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城市困難居民醫療救助辦法

民政部門應當建立醫療救助對象檔案。職工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向民政部門提供醫療救助情況。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市城市困難居民醫療救助辦法
  • 地點:大連市
  • 類型:救助辦法
  • 內容:困難居民醫療救助
  • 目的:提供醫療救助情況
第一條 為了保障城市困難居民基本醫療,健全和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根據國務院和省政府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困難居民醫療救助,是指城市困難居民就醫、購藥,享受政府給予的資金補助和醫療機構診療收費優待。
第三條 大連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困難居民醫療救助,適用本辦法。
城市困難居民中的全日制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在校學生和中、小學生的救助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條 市及縣(市)區醫療救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同級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困難居民醫療救助的組織、協調、指導等工作。
第五條 市及縣(市)區民政、勞動保障、衛生、財政等部門,按照國務院和省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與城市困難居民醫療救助有關的工作。
第六條 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等市政府派出機構根據授權,負責管理範圍內的城市困難居民醫療救助工作。
第七條 城市困難居民醫療救助,實行救助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政府救助、個人負擔和社會扶助相結合,保障基本醫療待遇的原則。
第八條 城市困難居民申請醫療救助,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本市非農業戶口;
(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三)沒有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第九條 城市困難居民應當持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大連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向辦理最低生活保障的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經街道辦事處審查上報,縣(市)區民政部門核實,符合條件的,確認為救助對象,由勞動保障部門所屬的職工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發放醫療救助卡;不符合條件的,由民政部門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告知理由。
第十條 救助對象在定點醫療機構門診就醫或者在定點零售藥房購藥,憑《大連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和醫療救助卡,由政府按照發生的門診或者購藥費用的百分之八十給予救助,每人每年的救助額度累計最高為100元,家庭成員中的救助對象可以共享。
第十一條 救助對象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憑《大連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和醫療救助卡,由政府按照發生的住院費用的百分之七十給予救助。屬於患有重大疾病的,每人每年的救助額度累計最高為6000元;屬於患有其他疾病的,戶口在瓦房店市、普蘭店市、莊河市的,每人每年的救助額度累計最高為3600元,戶口在各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長海縣的,每人每年的救助額度累計最高為4200元。此項救助只限救助對象本人享受。
前款所稱的重大疾病包括:惡性腫瘤;慢性腎衰竭(尿毒症)並定期進行血液透析、腹膜透析的;再生障礙性貧血;紅斑狼瘡;高危孕婦住院分娩搶救;中晚期慢性重症肝炎及併發症;急性傳染期的各類肝炎、肺結核;精神分裂症、雙向性情感性精神障礙、器質性精神障礙。
第十二條 救助對象在本市區(包括縣及縣級市)級以上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包括向社會開放B類以上的廠礦企業、部隊醫療機構)就醫,憑《大連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居民本人身份證、戶口簿,醫療機構免收掛號費;按規定中準價格的百分之五十收取普通門診診查費,百分之七十收取計算機斷層掃描顯像(CT平掃)、核磁共振成像(MRI平掃)及普通彩色都卜勒超聲檢查費,百分之七十收取普通病房床位費。
第十三條 市政府根據全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支付能力,適時調整醫療救助額度和重大疾病範圍。
第十四條 救助對象患有慢性腎衰竭(尿毒症),定期在定點醫療機構門診進行血液透析、腹膜透析的,同時享受本辦法第八條和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醫療救助。
第十五條 救助對象中的三無人員(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撫養人的居民),在定點醫療機構門診就醫、住院治療或者在定點零售藥房購藥,由政府按照發生的費用給予全額救助,最高救助額度按照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定點醫療機構、零售藥房,由醫療救助工作領導小組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 救助對象享受救助的醫療費用範圍,應當符合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醫療服務設施目錄的規定。
第十八條 救助對象發生的門診、住院醫療和零售藥房購藥費用,在最高救助額度內,只交納個人應承擔部分,政府救助部分由醫療機構、零售藥房先行墊付。醫療、購藥費用超過最高救助額度的,超出部分由救助對象個人負擔。
第十九條 醫療機構、零售藥房墊付的救助費用,由財政部門定期撥付。
第二十條 市及縣(市)區人民政府建立醫療救助資金。
醫療救助資金按照上年度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居民的人數、年人均500元的標準籌集,由市和各縣(市)區分擔。市級救助資金主要用於對縣(市)區的補助,補助比例為:長海縣、瓦房店市、普蘭店市、莊河市,市補助百分之七十;各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市補助百分之五十。
市政府根據全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醫療救助情況,適時調整救助資金籌集標準和市級救助資金的補助比例。
第二十一條 醫療救助資金納入社會保障資金財政專戶,實行專帳核算、專人管理、專款專用,其具體使用管理辦法,由市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 城市困難居民醫療救助行政工作經費,由同級財政部門予以保障。
第二十三條 市及縣(市)區醫療救助工作領導小組定期組織民政、勞動保障、財政、衛生、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行政部門研究城市困難居民醫療救助工作,並對有關部門和單位實施醫療救助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進行處理。
第二十四條 申請人對民政部門不予認定醫療救助對象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騙取醫療救助的,由街道辦事處或者民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追回被騙取的醫療救助金;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定點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拒絕對醫療救助對象進行醫療救助的,由衛生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 負責城市困難居民醫療救助的監督管理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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