或相關組織(個人),通知其在規定時限內將補助或資助金額存入縣社保機構在金融機構開設的收入戶。
縣社保機構收到到賬憑證後,應及時將到賬憑證與信息系統中的補助或資助明細信息進行核對,無誤後對信息進行確認,將補助或資助金額記入個人賬戶。
6 個人賬戶權益服務
6.1 基本要求
社保機構為參保人員建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檔案,準確記載個人賬戶權益信息,並提供相應管理服務。
所記載的個人賬戶權益信息應包括:
——個人基本信息,包括參保人姓名、出生年月、民族、公民身份號碼、社會保障號、戶籍所在地、居住地址、聯繫電話、參保日期、存摺(卡)號、參保狀態等;
——個人賬戶繳費信息,包括繳費時間、繳費類型、個人繳費金額、集體補助金額、政府補貼金額等;
——養老金領取信息,包括領取時間、待遇領取標準、個人賬戶養老金金額、基礎養老金金額等;
——其他信息,包括個人賬戶儲存額信息、轉移接續信息、終止註銷信息等。
6.2 個人賬戶建立
社保機構應通過業務經辦等方式獲取參保人員相關信息,並視需要與工商、民政、公安等部門進行核對。
社保機構對參保登記信息進行確認覆核後,依託信息系統為參保人員建立個人賬戶,並及時將有關材料歸檔備案。
6.3 個人賬戶記錄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應記錄以下內容:
——參保人員繳納的養老保險費;
——財政代特殊參保群體繳納的養老保險費;
——地方各級財政對個人賬戶的繳費補貼;
——村集體和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對參保人員繳納養老保險費的補助或資助;
——個人賬戶利息;
——個人賬戶儲存額餘額;
——按規定計發的個人賬戶養老金;
——按規定計發的基礎養老金。
6.4 個人賬戶支付
個人賬戶養老金從個人賬戶儲存額中支付,除國家政策規定的特殊情況外,不應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待遇開始支付後,個人賬戶儲存額在按月支付個人賬戶養老金後的餘額部分繼續計息,個人賬戶儲存額支付完後,由政府財政按領取標準繼續支付。
6.5 個人賬戶結算
個人賬戶儲存額從繳費到賬的次月起按照國家規定利率開始計息。
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個結息年度,每年12月31日為結息日。社保機構應於一個結息年度結束時對當年度的個人賬戶儲存額進行結息。
6.6 個人賬戶查詢
6.6.1 查詢方式
參保人員可通過下列方式查詢個人賬戶信息:
——在社保機構提供的公共服務平台查詢個人賬戶明細;
——登錄社會保障網站查詢、下載個人賬戶記賬明細;
——通過12333電話查詢系統查詢。
6.6.2 查詢內容
參保人員繳費期間可供查詢個人權益的內容主要包括:
——個人基本信息;
——繳費時間;
——個人賬戶繳費記錄。
參保人員待遇領取期間可供查詢個人權益的內容主要包括:
——個人基本信息;
——繳費期個人賬戶儲存額;
——待遇支付標準;
——待遇領取時間;
——個人賬戶養老金支付記錄;
——基礎養老金支付記錄及各賬戶餘額。
7 待遇支付服務
7.1 基本要求
社保機構應為年滿60周歲的參保人員認定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資格,核定待遇標準並發放養老保險待遇。
7.2 待遇核定
事務所應在每月初將下月達到領取條件的人員名單,交協辦員通知其辦理領取養老金手續。有條件的地區宜通過電話、簡訊、網路、信函等方式告知。
辦理領取養老金手續時,參保人員應提供本人身份證和戶口簿原件及複印件。協辦員應核對參保人員提供的材料是否齊全,並於每月規定時限內將相關材料上報事務所。
事務所應審核參保人員的待遇領取資格,並將符合條件人員的相關材料上報社保機構。
社保機構應對有關材料進行覆核,對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員,進行待遇領取資格認定,計算待遇領取人的養老金數額;對不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員,應告知其具體原因,做好解釋工作;需要補繳或可以補繳的,應告知當事人,等補繳之後再進行待遇核定。
參保人員對待遇領取標準有異議的,社保機構應接收其申請並進行審核,同時將審核結果書面反饋給參保人員;確需調整的,應經參保人員確認後重新核定。
7.3 待遇支付
社保機構應每月編制基金支付明細,並協調金融機構及時劃入參保人員賬戶。
社保機構對於終止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係的參保人員,應按規定辦理註銷登記手續,按規定將個人賬戶資金餘額一次性支付給參保人員或其指定受益人和法定繼承人。
參保人員發生按規定應暫停享受養老待遇情況的,社保機構暫停為其發放養老保險待遇。待符合繼續享受養老保險待遇規定條件後恢復發放。
7.4 待遇調整
根據國家和地方政府相關規定,應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養老金標準進行調整時,社保機構應核定養老金待遇領取標準,在信息系統內進行批量調整,並及時向財政部門申請調整資金。
7.5 資格認證
社保機構每年應至少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進行一次資格核對,會同事務所和協辦員在行政村(社區)範圍內對參保人員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10天。定期向享受待遇人員發放資格核對通知,規定核對時間和方式以及要求提供的相關證明資料。沒有通過資格核對的,社保機構應對其進行暫停發放處理,待其補辦有關手續後,從暫停發放之月起補發並續發養老保險待遇。
8 關係轉移服務
8.1 基本要求
已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並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參保人員,在領取待遇前,出現戶籍跨統籌區遷移且需轉移保險關係的,社保機構應將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和個人賬戶儲存額轉往新戶籍地所在地社保機構,由轉入地社保機構審核接收,以使其繼續參保繳費。
參保人員達到待遇領取年齡,戶籍跨統籌區遷移的,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不轉移。
8.2 轉移申請
符合條件的參保人員可提出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申請,申請時應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證、戶籍遷移後的居民戶口簿的原件和複印件。
協辦員接收參保人員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申請及相關材料,指導其填寫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入申請表格和參保表格,並將相關材料報轉入地鄉鎮事務所。
8.3 審核與轉移
轉入地事務所應對申請及相關材料進行審核。審核後,應將參保、轉移信息及時錄入信息系統,並將材料上報轉入地社保機構。
轉入地社保機構應對申請及相關材料進行覆核。覆核後,向轉出地社保機構寄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入接收表格。
轉出地社保機構收到表格並核實相符後,於次月通過指定金融機構將參保人員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劃撥至轉入地縣級社保機構指定的銀行賬戶,並在信息系統中註明。
轉入地社保機構確認轉入的個人賬戶儲存額足額到賬後,將轉移信息及時錄入信息系統,為轉入參保人員記錄個人賬戶,並及時告知轉入參保人員。
9 關係終止服務
9.1 基本要求
參保人員發生出國(境)定居、死亡等情況時,社保機構應進行註銷登記,並及時將個人賬戶資金餘額(除死亡外,不含政府補貼)支付給參保人或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終止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係。
9.2 關係終止申請
符合條件的參保人員可提出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係終止申請。
因參保人員出國(境)定居申請養老保險關係終止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參保人員身份證;
——存摺(卡);
——公安部門出具的出國(境)定居證明或戶口本註銷證明。
因參保人員死亡申請養老保險關係終止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指定受益人、法定繼承人身份證;
——醫院出具的參保人死亡證明,或民政部門出具的火化證明(非火化區除外),或公安部門出具的戶籍註銷證明等;
——參保人失蹤宣告死亡的,提供法務部門出具的宣告死亡證明;
——能夠確定其繼承權的法律文書、公證文書或公安機關及鄉鎮(街道)、村(居)委會等部門出具的有關證明材料等;
協辦員應接收參保人員(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繼承人)提出的終止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係申請,核對其攜帶的證明材料,並於規定時限內將資料上報事務所。
9.3 審核與關係終止
事務所應對終止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係申請及相關材料進行審核。審核後,應將註銷信息錄入信息系統,並在規定時限內將相關資料上報社保機構。
社保機構覆核無誤後,應將參保人員個人賬戶資金餘額(除死亡外,不含政府補貼)支付給參保人、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同時對註銷信息進行確認,終止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並及時將有關材料歸檔備案。
10 服務監督、評價與改進
10.1 服務監督
社保機構應實行服務信息公開,向社會公示服務內容、依據、程式、時限、規範、投訴渠道等信息,做到公示信息及時更新,維護服務對象的知情權和監督權,依法保護服務對象的隱私權。
社保機構要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社會公告基金收支和結餘情況,接受相關部門和社會監督。
社保機構應每年在行政村範圍內對村內參保人繳費和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接受民眾監督。
10.2 服務評價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服務質量評價應採取內部評價和外部評價相結合,開展以服務對象滿意測評為核心要素的服務質量評價。
10.3 服務改進
社保機構應注重服務體系的持續改進,追求卓越績效。服務質量改進應注重服務對象的滿意、服務流程最佳化和公共服務效能的提升。
參考文獻
[1]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2] 《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8號)
[3] 《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4號)
[4] 《關於印發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23號)
[5]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59號)
[6] 《社會保險登記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