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門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

《江門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是江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為加快建立我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城鄉醫保)制度、努力促進醫療保障制度“全民覆蓋、人人享有”、共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制定的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基金籌集,第三章 待遇支付,第四章 費用結算,第五章 管理監督,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建立我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城鄉醫保)制度,努力促進醫療保障制度“全民覆蓋、人人享有”,共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法規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鄉醫保實施範圍和對象是除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含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以下簡稱職工醫保)和企業離休幹部醫療保障制度(含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以下簡稱離休醫療保障)覆蓋範圍以外的本市城鎮和農村戶籍居民(以下簡稱城鄉居民),包括:
(一)除按規定參加職工醫保和離休醫療保障之外的本市戶籍城鄉居民;
(二)非本市戶籍的本市各類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高職、民辦高校、獨立學院)本專科學生和研究生(含港、澳、台、華僑學生,以下簡稱大學生)、中職技校(含民辦中職技校)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學生。
按本辦法參加城鄉醫保的城鄉居民簡稱“參保人”。
第三條 城鄉醫保遵循下列原則:
(一)以人為本、統籌城鄉發展的原則;
(二)低水平、廣覆蓋,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節餘的原則;
(三)籌資及保障水平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的原則;
(四)個人繳費與政府補助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應,繳費與待遇水平相掛鈎的原則;
(五)政府主導和城鄉居民參與相結合的原則;
(六)屬地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城鄉醫保實行統一政策、統一核算、分賬管理,基金缺口統一調劑,收繳和待遇給付分級負責的市級統籌管理模式。
第五條 城鄉醫保制度包括住院統籌、普通門診統籌、特定病種門診補助。
第六條 市政府對城鄉醫保工作負總責,各市、區政府對本轄區實施城鄉醫保工作負責,將城鄉醫保工作列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並落實城鄉醫保經辦服務所需的機構設定及人員編制,人員和工作經費由當地財政預算安排。
縣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城鄉醫保工作,具體負責本辦法組織實施。
各級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負責城鄉醫保基金管理和待遇支付。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管理辦法待政府機構改革後另行研究制定。
衛生、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配合城鄉醫保制度改革,加強醫藥衛生從業人員職業道德教育,規範醫療和經營行為,努力滿足參保人醫療服務的基本需求,為城鄉醫保基金有序、安全運行提供基本保障。
宣傳、機構編制、發展改革、財政、地稅、審計、監察、教育、物價、民政、公安、計生、殘聯等部門,按各自職責,切實做好城鄉醫保管理服務工作,協同實施本辦法。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內城鄉醫保工作的組織實施。
各行政村、居委會負責轄區內城鄉醫保的宣傳、發動和組織參保工作。

第二章 基金籌集

第七條 建立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以下簡稱城鄉醫保基金)。城鄉醫保基金不設個人賬戶,主要用於參保人在保險期限內因疾病、意外事故以及符合計畫生育政策規定的生育或終止妊娠等發生的部分醫療費用。
第八條 城鄉醫保基金的來源:
(一)參保人個人繳費;
(二)財政補助資金;
(三)社會醫療救助基金(含城鄉基本醫療救助金、殘疾人就業保障基金補助的資金);
(四)基金利息收入;
(五)其它收入。
第九條 城鄉醫保基金籌集:
(一)城鄉居民按每人每年40元的標準繳費參保。城鄉醫保社保年度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對參加城鄉醫保的參保人,由政府根據當年實際繳費人數按每人每年定額給予財政補助。根據省、市有關規定,財政補助(中央、省財政補助除外)由各級財政按比例分擔。2011年,各級財政對蓬江區、江海區、新會區和鶴山市的參保人按每人每年200元的標準,對台山市、開平市和恩平市的參保人按每人每年150元的標準給予補助。各級財政補助構成如下:
1.中央財政補助全市參保人每人每年6元;
2.省財政對台山市、恩平市參保農村居民每人每年補助72元,城鎮居民每人每年補助61元;
3.市本級財政對各市、區參保農村居民和城鎮居民分別給予補助。對蓬江區、江海區、新會區、開平市和鶴山市的農村居民按每人每年11元給予補助,對台山市和恩平市的農村居民按每人每年4元給予補助;對蓬江區、江海區的城鎮居民按每人每年38.8元給予補助,對新會區、台山市、開平市、鶴山市和恩平市的城鎮居民按每人每年2元給予補助。
4.除中央、省和市本級財政的補助外,餘下部分由各市、區和鎮(街道)兩級財政負責,具體比例由各市、區政府確定。
大學生和中職技校學生參加城鄉醫保所需財政補助資金按照學校(含分校區)隸屬關係,由同級財政負責安排。
第十條 其他特定參保人繳費辦法:
(一)其他特定參保人範圍及對象
1.農村五保供養對象,低保對象,低收入家庭(指各市、區民政部門核發“低收入家庭證”的家庭)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
2.重度殘疾人;
3.轉復退軍人等優撫對象(江辦發[2008]10號文規定的三類人員:第一類既享受低保救濟又享受定恤定補的優撫對象;第二類為只享受低保救濟的優撫對象;第三類為只享受定恤定補的優撫對象);
4.農村獨生子女戶和純生二女結紮戶(以下簡稱計生優待戶);
5.非本地居民戶籍但在本市全日制中、國小就讀的在校學生或幼稚園、託兒所兒童。
(二)具體繳費辦法
1.符合本條第(一)項第1點至第3點規定的人員簡稱為困難居民,其城鄉醫保個人繳費部分由各市、區財政、城鄉基本醫療救助金、殘疾人就業保障基金按現行優惠政策給予補助,個人免繳費。
困難居民憑縣級以上民政、殘聯出具的有關證明材料參保繳費。
2.對計生優待戶的補助辦法由各市、區根據當地實際另行制定。如今後我市有新規定的,則按新規定執行。
3.非本地居民戶籍但在本市全日制中、國小就讀的在校學生或幼稚園、託兒所兒童可參照本辦法參保,但個人繳費和財政補助(中央、省財政除外)均由個人承擔。
第十一條 鼓勵有條件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本村居民參加城鄉醫保給予個人繳費補助。屬於用人單位職工供養直系親屬的城鄉居民,其個人繳費部分,職工所在單位有條件的可以給予補助。
第十二條 每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為城鄉醫保下一社保年度繳費期,城鄉居民參保必須按繳費標準,一次性足額繳納全年城鄉醫保費,並按以下辦法繳費:
(一)農村居民繳費。由村委會牽頭,村民小組具體負責,根據參保繳費標準,統一向農戶收取或從村集體經濟收益分配中代扣代繳城鄉醫保費,並建立統一的參保登記名冊。村委會社保協理員將參保登記名冊匯總、初審後,報送鄉鎮(街道)社會保險管理所審核。經審核後,社會保險管理所出具繳費憑證。社保協理員持繳費憑證到指定商業銀行將本村收繳的城鄉醫保費存入當地城鄉醫保基金財政專戶,將參保人員資料按規定錄入信息資料庫,送當地社會保險管理所審核後導入城鄉醫保信息管理系統,確認個人參保資格。
(二)城鎮居民繳費。城鎮居民持本人戶口簿、身份證,開戶銀行存摺和委託商業銀行代扣繳醫療保險費授權書等資料到戶籍所在地社會保險管理所辦理參保登記手續。每年11月前,城鎮居民按繳費標準,將應繳費用存入銀行,由商業銀行直接從個人繳費存摺中代扣代繳。扣費成功的,方可確認個人參保資格。參保人員若變更或停保的,應於每年10月前到戶籍所在地社會保險管理所申報。未申報的,按新社保年度繳費標準由商業銀行直接代扣代繳。
(三)在校學生繳費。大學生、中職技校生和非本地居民戶籍但在本市全日制中、國小就讀的在校學生或幼稚園、託兒所兒童參保繳費,由學校統一組織、統一收費、統一登記造冊、統一在學校開設的銀行賬戶或學生個人開設的銀行賬戶代扣學生個人繳費,並由學校所在地社會保險管理所派專人上門統一辦理參保繳費登記手續。
有條件的農村居民和在校學生可按城鎮居民繳費辦法實行銀行代扣代繳,並在每年繳費期間,將個人繳費存摺交村委會、學校驗證存款餘額,確保按時足額繳費。
城鄉居民參保繳費和財政補助撥付辦法,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民政、教育、計生、殘聯等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三條 除新生兒、就業轉失業人員、非本地戶籍新入學或轉學在校生以外的城鄉居民,當年沒有按規定期限繳費的,不能補繳,只能在下一年度參保繳費。因參保人存款不足,導致未能按時代扣個人繳費的,視為自動棄保。已繳費或參保後死亡的,中途不作退費。新生兒、就業轉失業人員、非本地戶籍新入學或轉學在校生當年中途參保的,按全年繳費標準繳納。
第十四條 城鄉居民個人繳費可由各市、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委託銀行電子結算中心代扣代繳。銀行電子結算中心應將收到的城鄉醫保繳費直接劃入當地城鄉醫保基金財政專戶。各市、區應於每月10日前將城鄉醫保基金歸集到江門市城鄉醫保基金財政專戶。
第十五條 對個人繳費補助,由各市、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參保人名冊進行匯總分類,分別送民政、殘聯、計生部門核對後,統一報送財政部門核定。財政部門根據核對後的名冊和補助標準,將財政補助資金統一划入江門市城鄉醫保基金財政專戶。
第十六條 各級財政補助資金應納入當地年度財政預算安排。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在每年年底前做好次年財政補助資金測算,並將測算的補助資金書面報送同級財政部門作為納入財政年度預算編制的依據。

第三章 待遇支付

第十七條 參保人在社保年度(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內可按規定享受相應的醫保待遇。就業轉失業人員、非本地戶籍新入學或轉學在校生當年中途參保的,從繳費的次月1日起可享受醫保待遇。新生兒參保人,出生後3個月內參保的可從出生之日起享受醫保待遇。
第十八條 參保人在醫療機構發生並符合城鄉醫保規定的醫療費用,由城鄉醫保基金按規定支付。
第十九條 參保人發生住院醫療費用,按以下辦法支付:
(一)起付標準:
1.基層衛生服務定點醫療機構[含所轄鎮(街道)公立衛生院和經批准的社區衛生服務定點機構,下同]200元;
2.一級(含未定級,下同)定點醫療機構400元;
3.二級定點醫療機構600元;
4.三級定點醫療機構700元;
5.非定點醫療機構900元。
起付標準以內的費用由參保人個人自付。
(二)基金支付比例:
1.在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基金支付比例為:基層衛生服務定點醫療機構70%,一級定點醫療機構65%,二級定點醫療機構55%,三級定點醫療機構40%。在非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基金支付比例統一為35%。
2.參加城鄉醫保連續繳費滿2年以上的參保人,基金支付比例在原基礎上提高5個百分點。
3.農村五保供養對象住院可以享受零起付線,在基層衛生服務定點醫療機構和一級醫療定點機構住院醫療費用基金支付比例提高10個百分點。
4.符合計畫生育政策的,孕產婦住院分娩醫療費用基金支付費用低於500元的,按每人每次500元支付。
(三)基金最高支付限額:
基金對參保人在社保年度內累計最高支付限額為8萬元。
第二十條 參保人住院時間跨年度的,按參保人實際出院日期的年度享受相應待遇。參保人出院時未參保的,城鄉醫保基金只對其在參保社保年度內實際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按規定給予支付,未參保年度內發生的費用不予支付。
參保人住院治療終結可以出院但仍不出院的,經醫療機構醫療技術鑑定小組或醫務科鑑定,被確認治療終結成立,從終結之日起,參保人所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由本人自理。社保經辦機構對鑑定結論提出異議的,需重新鑑定後才能支付醫療費用。
參保人未按規定辦理轉院或非定點醫療機構備案手續的,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一條 從2011年1月1日起,全市建立普通門診統籌制度。參保人發生的門診醫療費用,按以下辦法支付:
(一)個人選定門診定點機構。
參保人選擇當地一家已建立醫療保險實時結算的基層衛生服務定點醫療機構,作為個人門診就醫的門診定點機構,及時報參保所在地社會保險管理所或社保協理員登記造冊,並錄入信息系統。參保人門診定點機構選定後,1年內不得變更。未選定門診定點醫療機構或在非選定的醫療機構就醫的,不能享受普通門診統籌待遇。
(二)參保人在門診定點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基金支付辦法為:支付比例為30%,累計每人每年支付最高限額為50元。當年累計未達到最高支付限額,不能結轉下年度使用。
第二十二條 建立門診特定病種補助制度。
(一)特定病種範圍(共12種)。
高血壓病(II期以上)、肝硬化(失代償期)、慢性腎功能不全(尿毒症期)、糖尿病、惡性腫瘤(放療、化療)、珠蛋白生成障礙(地中海貧血或海洋性貧血)、再生障礙性貧血、精神分裂症、系統性紅斑狼瘡、肺結核活動期間、小兒腦性癱瘓(含0-3歲精神運動發育遲緩兒童)、類風濕關節炎。其中“肺結核”須在我市肺結核專科防治門診定點醫療機構就診基金才予以支付;精神分裂症須在我市精神專科門診定點醫療機構就診基金才予以支付。
(二)門診特定病種申請登記。
由個人填寫《江門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特定病種門診專用證登記表》,並持病歷或出院小結、診斷檢查化驗報告單、二級以上(含二級)醫院出具的疾病診斷證明書(醫務科蓋章)、近期一寸彩照一張等有關資料到當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登記審核手續。符合條件的,發給《江門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特定病種門診專用證》(以下簡稱專用證),並從批准之日起享受待遇。
(三)特定門診待遇支付。
本市基層衛生服務定點醫療機構支付比例為60%,其他定點醫療機構為40%。非定點醫療機構支付比例為30%。以上所列特定病種中,慢性腎功能不全(尿毒症期)、惡性腫瘤(放療、化療),年使用定額為9600元,其他病種為3600元,患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特定病種的,取較高病種年使用定額並增加1200元。特定門診費用不納入普通門診統籌待遇支付範圍。參保人在享受特定門診醫保待遇有效期內住院的,住院期間不能享受特定門診醫保待遇。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特定門診醫療費用基金支付比例提高10個百分點。
第二十三條 根據城鄉醫保基金運行情況,結合城鄉居民醫療保障需求,適時建立城鄉醫保補充保險和家庭病床制度。具體辦法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方案,報請市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二十四條 城鄉醫保不設異地個人約定醫療機構。
第二十五條 參保人因就業等原因中途參加我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年度內,可按待遇高的險種享受相應待遇。
第二十六條 凡屬下列情況發生的醫療費用,基金不予支付:
(一)個人違法行為或因本人故意所導致的醫療費用,如自殺、自傷(精神病除外);
(二)吸毒、鬥毆、酗酒及無證駕駛機動車輛、船舶和航空器、駕駛無牌機動車輛、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等違法違規行為導致傷病的;
(三)交通事故、意外事故、醫療事故等明確由他方負責的, 但因他人違法犯罪、他人責任的交通事故,經司法機關最終裁判仍無法獲得責任人賠付者除外;
(四)施行美容或者對先天性殘疾進行非功能性矯正或治療的;
(五)預防保健、療養費用;
(六)在國外或港、澳、台地區就醫的;
(七)應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規定的;
(八)國家、省和市有關規定不得由醫保基金支付的其他費用;
(九)濫用醫療資源所發生的;
(十)各種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礙的診療項目;
(十一)不符合計畫生育政策規定的醫療費用;
(十二)符合計畫生育政策規定的生育或終止妊娠以外所發生的醫療費用。

第四章 費用結算

第二十七條 參保人憑身份證和江門市城鄉居民醫保卡(簡稱醫保卡)進行醫療費用結算。已持有江門市社會保障卡(社保IC卡)的參保人可繼續憑社會保障卡(社保IC卡)進行醫療費用結算。醫保卡的樣本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制定,管理及制發工作由各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醫保卡工本費由參保人個人支付。
第二十八條 參保人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醫療費用結算辦法如下:
(一)住院登記。參保人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的,必須在入院48小時內向醫療機構提交本人醫保卡和身份證(未成年人同時要提供戶口簿、監護人身份證),並辦理住院登記手續。
(二)費用結算。參保人出院時,應按規定支付由個人應支付的費用,其餘的醫療費用,由定點醫療機構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有關規定辦理結算。
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在定點醫療機構普通門診統籌或特定門診醫療費用結算辦法如下:
參保人在辦理門診醫療費用結算時,應向定點醫療機構提交本人身份證、醫保卡或專用證,按規定支付由個人應支付的費用,其他醫療費用,由定點醫療機構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有關規定辦理結算。
第三十條 參保人在未建立醫療保險實時結算的定點醫療機構或在非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或特定門診所發生的醫療費用,需由個人現金墊付後,分別持以下資料,在2個月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社會保險管理所辦理報銷手續。參保人在非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後,應在2個工作日內,由參保人或家屬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申請備案報批手續。
零星報銷住院治療費用的參保人,需提交以下資料:醫院病歷或出院小結、疾病診斷證明書、醫技類檢查診斷報告、當次收費匯總清單或明細表、法定的醫療機構住院收費收據及其他相關資料。
零星報銷特定門診費用的參保人,需提交以下資料:法定的醫療機構門診收費收據、收費清單或明細表及其他相關資料。
以上資料需提供原件,其他代件或複印件無效。提供資料不齊全的,不予受理報銷。
第三十一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住院費用結算,按年初預算定額標準、年終決算定額標準的年度預(決)算的辦法結算。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門診定點機構的普通門診統籌醫療費用結算,根據被選定為門診定點機構參保人總人數,按每人每年35元標準,實行年度定額包乾方式結算,超支不補。
住院醫療和普通門診統籌醫療費用具體結算辦法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另行制定。

第五章 管理監督

第三十二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制定全市統一的用藥範圍、診療項目支付範圍、醫療服務設施支付範圍和市外轉診及異地就醫管理辦法、定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定點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協定書、參保人就醫管理、門診特定病種管理辦法、特定病種專用證年審制度等辦法。
第三十三條 參保人有下列行為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有權追回所支付的費用。對觸犯刑律的,除追回費用外,交司法機關處理。
(一)將本人身份證明及醫療保險憑證(醫保卡、專用證等)轉借他人就醫;
(二)冒用他人身份證明或社會保障卡就醫;
(三)私自偽造、變造病歷、處方、疾病診斷證明和醫療費票據;
(四)偽造、變造有關證明材料參加城鄉醫保;
(五)其他違反醫療保險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 任何單位與個人有權舉報定點醫療機構、參保人、用人單位以及相關部門工作人員的醫療保險違規、違法行為。
第三十五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必須統一安裝和使用江門市基本醫療保險結算管理系統,定點醫療機構應建立醫院信息管理系統,按全市統一的城鄉醫保實時結算軟體接口要求,與社保電子結算系統實現數據對接,以實現主要業務全程信息化處理,規範管理,確保醫療費實時結算,方便民眾。
第三十六條 城鄉醫保建立周轉金制度。各市、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本地區城鄉醫保待遇支付實際情況向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以下簡稱市社保局)提出周轉金撥款申請,經市社保局審核匯總後,向市財政局申請撥款。市財政局根據請款報告按月劃撥周轉金至市社保局支出賬戶,由市社保局劃撥給各市、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出賬戶,再由其按規定足額發放待遇。
第三十七條 建立城鄉醫保基金市級風險儲備金和省風險調劑金制度。每年從各市、區當年城鄉醫保基金籌資總額中計提5%作為城鄉醫保市級風險儲備金,計提0.5%作為省風險調劑金,市級風險儲備金歷年結餘不得超過當期基金總收入的20%。
市級風險儲備金主要用於各市、區基金出現收不抵支時調劑使用。所屬市、區城鄉醫保基金出現收支缺口的,先由所屬市、區歷年累計結餘的基金支付。對完成市政府下達當年基金征繳任務的市、區,歷年累計結餘不足支付基金收支缺口的,不足部分在市級風險儲備金中給予調劑解決,市級風險儲備金不足以解決的,由市和各市、區按財政管理體制比例分擔。對沒有完成市政府下達的當年基金征繳任務或沒有按規定繳納市級風險儲備金以及未執行本方案有關規定的市、區,其歷年累計結餘不足支付基金收支缺口的,由各市、區財政自行承擔。
省級風險調劑金由市財政局按照各市、區上解任務統一從各地管理分賬劃解到省。省下撥我市的調劑金統一划入市級風險儲備金。
第三十八條 城鄉醫保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專款專用,並按國家有關規定計息,實現保值增值,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改變其性質和用途,不得拖欠、挪用、截留或侵占。
各市、區原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城居醫保)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以下簡稱新農合)的歷年基金結餘經審計後,統一歸結到江門市城鄉醫保基金財政專戶,由市財政部門進行分賬統一管理,原城居醫保和新農合基金缺口分別由當地財政負擔。
第三十九條 城鄉醫保基金會計統計和財務管理按照國家、省的有關規定執行,並建立健全城鄉醫保基金預決算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財政、審計機關依法對城鄉醫保基金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並及時向社會公布基金的運行情況。
第四十條 建立健全城鄉醫保服務網路和社保協理員制度。 各市、區要按省機構編制委員會粵機編[2009]6號文規定的縣級經辦機構編制標準配備經辦人員。各市、區鄉鎮服務點(社會保險管理所)配備專職審核員。各行政村至少聘請1名社保協理員,進一步加強城鄉醫保經辦能力建設。社保協理員聘請方式由各市、區政府結合當地實際確定。
社保協理員主要負責本行政村城鄉醫保宣傳、發動、登記、籌資,協助參保人辦理個人繳費和報銷,協助行政村組織公示和資格審核,受理城鄉醫保舉報,兼顧社保經辦其他工作。
城鄉醫保各級經辦機構(含社會保險管理所)及社保協理員人員的工作經費和管理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城鄉醫保基金中提取。
第四十一條 城鄉醫保管理經費由各級財政負責安排。城鄉醫保管理經費主要用於政策制定、宣傳發動、業務培訓、系統維護、資料印製及城鄉醫保其他工作的開支。城鄉醫保管理經費不得從城鄉醫保基金中列支。
第四十二條 各級政府應建立城鄉醫保聯席會議制度和年度考核管理制度,定期研究分析城鄉醫保突出問題,協調推進城鄉醫保制度實施。對完成責任目標、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對未完成責任目標的,予以通報批評。
第四十三條 與城居醫保、新農合制度銜接。城鎮居民(鶴山市除外)在2010年7月至12月期間,統一按60元/人的標準繳納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間的城鄉醫保費,並按本辦法規定享受相應待遇;2010年7月至12月,各級財政按45元的標準對參保人予以補助(市本級財政對各市、區城鎮居民補助標準也按原標準的一半予以補助)。新農合的參合人在2010年12月31日前仍按新農合的規定享受待遇。2010年鶴山市城鄉居民按《鶴山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參加城鄉醫保。
2011年1月起,全市城鄉居民統一按本辦法規定參加城鄉醫保,並享受相應待遇。
第四十四條 城鄉醫保的個人繳費標準、財政補助、待遇支付範圍和標準,應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經濟社會發展、醫療消費水平和基金結存情況,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共同研究提出調整方案,報市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城鄉醫保基金及其利息免徵稅、費。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所指“各市、區”是指江門市下屬各縣級市和區。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江門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江府辦[2008]58號)同時廢止。各市、區制定的新農合、城鄉醫保有關政策檔案從2011年1月1日起廢止。如國家和省有新規定,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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