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鄉困難居民醫療救助暫行辦法

《南京市城鄉困難居民醫療救助暫行辦法概述》是南京市民政局為切實做好醫療救助制度與城鎮職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等政策的銜接、進一步提高全市醫療救助水平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市城鄉困難居民醫療救助暫行辦法
  • 索引號:012947226/2015-00486
  • 發布機構:南京市民政局
  • 生效日期:2015-12-04
  • 生成日期:2015-12-04
  • 信息分類:民政、扶貧、救災/醫療救助/通知
辦法介紹
第一條 為切實做好醫療救助制度與城鎮職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等政策的銜接,進一步提高全市醫療救助水平,根據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建立和完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的意見》(蘇政辦發〔2007〕105號)精神,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醫療救助遵循的原則
(一)以住院和大病救助為主,兼顧門診;
(二)以城鄉低保對象、五保對象為主,兼顧邊緣群體;
(三)個人自付、社會幫扶與政府救助相結合;
(四)救助標準與籌資規模相適應。
第三條 醫療救助實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制。市民政部門是全市醫療救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區縣民政部門負責轄區內醫療救助的管理審批工作;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醫療救助的具體管理工作;社區居委會和村民委員會協助做好醫療救助的有關工作。
第四條 醫療救助對象
(一)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鄉居民(以下簡稱低保人員);
(二)本市家庭月人均收入高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2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鄉居民(以下簡稱邊緣困難人員);
(三)本市農村五保對象和市政府規定的其他需要救助的特殊困難人員。
第五條 醫療救助方式
(一)日常醫療救助。適用於低保對象中的未成年人及70歲以上老人。
(二)大病醫療救助。1、一類疾病:指惡性腫瘤、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含手術後的抗排異治療)、白血病。2、二類疾病:指急性心肌梗塞、腦中風、急性壞死性胰腺炎、腦外傷、主動脈手術、冠狀動脈旁路手術、慢性腎功能性衰竭、急慢性重症肝炎、危及生命的良性腦瘤、重症糖尿病、消化道出血、系統性紅斑狼瘡、慢性再生障礙性貧血、血友病、重症精神病。
(三)醫前救助。
第六條 醫療救助標準
(一)對享受日常醫療救助的人員,按照個人實際負擔給予救助,本年度日常醫療救助累計不超過300元。
(二)低保人員中患一類疾病的人員,經各類基本醫療保險核報後,按照個人實際負擔的50%給予救助,本年度醫療救助累計不超過8000元。
(三)低保人員中患二類疾病的人員,經各類基本醫療保險核報後,按照個人實際負擔的50%給予救助,本年度醫療救助累計不超過4000元。
(四)邊緣困難人員中患二類疾病的人員,經各類基本醫療保險核報後,按照個人實際負擔的50%給予救助,本年度醫療救助累計不超過2000元。
(五)低保人員中患一、二類疾病以外病種確需住院的,經各類基本醫療保險核報後,按照個人實際負擔的50%給予救助,本年度醫療救助累計不超過2000元;邊緣人員中患二類疾病以外病種確需住院的,經各類基本醫療保險核報後,按照個人實際負擔的50%給予救助,本年度醫療救助累計不超過1000元。
(六)低保人員憑醫保定點醫院診治證明或住院通知單,本年度可申請享受一次性1000元醫前救助,與醫後救助共同計入年度醫療救助總額。以上各類醫療救助標準隨經濟社會的發展,由市民政、財政部門適時提出調整建議,經市政府批准後公布執行。
第七條 醫療救助資金籌集和管理
(一)醫療救助資金通過各級財政預算和社會福利彩票公益金、慈善資金等多渠道解決,各級財政部門要將醫療救助經費列入當年財政預算。
(二)醫療救助資金要納入社會保障資金專戶,專項管理,專款專用。社會組織和個人為醫療救助所提供捐贈、資助,要納入社會保障資金專戶,統籌安排。
(三)市級財政根據市民政局編制的用款計畫,按季預撥各區縣財政醫療救助資金;區縣級財政按照本級民政部門編制的用款計畫,按月撥付醫療救助資金。
(四)各級財政、審計、監察部門要依法定期審計和監督醫療救助資金的使用情況。
第八條 申請醫療救助程式
(一)由戶主或受其委託的家庭成員向戶籍所在地的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下列材料:
1、醫保定點醫院診斷和診治證明,已支付的醫療費用單據(醫療費用必須符合醫療保險藥品範圍);
2、醫療費發生期間的家庭成員收入情況證明(城鄉低保對象提供保障金領取證);
3、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接到申請後,進行調查核實,對基本符合條件的,由申請人填寫《南京市城鄉困難居民醫療救助申請表》,並提出調查意見,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進行審核。
(三)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對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上報的調查材料進行審核,並簽署意見,報區縣民政部門審批。
(四)區縣民政部門應當自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受理之日起30日內做出審批決定。對符合條件的,從批准之月的下月起發給醫療救助金。
第九條 申請醫療救助的對象須到醫保定點醫院就醫,醫療費用必須是本年度內發生的基本醫療費用。
第十條 各類醫院要根據《南京市城鄉困難居民醫療費用減免制度實施辦法(暫行)》(寧政辦發〔2005〕1號)和市物價局、衛生局等部門聯合出台的《關於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收費減免問題的通知》(寧價費〔2002〕238號)有關規定,嚴格執行對低保對象就醫的有關優惠減免政策。
第十一條 不屬於醫療救助的範圍
(一)在非醫保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費用;
(二)在醫保用藥和醫療服務目錄外的費用;
(三)違法違規所致傷害;
(四)有第三者賠償責任的交通事故、醫療事故等;
(五)其他不符合規定支付範圍的。
第十二條 申請人如有弄虛作假行為的,一經查實不予救助。對所騙取的救助金額如數追回,並視情節輕重依法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第十三條 本辦法適用範圍為江南八區。江寧區、浦口區、六合區、溧水縣、高淳縣應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財政支付能力,在不低於《南京市城鄉困難居民大重病醫療救助暫行辦法》(寧政辦發〔2005〕1號檔案)和《關於進一步做好城鄉困難居民大重病醫療救助工作的補充意見》(寧政辦發〔2006〕82號)規定的救助範圍和標準基礎上,制定本地區的城鄉困難居民醫療救助實施細則,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對於農村五保對象,在實施醫療救助的基礎上,各區縣財政要按照每名五保對象每年不低於300元的標準安排醫療補助金,統籌使用於補助五保對象農村合作醫療中個人支付部分的醫療費用,具體辦法可參照當地農村低保對象醫療救助辦法執行;仍有困難的,通過臨時救助、慈善救助等辦法解決。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8年8月1日起執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