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漢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

廣漢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共同負責解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漢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基金籌集,第三章 個人賬戶,第四章 養老保險待遇,第五章 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第六章 轉移接續與制度銜接,第七章 基金管理和監督,第八章 經辦服務,第九章 組織工作,第十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8號)、《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川府發〔2014〕23號) 和《德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德陽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德辦發〔2014〕61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精神,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是指為保障城鄉居民老年基本生活,國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將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居保”)兩項制度合併而建立的社會保障制度。
第三條 廣漢市轄區內,凡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不屬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範圍的城鄉居民,可以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第二章 基金籌集

第四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
(一)個人繳費。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3個檔次。今後根據國家和省、市的規定適時調整繳費檔次標準。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
(二)集體補助。有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予以補助,補助標準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有條件的社區將集體補助納入社區公益事業資金籌資範圍。鼓勵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補助、資助金額不超過當地設定的最高繳費檔次標準,集體補助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進行公示,接受監督。
(三)政府補貼。政府對參保人員繳費給予補貼,補貼標準不低於40元/年·人。對選擇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檔次繳費的,政府補貼分別對應為每人每年40元、40元、45元、50元、60元、60元、65元、70元、75元、80元、100元、120元、160元。政府補貼由省、市、縣財政分擔。按照現行財政體制,政府補貼扣除省、德陽市級財政補貼之外的剩餘部分,由本級財政全額承擔。
第五條 對重度殘疾人、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指獨生子女三級以上殘疾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的家庭)夫妻,由市政府按100元/年·人的標準為其代繳養老保險費。

第三章 個人賬戶

第六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為每個參保人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按國家規定計息。
個人賬戶儲存額只能用於個人賬戶養老金支付,除出國(境)定居、死亡等情形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第四章 養老保險待遇

第七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支付終身。
(一)基礎養老金。中央確定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建立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正常調整機制,根據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全國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基礎養老金從2014年1月起按每人每月60元發放,由中央財政、省級財政負擔。參保繳費人員達到待遇領取年齡時,正常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每超過1年,基礎養老金每月增加2元,加發部分的資金由本級財政自行負擔。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目前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係數相同)。參保人死亡,個人賬戶資金餘額可以依法繼承。

第五章 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

第八條 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年滿60周歲、累計繳費滿15年,且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經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待遇領取資格,從核定資格的次月起按規定為其按月發放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九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在《實施辦法》發布之日前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繳費,自《實施辦法》實施之日起,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距規定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逐年繳費,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規定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
第十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死亡的,從次月起停止支付其養老金。

第六章 轉移接續與制度銜接

第十一條 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在繳費期間戶籍遷移、需要跨地區轉移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係的,可在遷入地申請轉移養老保險關係,一次性轉移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並按遷入地規定繼續參保繳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已經按規定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無論戶籍是否遷移,其養老保險關係不轉移。
第十二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優撫安置、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等社會保障制度以及農村部分計畫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的銜接,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基金管理和監督

第十三條 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制度和各項業務管理規章制度。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獨立核算,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擠占挪用、虛報冒領。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按照國家統一規定投資運營,實現保值增值。
第十四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要會同有關部門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制定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各項業務管理規章制度,規範業務程式,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監督制度,對基金的籌集、上解、劃撥、發放、儲存、管理等進行監控和檢查,並按規定披露信息,接受社會監督。財政、審計部門按各自職責,對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實施監督。對虛報冒領、擠占挪用、貪污浪費等違紀違法行為,有關部門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要積極探索有村(居)民代表參加的社會監督的有效方式,做到基金公開透明,制度在陽光下運行。

第八章 經辦服務

第十五條 要切實加強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能力建設,充實加強基層經辦力量,做到精確管理、便捷服務。要注重運用現代管理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要加強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人員專業培訓,不斷提高公共服務水平。各鄉鎮人民政府要把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市財政根據情況給予適當補助。
第十六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要認真記錄參保人繳費和領取待遇情況,建立參保檔案,按規定妥善保存。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必須進入省級集中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信息管理系統經辦,納入“金保工程”建設,並與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統實現信息資源共享;要將信息網路向基層延伸,有條件的鄉鎮可延伸到村(社區),實現省、市、縣、鄉鎮(街道)、村(社區)實時聯網;逐步推行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障卡,方便參保人持卡繳費、領取待遇和查詢本人參保信息。

第九章 組織工作

第十七條 各鄉鎮要充分認識建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重要性,將其列入本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目標管理考核體系,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要最佳化財政支出結構,加大財政投入,為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建設提供必要的財力保障。
第十八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有關部門切實做好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的統籌規劃和政策制定、統一管理、綜合協調、監督檢查等工作。
第十九條 各鄉鎮要認真做好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政策的宣傳工作,全面準確地宣傳解讀政策,正確把握輿論導向,注重運用通俗易懂的語言和民眾易於接受的方式,深入基層開展宣傳活動,引導城鄉居民踴躍參保、持續繳費、增加積累,保障參保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若遇國家、省、市政策調整則按新政策執行。過去我市相關政策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共同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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