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細則由楚雄州人民政府頒布並實施。
導語,正文,
導語
各縣市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門,楚雄開發區管委會: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關於實施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檔案精神和要求,現將《楚雄州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正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統一和完善全州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8號)、《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人社部發〔2014〕23號)、《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人社部發〔2014〕17號)、《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雲南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雲政發〔2014〕20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州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堅持從實際出發,按照“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的方針,堅持政府主導推動與居民參加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應、保障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與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社會保障政策相配套,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相銜接,不斷完善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養老保障體系。
第三條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制度模式;採取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社會捐助相結合的籌資方式;基礎養老金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養老金待遇形式。
第二章參保管理
第四條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不屬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範圍的、具有楚雄州戶籍的城鄉居民(以下簡稱參保人),可以在戶籍所在地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第五條符合參保條件的城鄉居民,以個人形式參保,需攜帶戶口簿和身份證原件、複印件(殘疾人同時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原件和複印件),到戶籍所在地村(居)委會、社區提出參保申請,選擇繳費檔次,按照經辦程式辦理參保手續。
第六條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工作包括參保登記、保險費收繳、基金申請和劃撥、個人賬戶管理、待遇支付、保險關係註銷、保險關係轉移接續、基金管理、檔案管理、統計管理、待遇領取資格核對(即資格認證)、內控稽核、宣傳諮詢、舉報受理等環節。
第七條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管理機構和村(居)委會每半年應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進行核對,在行政村(社區)範圍內對參保人的繳費情況和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接受社會和民眾監督,並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等領取記錄進行比對,確保不重、不漏、不錯。
第八條各級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做好參保登記、個人權益記錄、待遇核定發放、基金預決算草案編制等工作,提供政策和業務辦理諮詢、個人信息查詢、核對參保繳費和領取待遇記錄等服務,按照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管理有關規定,科學分類,配備專人,提供必要的場所和設備,確保業務檔案有效管理、安全完整。
第三章基金籌集和補貼
第九條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主要來源為:參保人個人繳費、政府補貼、集體補助、社會捐助、基金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等構成。
第十條未滿60周歲的參保人應按照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目前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個檔次。
第十一條參保人根據經濟狀況自主選擇繳費檔次,每年度只能選擇一個繳費檔次,按年繳費。鼓勵和引導城鄉居民積極參保,長期繳費,多繳多得、長繳多得。
第十二條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繳費實行金融機構預存代繳制。參保人應將所需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存入個人社會保障卡(或養老保險存摺)內,由金融機構代扣代繳。暫不具備代扣代繳條件的,可由村(居)委會、社區會同金融機構進行收繳,並由金融機構開具專用繳費憑證。
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對參保繳費和養老金待遇給予政府補貼,政府補貼資金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繳費標準和政府補貼標準視今後國家和省、州有關政策適時調整。
(一)基礎養老金補貼。參保人符合享受養老金條件時,由中央財政和省級財政支付基礎養老金。在此基礎上,對累計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參保人,繳費年限每增加一年,由州、縣市兩級財政每月加發2元基礎養老金,具體承擔比例為:楚雄市、祿豐縣承擔60%,州級承擔40%;南華縣、大姚縣、武定縣承擔55%,州級承擔45%;雙柏縣、牟定縣、姚安縣、永仁縣、元謀縣和州級各承擔50%。
(二)繳費補貼。參保人按照規定繳費後,省級財政給予每人每年30元的繳費補貼。在此基礎上,對選擇100元以上(不含100元)檔次繳費的參保人,每增加繳費100元,給予10元的繳費補貼,但最高繳費補貼標準每人每年不超過100元(1500元、2000元繳費檔次也只補貼100元),繳費補貼資金由省財政承擔50%,剩餘部分由州、縣市級財政承擔。州、縣市級承擔比例為:楚雄市、祿豐縣承擔60%,州級承擔40%;南華縣、大姚縣、武定縣承擔55%,州級承擔45%;雙柏縣、牟定縣、姚安縣、永仁縣、元謀縣和州級各承擔50%。
(三)困難群體補助。對重度殘疾的參保人,未享受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養老待遇的,從本實施細則實施之年起,省級財政按照200元的繳費檔次標準逐年全額代繳養老保險費。除省級財政代繳養老保險費外,對年滿55周歲未滿60周歲,符合享受養老補助條件的重度殘疾人,省級財政同時按月支付養老補助,支付標準與月基礎養老金標準一致。對持有三、四級殘疾證的參保人,州級財政每人每年給予50元的繳費補貼,並同時享受有關政府補貼。對其他繳費困難群體,有條件的縣市、鄉鎮政府可視財力自行制定具體的養老保險繳費補助辦法給予補助。
(四)喪葬補貼。參保人在參保期間死亡的,一次性給予600元喪葬補助金,由州、縣市兩級財政承擔,具體承擔比例為:楚雄市、祿豐縣承擔60%,州級承擔40%;南華縣、大姚縣、武定縣承擔55%,州級承擔45%;雙柏縣、牟定縣、姚安縣、永仁縣、元謀縣和州級各承擔50%。
第十四條有條件的村(居)委會、社區或集體經濟組織,可對所屬的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由村(居)委會、社區召開村(社)民會議民主確定或集體經濟組織研究確定。鼓勵其他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及個人等為參保人提供資助。鼓勵有條件的社區將集體補助納入公共事業資金籌資範圍。
第十五條每年記入個人賬戶的各類補助、資助金額之和,不超過本實施細則設定的最高繳費檔次標準。
第四章個人賬戶管理
第十六條縣市級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為參保人建立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政府對參保人繳費補貼、集體補助及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等對參保人的繳費資助,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原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老農保)個人賬戶存儲額按照有關規定併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第十七條個人賬戶儲存額按照國家規定計息,每年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存款利率計息,個人繳費、補助、資助從到賬時間的次月起開始計息。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個結息年度,縣市級經辦機構應於一個結息年度結束後,對上年度參保人的個人賬戶儲存額進行結息。
第十八條參保人因各種原因中斷繳費的,其個人賬戶予以保留,不間斷計息。以後繼續繳費的,中斷前後的個人賬戶儲存額和繳費年限均累計計算。
第十九條參保人死亡的,其直系親屬或者繼承人應在30日內到經辦機構辦理註銷手續,其個人賬戶儲存額可以依法繼承,並一次性支付給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沒有法定繼承人或遺囑繼承人和遺贈人的,個人賬戶儲存額全部劃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第二十條參保人出國(境)定居但仍然保留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其個人賬戶予以保留;參保人出國(境)定居並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員,終止養老保險關係,經本人書面申請,可一次性領取個人賬戶餘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