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做好城鎮困難居民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有關工作的通知

關於做好城鎮困難居民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有關工作的通知

做好城鎮困難居民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有關工作。2016年是“十三五”規劃開局之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關鍵之年。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決策部署,為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續的基本醫療保障制度,健全全民醫保體系,現就做好2016年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居民醫保,包括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下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做好城鎮困難居民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有關工作的通知
  • 文號:民發〔2007〕156號
  • 發布部門:民政部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 發布時間: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檔案編號,通知內容,

檔案編號

民發〔2007〕156號

通知內容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財政廳(局)、勞動保障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財務局、勞動保障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7〕20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切實做好城鎮困難居民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有關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合理確定困難居民範圍,及時報送困難居民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本情況
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試點城市,要按照《指導意見》“堅持自願原則,充分尊重民眾意願”的要求,積極鼓勵和引導城市困難居民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對於符合條件的城市低保對象,要按要求幫助其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對於“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老年人”和“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的界定,要根據《指導意見》的原則規定,在充分調研和論證的基礎上,結合當地實際,由地方民政部門會同財政、勞動保障等相關部門制定具體界定標準,並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各級民政部門要在現有工作基礎上,認真開展調查摸底,全面準確地掌握困難居民的人數、構成等情況,為幫助困難居民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做好準備工作。2007年,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會同勞動保障和財政廳(局),於10月30日前將匯總審定的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試點城市困難居民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人數(分未成年人數和成年人數)、困難人群補助標準和地方財政補助資金到位情況,報送民政部、勞動保障部和財政部,所報數據應與經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審核的勞動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統計的有關數據一致。從2008年起,各地應於每年3月底以前報送有關情況。
科學制定補助標準,規範困難居民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繳費補助資金撥付程式
按照《指導意見》要求,2007年,在對試點城市參保居民普遍給予補助的基礎上,對屬於低保對象的或重度殘疾的學生和兒童參保所需的家庭繳費部分,政府原則上再按不低於人均10元給予補助,其中,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按人均5元給予補助;對其他低保對象、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難居民參保所需家庭繳費部分,政府原則上再按不低於人均60元給予補助,其中,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按人均30元給予補助。中央財政對東部地區參照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補助辦法給予適當補助。各地要根據本地經濟發展水平、困難居民的經濟承受能力以及基本醫療需求、財政承受能力等因素,認真分析測算,科學合理地制定對困難居民的具體補助標準。
各級財政部門要根據困難居民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人數和補助標準,足額安排城市困難居民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所需補助資金。補助困難居民參保所需家庭繳費部分的資金,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城市醫療救助”項下,並通過財政部門在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中設立的“城市醫療救助基金”專賬及時劃撥至“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專賬。中央財政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具體補助金額,根據審定後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試點城市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困難居民人數和中央補助標準核定,通過城市醫療救助專項轉移支付下達。
採取切實措施,搞好城市醫療救助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銜接
各地要抓住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契機,進一步加快工作進度,建立和完善城市醫療救助制度。已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但尚未建立城市醫療救助制度的地方,要同步建立城市醫療救助制度,做好城市醫療救助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銜接工作。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地區,要結合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建立,完善醫療救助實施方案,對困難居民在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支付之外個人難以負擔的醫療費用,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適當補助。未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困難居民,符合條件的要按照規定及時給予救助。此外,要廣泛動員社會力量,通過社會幫困互助等多種渠道,進一步幫助困難居民緩解醫療難問題。
各地要結合當地實際,加強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醫療救助的管理服務銜接,探索建立適合困難居民特點的申請審批程式,協同做好睏難參保人員身份認定、組織參保和信息採集等服務工作,改進醫療保險和醫療救助資金支付方式和費用結算辦法,提高工作效率,增強困難居民醫療衛生服務的可及性。
充分發揮城市社區服務組織作用,配合做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服務工作
各地在推進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過程中,要充分發揮社區組織的作用,進一步加強社區公共服務體系和隊伍建設,提高服務居民、管理社區的能力。社區居委會等社區組織受基層政府及有關部門委託,積極協助做好宣傳發動、家庭調查、信息登記、組織參保等方面的工作。要結合建立健全醫療保險社會監督組織工作,建立居民參與醫療保險監督的機制,定期把本社區居民享受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救助的情況納入居務公開範圍,接受居民監督。要定期組織居民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服務情況開展民主評議,並把評議結果及時反饋給上級政府。要進一步整合信息資源,最佳化信息管理,逐步建立信息共享、高效便捷、安全可靠的街道社區公共服務信息工作平台。
加強組織領導,保障城鎮困難居民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順利開展
幫助城鎮困難居民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直接關係城鎮困難居民切身利益,是一項重大的民心工程,各地民政、財政、勞動保障部門要在當地政府領導下,高度重視,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加強信息溝通和數據資源共享,共同抓好落實。民政部門要商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幫助城鎮困難居民參加城鎮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政策,並做好城鎮困難居民核定工作;勞動保障部門要及時辦理參保手續,做好睏難居民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服務管理工作;財政部門要落實城鎮困難居民參保補助資金,加強對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並統籌考慮開展社會救助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必要的工作經費。
各地、各部門要結合本地實際,採取切實可行的措施,抓好督促落實。試點工作進展中的情況和問題,請及時上報上級有關部門。
民政部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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