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

楚雄州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由楚雄州人民政府頒布並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楚雄州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
  • 發布時間:2007年9月1日
  • 類別:地方法規
  • 主題:基本醫療保險
導語,正文,

導語

現公布《楚雄州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正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城鎮居民基本醫療,建立健全多層次的醫療保險體系,構建和諧社會,根據《國務院關於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7〕20號)和《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雲南省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雲政發〔2007〕130號)精神,結合楚雄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是指實行政府主導,部門協同,建立居民家庭繳費和政府補貼、社會捐助相結合的籌資機制,按照低費率、保住院、保大病,繳費和待遇水平相一致,逐步提高保障水平的原則。
第三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屬地管理、州級統籌的原則。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是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配套政策制定、組織管理和監督指導。
縣級以上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負責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基金籌集、待遇支付等具體業務的經辦和服務工作。
第二章 保障範圍
第四條 具有本州城鎮戶籍,不屬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覆蓋範圍的大、中專院校,中、國小階段的學生,幼稚園的兒童和其他非從業城鎮居民,都可以家庭或個人的方式自願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第五條 本州城鎮戶籍的學生、兒童包括下列人員:
(一)高中(含職業高中,下同)、國中、國小、特殊教育學校及幼稚園在冊的學生及兒童。
(二)本州行政區域內的大、中專院校(含技工學校,下同)在冊學生。
(三)本州城鎮戶籍,不在校、或者未入園的未成年人。
第三章 基金籌集
第六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根據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餘的原則籌集。
第七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下列資金構成:
(一)參保人繳納的醫療保險費。
(二)財政補貼參保人的醫療保險費。
(三)用人單位為其職工家屬參保繳納的醫療保險費。
(四)醫療保險基金的利息收入。
(五)醫療救助資金為參保人繳納的醫療保險費。
(六)社會捐助資金。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收入。
第八條  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風險儲備基金。州級風險儲備基金2007年試點啟動時由州財政安排300萬元,今後每年州財政增加100萬元,到2010年達到600萬元時不再增加。
第九條 風險儲備金作為專項儲備基金,主要用於彌補特殊情況下出現的基金支付風險。如需使用,由州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經州勞動保障、財政部門審核,報州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十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具體繳費標準:
(一)學生、兒童及其他未成年人基本醫療保險每人每年繳費100元。
(二)其他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每人每年繳費200元。
第十一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以參保人家庭繳費和財政適當補助相結合的繳費方式。
州和縣、市財政按不低於下列標準對參保人員給予專項補助。具體補助和繳費標準為:
(一)特殊群體(城市低保對象、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每年人均中央財政補助50元,省財政補助80元,州財政補助35元,縣、市財政補助35元,個人不繳費。
(二)中、國小,職業高中、中專、技工學校學生和其他未成年人:每年人均中央財政補助20元,省財政補助30元,州財政補助20元,縣、市財政補助20元,個人繳費10元。
(三)中、國小,職業高中、中專、技工學校學生和其他未成年人中的低保對象或重度殘疾人員,每年人均中央財政補助25元,省財政補助35元,州財政補助20元,縣、市財政補助20元,個人不繳費。
(四)原享受公費醫療的在校大學生,同級財政每年人均補助100元,個人不繳費;未享受公費醫療的在校大學生個人繳費10元,學校補助30元,同級財政每年人均補助60元(特困生由同級財政全額補助)。
(五)其他居民:每年人均中央財政補助20元,省財政補助50元,州財政補助30元,縣、市財政補助30元,個人繳費70元。
鼓勵除財政撥款以外的用人單位對其職工家屬參保給予繳費補助,補助資金在稅前列支。
第十二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只建統籌基金,不建個人賬戶。
第十三條 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繳費標準可隨著經濟發展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運作狀況進行適當調整。調整標準和方案由州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提出,報州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十四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州級統籌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單獨列帳,獨立核算,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擠占、挪用。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由勞動保障部門經辦機構統一徵收。
第十五條 財政部門應當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補助資金、風險儲備金列入預算,確保按時足額撥入基金專戶。
第十六條 參保申請人可持戶口簿到所屬鄉鎮、社區勞動保障服務所(站)、勞動保障事務代理機構辦理參保登記和繳費,由鄉鎮、社區勞動保障服務所(站)、勞動保障事務代理機構辦理參保繳費手續。
參保人員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由鄉鎮、社區勞動保障服務所(站)、勞動保障事務代理機構統一收集後,上繳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
第十七條 本州特殊群體家庭或個人辦理參保手續時,應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審核確認參保人身份。
第四章 基本醫療待遇
第十八條 按照本辦法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享有本辦法規定的基本醫療待遇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障卡》和《楚雄州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證》是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待遇的憑證,參保人員患病時,應持本人卡證到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定點醫療機構就診。
第十九條 參保人員自繳費之次月起所發生的符合雲南省規定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範圍、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標準的醫療費用由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
參保人員停止繳納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費的,自停止繳費的次月起停止享受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待遇。
第二十條 參保人員在一個年度內發生規定限額(含自付部分)以內的、在統籌地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所發生的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由參保人與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基金按比例分擔。
第二十一條 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起付標準、個人自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額。
(一)參保人住院醫療費用統籌基金的起付標準:三級醫院500元,二級醫院300元,一級醫院和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及單位衛生院100元。
(二)統籌基金的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住院醫療費由統籌基金和參保人按比例共付。其中參保人自付比例為:
1. 學生、兒童和其他未成年人:三級醫院35%,二級醫院25%,一級醫院15%。
2. 成年人:三級醫院40%,二級醫院30%,一級醫院20%。
(三)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與繳費標準相對應,統籌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額按每人每年為1.6萬元。超過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醫療費用,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不再承擔,超過部分由個人或通過其他補充醫療保險、社會救助等渠道解決。
(四)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一個年度內保當期住院醫療費用,不計算連續繳費年限。
(五)城鎮居民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區)發生的醫療費用,不予支付。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違反社保基金管理規定,騙取、截留或者挪用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基金的,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責任人員的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定點醫療服務機構違反基本醫療保險服務規定的,由縣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追繳不應由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費用,情節嚴重的取消定點資格。
第二十四條 參保人通過提供虛假材料等騙取財政補貼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追回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及其所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人員和鄉鎮、社區經辦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未成年人,是指18周歲以下,不在校,或者未入園,尚未就業的自然人。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高中(職高)、國中、國小、特殊教育學校及幼稚園是指經教育、民政等部門批准設立的全日制教育機構及幼稚園(不含託兒所)或中央、省駐州和縣、市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及駐本州軍警部隊自辦幼稚園。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大、中專(技校)院校是指經國家或省、州教育、勞動保障、衛生行政等部門批准設立的全日制大、中專教育機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用人單位是指本州行政區域內所有國家機關、事業、企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等。
第三十條 因重大疫情、災情和傳染性疾病發生的急診、搶救費用,不列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費保險基金的支付範圍。
第三十一條 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應當參加補充醫療保險,具體辦法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定。
第三十二條 財政、民政、發改委、衛生、藥監、教育、公安、稅務、殘聯、編制辦、新聞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協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做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實施工作。
第三十三條 縣、市人民政府應根據實際工作需要,解決經辦機構必需的人員編制,並按照參保人數每人每年5元安排經辦業務工作經費。
第三十四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基金管理、參保人員的醫療管理和定點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參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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