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貢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

自貢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維護城鄉居民參加社會養老保險和享受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省政府《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川府發〔2014〕23號),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按照“全覆蓋、保基本、有彈性、可持續”的方針,以增強公平性、適應流動性、保證可持續性為重點,堅持和完善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制度模式,鞏固和拓寬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資金籌集渠道,完善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相結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強化“長繳多得、多繳多得”的激勵機制,不斷完善覆蓋全體城鄉居民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充分發揮社會保險對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調節社會收入分配、促進城鄉經濟協調發展的重要作用。
第三條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不屬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範圍的城鄉居民,可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第四條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全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財政、公安、民政、人口計生、殘聯等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協同開展相關工作。各區縣政府負責做好本轄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組織管理和實施工作。
第二章 基金籌集
第五條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
(一)個人繳費。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應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設13個檔次,分別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參保人員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今後根據國家和省的統一要求以及經濟發展水平適時調整繳費檔次。
(二)集體補助。有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對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的參保人給予繳費補助,補助標準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有條件的社區將集體補助納入社區公益事業資金籌資範圍。鼓勵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和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補助、資助金額不超過當地設定的最高繳費檔次標準。
(三)政府補貼。政府對符合領取城鄉基本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基礎養老金。國家、省規定標準的基礎養老金由中省財政全額補助。各級政府應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補貼標準不低於40元/人·年。對選擇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檔次繳費的,政府分別對應補貼每人每年40元、40元、45元、50元、60元、60元、65元、70元、75元、80元、100元、120元、160元。政府補貼資金除省級財政補貼以外的差額部分,擴權試點縣由縣級財政全額負擔,各區由市級財政負擔20%,區級財政負擔80%,並列入當年財政預算。
對重度殘疾人(指一、二級殘疾人),領取最低生活保障(含城市低保和農村低保)待遇並參保的三、四級殘疾人,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指獨生子女三級以上殘疾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的家庭)夫妻,由政府按個人繳費最低檔次為其代繳養老保險費。所需資金擴權試點縣由縣級財政全額負擔,各區由市級財政負擔20%,區級財政負擔80%,並列入當年財政預算。
第六條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為每個參保人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地方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集體補助及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和個人對參保人的繳費資助,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按國家規定計息。
個人賬戶儲存額只能用於個人賬戶養老金支付,除出國(境)定居、死亡等情形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第三章 養老保險待遇
第七條 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年滿60周歲、累計繳費滿15年,且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可按月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各區縣實施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分別簡稱新農保和城居保)制度時已年滿60周歲,至2014年4月尚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不再繳費,自2014年4月起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距規定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逐年繳費,允許補繳(補繳部分不享受政府補貼),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規定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死亡的,從死亡次月起停止支付其養老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每年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進行核對。村(居)民委員會要協助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區)範圍內對參保人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並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等領取記錄進行比對,確保不重、不漏、不錯。
第八條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支付終身。
(一)基礎養老金。根據中央、省的統一規定確定基礎養老金標準,建立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適時調整基礎養老金標準。參保繳費人員達到待遇領取年齡時,正常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每超過1年,基礎養老金每月增加2元,所需資金擴權試點縣由縣級財政全額負擔,市轄區由市級財政負擔20%,區級財政負擔80%,並列入當年財政預算。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參保人死亡,個人賬戶資金餘額可依法繼承。
第四章 轉移接續與制度銜接
第九條 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在繳費期間戶籍遷移、需跨地區轉移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係的,可在遷入地申請轉移養老保險關係,一次性轉移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並按遷入地規定繼續參保繳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已經按規定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無論戶籍是否遷移,其養老保險關係不轉移。
第十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優撫安置、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等社會保障制度,以及農村部分計畫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的銜接,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基金管理
第十一條 將新農保基金和城居保基金合併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完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制度和各項業務管理規章制度。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獨立核算,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擠占挪用、虛報冒領。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按照國家統一規定進行管理。
第十二條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制定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各項業務管理規章制度,規範業務程式,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監督制度,對基金的籌集、上解、劃撥、發放、儲存、管理等進行監控和檢查,並按規定公開信息,接受社會監督。財政、審計部門按各自職責,對基金的收支、管理等進行監督。對虛報冒領、擠占挪用、貪污浪費等違紀違法行為,由有關部門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第六章 經辦管理服務與信息化建設
第十三條 市社保局負責指導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工作。區縣社會保險(農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區縣政府負責為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提供必要的工作場地、設施設備、人員和經費保障,要運用現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四條 在現有新農保和城居保業務管理系統基礎上,建立全市統一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信息管理系統,納入社會保障信息管理系統(金保工程)建設,並與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統共享信息資源。要將信息網路向基層延伸,實現省、市、區縣、鄉鎮(街道)、社區實時聯網,有條件的區縣可將信息網路延伸到行政村。要大力推行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障卡,逐步實現社會保障“一卡通”,方便參保人持卡繳費、領取待遇和查詢本人參保信息。
第十五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中開支。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各區縣政府要充分認識建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重要性,將其列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目標管理考核體系,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最佳化財政支出結構,加大財政投入,為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建設提供必要的財力保障。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會同相關部門做好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統籌規劃、政策制定、統一管理和綜合協調等工作。
第十七條 各區縣、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做好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政策宣傳工作,全面準確宣傳解讀政策,正確把握輿論導向,注重運用通俗易懂的語言和民眾易於接受的方式,深入基層開展宣傳活動,引導城鄉居民踴躍參保、持續繳費、增加積累,保障參保人的合法權益。
各區縣要及時研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積極探索解決問題的辦法,總結經驗,重要情況要及時向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反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我市原新農保和城居保有關規定不再執行,已按原新農保和城居保相關規定參保或享受待遇的人員統一按本實施辦法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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