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谿縣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

辰谿縣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8號)、《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湘政發〔2014〕24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在總結我縣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居保)工作經驗的基礎上,將新農保和城居保兩項制度合併實施,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現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指導思想是按照全覆蓋、保基本、有彈性、可持續的方針,以增強公平性、適應流動性、保證可持續性為重點,全面推進和不斷完善覆蓋全體城鄉居民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充分發揮社會養老保險對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調節社會收入分配、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重要作用。
第三條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目標任務:堅持和完善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制度模式,鞏固和拓寬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資金籌集渠道,完善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相結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強化長繳多得、多繳多得的激勵機制,建立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健全服務網路,提高管理水平,為參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十二五”末,在全省基本實現新農保和城居保制度合併實施,並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相銜接,與家庭養老、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相配套,更好地保障參保城鄉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第四條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列入全縣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目標管理考核體系,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統籌規劃、政策制定、統一管理、綜合協調和監督檢查等工作,縣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中心經辦具體業務。
第五條各鄉鎮人民政府要充分認識開展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的重大意義,積極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組織實施和擴面征繳工作。具體業務由鄉鎮勞動保障站承擔,各村(組)、社區負責本區域內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宣傳組織、基金征繳、資格認證等有關工作。
第二章參保範圍和資金籌集
第六條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具有本縣戶籍,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不屬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範圍的城鄉居民,均可自願按本辦法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第七條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構成。
(一)個人繳費。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應當按規定逐年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目前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14個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繳費檔次,多繳多得。按照國家統一規定,全省依據經濟發展和城鄉居民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標準。
(二)集體補助。有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有條件的社區將集體補助納入社區公益事業資金籌資範圍。鼓勵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補助、資助金額不超過我省最高繳費檔次標準。
(三)政府補貼。縣政府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具體的補貼標準為:按100元、200元標準繳費的,每人每年補貼30元;按300元、400元標準繳費的,每人每年補貼40元;按500元及以上標準繳費的,每人每年補貼60元。其中,省人民政府給予一定補貼,剩餘部分由縣人民政府解決。
第八條縣人民政府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沒有收入來源的繳費困難群體(重度殘疾人)及其他繳費困難群體(低保戶、殘疾人),憑《低保證》、《殘疾人證》代其繳納全部或部分養老保險費。縣人民政府具體代繳標準如下:
1.重度殘疾人按每人每年100元檔次代其繳納養老保險費。
2.其他困難群體按最低繳費檔次100元代其繳納部分養老保險費。
①一類低保戶按每人每年50元代其繳納養老保險費;
②二類低保戶按每人每年40元代其繳納養老保險費;
③三類低保戶按每人每年30元代其繳納養老保險費;
④輕度殘疾人按每人每年20元代其繳納養老保險費。
第三章個人賬戶設定及管理
第九條縣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中心為每個參保人員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集體補助及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的繳費資助全部計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按國家規定計息。
第十條參保人不得退保或提前支取個人賬戶儲存額。參保人員中斷繳費的,其個人賬戶由縣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中心予以保留,並不間斷計息。
第四章養老金待遇及調整
第十一條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支付終身。
月領取標準=月基礎養老金+月個人賬戶養老金;
月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計發月數(139)(與現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係數相同)。
第十二條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為每人每月55元,資金由中央財政全額補助。省人民政府依照國家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結合我省實際情況適時調整全省基礎養老金標準(2014年7月1日起調整至每人每月75元)。
第十三條參保人死亡後,其遺屬按規定辦理註銷登記後,個人賬戶中的資金餘額可以依法繼承。
第十四條鼓勵參保人長期繳費,參保人繳費累計超過15年的,每增加1年繳費,其基礎養老金每月增加1元(不含補繳年限)。
第十五條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個人,年滿60周歲、累計繳費滿15年,且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可以從符合領取條件的次月起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縣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中心應當按時足額支付養老保險待遇,每年對待遇領取人員進行核對;各鄉鎮、村(居)民委員會要協助縣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中心開展工作,在各行政村(社區)範圍內對參保人待遇領取相關情況進行公示,接受民眾監督。
第十七條2012年6月30日前已年滿60周歲,在本辦法印發之日前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繳費,自本辦法實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距規定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逐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補繳年限政府不給予繳費補貼。距規定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因各種原因中斷繳費或隔年補繳的,中斷期間及補繳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繳費補貼。
第十八條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按月實行社會化發放,待遇領取人員自死亡次月起停止發放養老金,其直系親屬應當在其死亡後的1個月內到鄉鎮勞動保障站登記,鄉鎮統一上報後,縣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中心辦理待遇停發手續,未及時辦理待遇停發手續而多領取的養老保險待遇要及時退回。
第五章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
第十九條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在繳費期間因戶籍遷移,需在省內轉移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係的,在遷入地申請轉移養老保險關係,不轉個人賬戶資金,按遷入地規定繼續參保繳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由省在年內統一進行結算。
第二十條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在繳費期間因戶籍遷移,需跨省轉移的,在遷入地申請轉移養老保險關係,一次性轉移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並按遷入地規定繼續參保繳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第二十一條已經按規定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無論戶籍是否遷移,其養老保險關係不轉移。
第六章基金管理
第二十二條將新農保基金和城居保基金合併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完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制度和各項業務管理制度。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獨立核算,基礎養老金與個人賬戶基金分賬管理,個人賬戶基金不得用於發放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基金實行省級集中管理,納入省級財政專戶,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擠占挪用、虛報冒領。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按照國家統一規定投資運營,實現保值增值。
第二十三條縣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中心和縣財政局在全省統一確定的金融機構設立基金收入戶、支出戶和財政專戶。參保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集體補助進入縣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收入戶,縣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中心和縣財政部門應分別在規定的時間內將縣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收入戶中的資金和政府繳費補貼劃轉至縣財政專戶,再由縣財政專戶在規定時間內劃轉至省財政專戶。
第二十四條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養老金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縣財政部門編制預算,逐級上報,經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審定後,縣財政部門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將政府的基礎養老金補貼資金劃轉至縣財政專戶。縣財政部門按月將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從財政專戶劃轉至縣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中心基金支出戶。
第二十五條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監督制度,對基金的籌集、上解、劃撥、發放、存儲、管理等進行監控和檢查,並按規定披露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六條縣財政部門、審計部門按各自職責,對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實施監督,嚴禁擠占挪用,確保基金安全。
第二十七條縣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中心應建立健全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財務、會計、統計、稽核和內部審計等制度,按要求編制和報送社會保險基金的財務、會計和統計報表。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造成基金流失或其他嚴重後果的,由責任單位和責任人追回損失,並視情節輕重,經予行政處分;如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對偽造有關證件或採用其他手段多領、冒領養老金的行為,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縣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中心追回多領、冒領的養老保險待遇,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對多領、冒領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複議或提起訴訟;既不申請複議又不提起訴訟的,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章經辦管理服務
第三十一條縣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中心要按內部控制要求,配齊配足各崗位所需工作人員,主要負責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參保登記管理、繳費申報管理、基金征繳、個人賬戶建賬與管理、待遇核定與發放、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檔案管理、統計分析等工作,並對鄉鎮勞動保障站的業務經辦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考核。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中開支。
第三十二條縣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中心要認真記錄參保人繳費和領取待遇情況,建立參保檔案,按規定妥善保存。按照統一規劃、統一開發和全省數據大集中的原則,建立健全全省統一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信息管理系統,並將其納入“金保工程”建設,與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統實現信息資源共享。大力推行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障卡,方便參保人持卡繳費、領取待遇和查詢本人參保信息。
第三十三條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服務對象多、工作任務重,要充分發揮鄉鎮和村(居)民委員會的作用。
(一)鄉鎮在現有人員編制中明確1名以上工作人員負責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工作,並保證完成工作任務所必需的工作經費。鄉鎮經辦工作人員主要負責參保人員的參保資格、基本信息、繳費信息、待遇領取資格及關係轉移接續等初審,組織本鄉鎮待遇領取資格人員資格認證工作,採集、錄入、核對、上報有關信息和情況,對村(居)民委員會協辦員進行業務培訓。
(二)村(居)民委員會要明確1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協辦員,協助鄉鎮經辦人員辦理業務。村(居)民委員會協辦員具體負責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登記、待遇申領、關係轉移接續等各業務環節所需材料的收集與上報,開展政策宣傳和適齡人員參保動員,提醒參保人員按時繳費,進行死亡申報、待遇領取資格認證、有關情況摸底調查等信息採集、公示工作。
(三)建立鄉(鎮)、村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經費保障機制,每年按工作任務實際完成情況分配工作經費,具體考核細則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另行制定。所需資金納入縣財政預算。
第九章相關制度銜接
第三十四條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優撫安置、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等社會保障制度以及農村部分計畫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的銜接,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附 則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實施後,如本辦法與國家、省、市出台的有關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相衝突,按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辰谿縣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實施辦法》(辰政發〔2012〕7號)、《辰谿縣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實施辦法》(辰政發〔2012〕8號)檔案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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