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

《梅州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是梅州市人民政府為進一步發展和規範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維護城鄉居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制定的辦法。

梅州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發展和規範我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維護城鄉居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8號)和《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修訂〈廣東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粵府〔2014〕37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具有本市戶籍、不符合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的農村居民和城鎮非從業居民,可在戶籍地自願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第三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模式,實行縣級統籌;遵循“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的原則,堅持權利與義務相對應、政府主導推動和居民自願參加相結合、保障水平與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制度建設與家庭養老、社會救助、社會福利、撫恤優待等社會保障措施相配套,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相銜接;採取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社會捐助相結合的籌資方式。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將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加強宣傳發動工作,落實工作目標責任制。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牽頭負責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統籌規劃、政策和標準制訂、審核匯總基金預決算草案、綜合協調等工作。縣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收繳、養老待遇的核定與支付、個人賬戶管理等工作。財政部門負責政府補貼資金的預算和撥付、基金存入財政專戶的管理、對基金收支、管理的財政監督和基金預決算草案的審核等工作。公安部門負責提供城鄉居民戶籍基本信息和死亡、戶口遷移、註銷情況等工作。民政部門負責提供復退軍人軍齡和低保人員身份的審核確定、死亡火化人員有關信息等工作。發展改革、審計、監察、殘聯等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有關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配合做好本轄區內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宣傳動員等參保相關工作。
第二章 基金籌集
第五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來源:
(一)城鄉居民個人繳費;
(二)集體補助;
(三)中央、省、市、縣各級財政補貼;
(四)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利息;
(五)社會捐助;
(六)其他收入。
第六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度為每年1月至12月。養老保險費以人民幣形式繳納。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憑本人戶口簿、身份證到戶籍地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金融服務機構申報繳納。
第七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標準:
(一)個人繳費。參保人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設為每人每月10元、20元、30元、40元、50元、80元、100元、150元、200元、300元十個檔次。參保人可以自主選擇其中一個檔次,按年、季度或月的方式繳費,多繳多得。在同一個自然年度內,參保人只能選擇一種繳費方式和繳費標準。
個人繳費標準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城鄉居民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進行調整。
(二)集體補助。有條件的村(居)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對所屬參保人給予繳費補助。繳費補助標準由村(居)民委員會召開村(居)民會議或村(居)民代表會議民主確定。集體補助金額不得超過我市設定的最高繳費檔次標準。
(三)政府補貼。各級人民政府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對選擇低檔次標準(每月10元—30元)繳費的,補貼標準為每人每年30元;對選擇較高檔次標準(每月40元及以上)繳費的,補貼標準每人每年60元。所需資金由省、市、縣(市、區)財政各負擔1/3。
政府補貼標準根據國家、省和市有關政策適時進行調整。
第八條 城鄉重度殘疾人、精神和智力殘疾人等特困群體,由統籌地區政府按最低繳費標準為其繳納全部養老保險費,最多不超過15年。
第九條 社會捐助。鼓勵社會各界捐款,資助城鄉困難居民參保。通過政府褒獎、稅費優惠等措施,努力拓寬資金籌集渠道。具體辦法按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職能部門制定的辦法執行。
第三章 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條 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終身支付。
(一)基礎養老金標準為每人每月80元。由各級財政給予補助,其中:中央財政給予補助27.5元,省財政給予補助26.25元,市、縣(市、區)財政各負擔13.125元。基礎養老金標準根據國家、省和市有關政策適時進行調整。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從個人賬戶中支出,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按照省政府《關於貫徹國務院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決定的通知》(粵府〔2006〕96號)規定執行。
個人賬戶儲存額發放完後,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負責按照原標準繼續發放個人賬戶養老金。
(三)參保人繳費15年以上的,參保繳費每增加1年每月加發3元基礎養老金,所需資金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自行負擔。
第十一條 已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未定期領取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的城鄉居民,在年滿60周歲時,達到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
(一)在2011年7月1日前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養老待遇的城鄉居民,不用繳費,可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
(二)已按《關於印發梅州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行辦法的通知》(梅市府〔2011〕43號)規定參保的城鄉居民,按原規定年限繳費,年滿60周歲後,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
(三)參保人繳費年限累計達到15年,年滿60周歲的,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
(四)參保人年滿60周歲但累計繳費年限沒有達到規定繳費年限的,可繼續逐年繳費,並享受相應的政府繳費補貼。逐年繳費至65周歲仍然沒有達到規定繳費年限的,可以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費至規定的繳費年限後,按月領取養老金,但一次性補繳不享受政府的繳費補貼。
(五)參保人年滿60周歲、累計繳費年限沒有達到規定繳費年限的,如不繼續逐年繳費或補繳至規定的繳費年限的,不發基礎養老金,可以申請按月領取個人賬戶養老金,發完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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