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是楚雄州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貫徹實施國家、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政策,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並組織實施,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負責職業中介機構的監督管理,負責對人力資源市場進行監督檢查。
(三)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人員的綜合管理和行政機關效能建設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國家榮譽制度和政府獎勵制度。
(四)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立就業援助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制度;牽頭擬訂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的措施和辦法;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
(五)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組織實施城鄉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會同有關部門落實社會保險基金、社會保障資金的管理和監督制度,審核、匯總社會保險基金、社會保障資金預決算草案;制定社會保險基金收繳、支付管理辦法,對社會保險基金、社會保障資金進行監督管理。
(六)負責就業、失業和社會保險基金的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七)貫徹執行機關、事業單位的工資福利和離退休政策;深化公務員工資制度改革和事業單位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建立健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組織實施地方性津貼、補貼政策。
(八)會同有關部門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參與人才管理工作,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和學術技術帶頭人的選拔、培養工作。
(九)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貫徹落實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十)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協調、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勞動糾紛,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一)組織和監督實施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貫徹落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相關案件。
(十二)組織實施引進國內外智力和出國(境)培訓計畫,承擔國內外人才技術交流合作工作。
(十三)承辦楚雄州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楚雄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機關設23個內設機構(正科級)和機關黨委辦公室、離退休人員管理辦公室。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綜合協調、政務運轉、督查督辦和服務保障工作;承擔機關文電、會務、機要、保密、檔案、政務公開、綜治維穩、機關日常事務、機關制度建設等工作;負責重要文稿起草工作;承辦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和人事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不含獨立核算單位)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承擔全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教育、培訓、表彰、獎勵工作。
(二)政策法規科
指導、監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規政策的貫徹落實; 規範行政執法工作;承擔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審批的日常管理工作;承辦有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組織、協調全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執法工作人員資格培訓工作;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相關調研工作;牽頭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
(三)規劃財務科
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匯總審核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參與擬訂社會保障資金(社會保險基金)財務管理制度;負責全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基礎能力建設項目申報和組織實施工作;負責所屬獨立核算事業單位財務監督管理工作;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化建設的規劃和統計管理工作;負責管理州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險事業經費的預決算和國際援助、貸款項目。
(四)公務員考試錄用與職位管理科
負責行政機關(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下同)公務員錄用、登記、任免、調配、交流、培訓工作;負責公務員職位分類管理工作;負責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的審核申報工作;負責州級行政機關公務員科級職務任職資格審核工作;承辦楚雄州人民政府所屬機構任免工作人員事宜;管理州級行政機關科級及以下公務員的人事檔案。
(五)公務員考核獎勵與監督科
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考核、獎勵、懲戒、辭職辭退、申訴控告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國家榮譽制度和政府獎勵制度;負責監督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及其配套法規政策和公務員行為規範、職業道德建設、能力和作風建設政策;綜合管理和指導全州行政機關效能建設工作;協調、指導全州各級行政機關實施責任政府三項制度和效能政府行政能力提升工作。
(六)就業促進與失業保險科
負責擬訂全州就業規劃和年度計畫;擬訂就業與失業管理辦法;負責完善失業預警制度和較大規模失業預防、調節和控制制度;指導和規範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管理;參與擬訂專項就業資金、扶貧公共就業服務資金的分配方案及使用管理辦法;牽頭擬訂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的措施和辦法;負責組織實施就業援助制度和特殊群體就業實施辦法;牽頭實施經濟結構調整中涉及職工安置權益保障的政策措施;擬訂失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指導、監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承擔楚雄州就業和再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人力資源開發科
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職業中介機構的監督管理;負責對人力資源市場進行監督檢查;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管理和實施掛鈎扶貧幹部(科技副鄉鎮長)選派工作;擬訂人力資源開發規劃及人才培養、人才引進政策;負責人才管理制度、服務體系建設工作;開展人才資源調查、信息統計;制定人才獎勵政策並組織實施;承辦楚雄州人才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有關工作。
(八)軍官轉業安置科
貫徹執行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擬訂安置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軍隊轉業幹部和隨調家屬安置工作;負責軍隊轉業幹部的管理服務工作;負責部分企業軍轉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的落實;指導縣市做好軍隊轉業幹部思想教育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企業軍轉幹部群體性上訪事件的預防和處置工作;負責全州企業軍轉幹部資料庫的建設及解困資金的預算、協調工作;承擔楚雄州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和楚雄州群體性事件企業軍轉幹部問題工作小組的日常工作。
(九)職業能力建設科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州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技能鑑定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在國家教育方針政策指導下,擬訂技工學校及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指導技工學校招生工作和師資隊伍建設;遵照國家職業分類、職業技能標準和行業標準制定本地區實施辦法;指導和規範職業技能鑑定,承擔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崗位考核(鑑定)評審工作。
(十)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科
擬訂和組織實施專業技術人員管理政策;負責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負責專業技術人員職稱綜合管理工作,承辦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負責楚雄州中青年學術技術帶頭人的選拔、培養和管理工作;承擔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規劃和培養工作;負責推薦、選拔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員、“科技興鄉貢獻獎”以及優秀拔尖人才;負責指導監督全州各類職稱考試和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工作;承擔楚雄州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一)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科
負責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負責事業單位崗位設定管理、崗位聘用認定工作;擬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增人計畫管理工作;負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工作;負責制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公開招聘政策、計畫及錄(聘)用工作;負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的調配、獎懲、辭職、辭退工作;負責州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科級職務的任免審核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技術工人的聘用管理工作。
(十二)農民工工作科
擬訂農民工工作規劃,推動農民工有關政策的落實,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負責農民工工作信息建設;承擔楚雄州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和楚雄州家庭服務業促進就業聯席會議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三)勞動關係科
組織實施勞動關係政策法規;負責全州勞動契約和集體契約制度實施規範工作;負責中央、省駐楚單位和州屬單位勞動用工登記、聘用契約備案和集體勞動契約的審核工作;貫徹執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實施辦法;負責全州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巨觀調控工作,發布本地區勞動工資指導線和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承辦中央、省駐楚單位和州屬單位綜合計算工時和不定工時工作制度的審批工作;參與國有企業改革、改組、改制方案的審核工作;承擔楚雄州勞動關係三方聯席會議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四)工資福利科
組織實施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含特殊貢獻人員)的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離退休政策;組織實施地方性津貼、補貼政策;負責事業單位工資總額管理工作;負責州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調整變動日常管理工作;負責州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前和延後退休的審批、審核工作;承擔楚雄州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五)養老保險科
組織實施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及其補充養老保險政策;擬訂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建立養老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制度;負責州屬參保職工正常退休審核發證工作;負責全州參保職工提前退休審核上報工作;負責州屬參保人員延伸繳費年限的審核工作;負責企業年金的審核和備案工作;指導、監督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
(十六)醫療生育保險科
根據國家和省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擬訂醫療保險、生育保險相關政策和管理制度;擬訂醫療生育保險基金管理辦法;負責城鄉醫療保險統籌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州級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的資格認定和年度檢審;參與擬訂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的服務協定和管理考核及結算辦法;負責州級參保人員醫療保險視同繳費年限的認定工作;參與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的監督和管理;指導、監督醫療保險、生育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
(十七)工傷保險科
根據國家和省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擬訂工傷保險相關政策和管理制度;擬訂工傷保險基金管理辦法;貫徹落實工傷預防、認定和康復政策;承擔勞動能力鑑定有關工作;指導、監督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承擔楚雄州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公室和工傷認定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八)城鄉居民社會保險科
貫徹執行國家、省新型農村和城鎮居民社會保險及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法規、規章和政策,擬訂基金管理辦法和經辦機構管理制度,指導、監督經辦機構的工作;負責新型農村和城鎮居民社會保險基金及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基金的管理工作及基金的風險預警分析;擬訂征地方案中有關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辦法。
(十九)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科
負責社會保險基金和社會保障資金監督制度建設;監督社會保險基金和社會保障資金收繳、支付管理情況,並定期向社會公布;負責社會保險基金的內部審計工作;負責經辦機構負責人的離任審計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指導縣級社會保險基金和社會保障資金的監督管理工作;牽頭組織查處相關案件;承擔楚雄州社會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和社會保險稽核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信訪調解仲裁科(楚雄州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
負責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工作;牽頭處理重要來信、來訪案件,協調處理有關信訪事項;指導和實施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聘任、解聘專職或者兼職仲裁員;受理州級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討論重大或者疑難的勞動人事爭議案件;對仲裁活動進行監督;指導開展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承擔楚雄州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的日常工作。
(二十一)勞動保障監察支隊
擬訂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制度;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依法查處和督辦重大案件;監督用人單位貫徹執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受理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行為的舉報、投訴;指導縣市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參與處理因勞動糾紛引發的突發事件;承擔其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工作。
(二十二)引進智力辦公室
指導、協調全州引進國內外智力工作,擬訂全州引進國內外智力工作的政策措施;組織實施引進國內外智力的重點項目,承辦有關對外聯絡工作;擬訂吸引國(境)外專家、留學人員來楚工作或定居政策;負責國(境)外專家管理;負責聘請外國專家引進項目的申報工作,管理和撥付項目資助經費,並監督項目實施;負責引進國內外智力成果和出國(境)培訓成果的示範推廣工作;牽頭組織國家“外國專家友誼獎”和雲南省“外國專家彩雲獎”人選的申報工作;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對外交流合作工作。
(二十三)宣傳信息科
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新聞發布和宣傳工作;負責收集、篩選、核實、加工、整理、綜合、分析、傳報、儲存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務信息,提出信息調研課題,組織開發高層次信息;承擔《彝州人事與社保》期刊和《楚雄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簡報的編髮工作;負責楚雄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網站和政府信息公開網站的建設、維護及信息發布、更新工作;承擔部門年鑑的編纂工作。
機關黨委辦公室
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和紀檢監察工作。
離退休人員管理辦公室
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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