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紅河州
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整合劃入原紅河州人事局、原紅河州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職責。
(三)將出境就業管理的職責劃給紅河州商務局。
(四)加強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管理職責,完善勞動收入分配製度,發揮人力資源優勢。
(五)加強統籌城鄉就業和社會保障政策職責,建立健全從就業到養老的服務和保障體系。
(六)加強統籌人才市場和勞動力市場整合職責,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的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
(七)加強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逐步提高基金統籌層次,推進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八)加強促進就業職責,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立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制度,促進社會就業。
(九)加強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和協調農民工工作職責,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主要職責
(一)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政策,起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單行條例草案及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的實施意見,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並組織實施,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指導和監督對職業中介機構的管理,負責對人力資源市場進行監督檢查。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立就業援助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制度。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及實施辦法,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
(四)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貫徹執行養老保險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失業、醫療、工傷、生育及農村社會保險、補充保險的具體實施意見,並組織和監督實施。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農村社會保險政策,逐步提高基金統籌層次。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的管理監督制度,審核、編制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制定社會保險基金收繳、支付、管理、運營等管理辦法,對社會保險基金進行監督和管理。指導、協調、監督縣市的社會保險工作。
(五)負責就業、失業和社會保險基金的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貫徹執行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和地方性津貼、補貼政策的實施意見並組織實施,貫徹執行機關、企事業單位福利、離退休政策,建立健全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
(七)會同有關部門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制定專業技術人員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參與人才管理工作,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
(八)貫徹執行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安置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推動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的落實。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九)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擬訂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國家榮譽制度和政府獎勵制度。
(十)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民工工作規劃,擬訂農民工工作政策及實施意見,協調、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一)統籌執行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執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十二)擬訂引進外國智力規劃並組織監督實施。負責出國(境)培訓年度計畫擬訂上報,審核上報出國(境)培訓項目並組織實施。對在紅河州境內工作的外國專家實行屬地化管理。
(十三)承辦紅河州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紅河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機關設18個內設機構(正科級)和社會保險局。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財務、信息、政務公開、安全、保密、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所屬事業單位財務、國有資產監管工作;承擔局機關綜合協調、政務運轉和服務保障工作;負責省、州各項目標責任考核和行政督促檢查的綜合協調工作。
(二)政策法規科
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研究工作,承擔重要政策檔案起草工作;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新聞發布和宣傳工作;組織起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單行條例草案;承擔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負責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的辦復工作;承辦有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負責有關法律事務工作;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三)規劃財務科
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匯總審核社會保險基金(資金)預決算草案;參與擬訂社會保險基金(專項資金)財務管理制度;負責社會保險基金及專項資金的審核上報和撥付。承擔基礎能力建設、信息系統建設規劃及統計匯總上報工作;負責全州機關事業單位人事計畫管理工作及州級機關事業單位使用編制外人員的管理工作。負責管理州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險事業經費和國際援助、貸款項目。
(四)紅河州公務員局(公務員管理科)
會同有關部門起草公務員分類、錄用、登記、任免、考核、獎勵、懲戒、辭職辭退、職務管理、職位交流等具體管
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具體辦法、聘任制公務員管理具體辦法,負責行政機關所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審核上報工作;承辦州、縣(市)行政機關及鄉鎮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登記的日常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公務員行為規範、職業道德建設和能力建設工作,依法對公務員實施監督;負責公務員信息統計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全州行政機關公務員、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工作;完善公務員申訴控告制度、聘任制公務員人事爭議仲裁制度,保障公務員合法權益;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州級榮譽制度、政府獎勵制度,審核上報國家表彰獎勵和以雲南省人民政府名義獎勵的人選,指導和協調政府獎勵工作,審核以紅河州人民政府名義實施的獎勵活動。
紅河州公務員局下設考試錄用科、職位管理與考核獎懲科(正科級):
1、考試錄用科
執行和完善公務員考試錄用制度;組織全州行政機關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工作;完善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管理制度和管理辦法;承辦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登記、調任等日常管理工作。
2、職位管理與考核獎懲科
指導和檢查州級行政機關科級職務任免與職務升降工作;嚴格審核和管理科級職數;指導和推行科級職務競爭上崗制度;負責州級行政機關公開選調公務員工作;承辦公務員辭職、辭退等工作;負責公務員管理相關統計工作;完善公務員考核、獎懲制度;承辦紅河州人民政府獎勵表彰工作,負責對以紅河州人民政府名義表彰的項目和對象進行審核;組織實施公務員行為規範、職業道德建設和能力建設工作,依法對公務員實施監督;承擔紅河州實施“三項制度”工作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就業促進科
擬訂就業規劃和年度計畫並負責組織實施;擬訂勞動者平等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和跨地區有序流動政策;指導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設和制度建設;指導和規範公共就業服務和就業服務信息管理;擬訂就業和失業管理辦法;參與擬訂專項就業資金、扶持公共就業服務資金的分配方案及使用管理辦法;擬訂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實施辦法;擬訂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入境就業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承擔紅河州就業和再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六)人力資源開發科
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職業中介機構的監督和管理;負責對人力資源市場進行監督檢查;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及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承辦州級機關工勤人員和州屬事業單位管理人員、工勤人員的調配和管理事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全州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考試錄(聘)用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全州城鎮退役士兵“雙考”安置的文化考試工作,指導各縣市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的人事代理工作。
(七)軍官轉業安置科(紅河州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
擬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軍隊轉業幹部培訓工作;負責州直單位的軍隊轉業幹部和隨調家屬安置工作;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管理服務及教育培訓、就業指導工作;承擔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退役金的核發,協調、落實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社會保障事宜;指導縣市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管理服務工作;負責中央和省有關企業軍轉幹部解困政策的落實;指導各縣市做好企業軍轉幹部思想教育和信訪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企業軍轉幹部群體性上訪事件的預防和處置工作;負責全州企業軍轉幹部資料庫的建設及解困資金的預算、協調工作;承擔紅河州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的具體工作。
(八)培訓教育科
負責完善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培訓制度;擬訂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培訓和在職教育、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組織公務員對口培訓和行政機關公務員初任培訓、任職培訓,組織事業單位新錄(聘)用工作人員培訓工作;指導和監督專門業務培訓、在職培訓工作;牽頭負責“州院州校合作”培訓相關工作。
(九)職業能力建設科
擬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技能鑑定規劃,擬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技能鑑定政策及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在國家教育方針政策指導下,擬訂技工學校、職業院校及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指導技工學校、職業院校招生工作、師資隊伍和教材建設;協助做好技工學校、職業院校國家助學金髮放監督管理工作;按照國家職業分類、職業技能標準和行業標準指導和規範職業技能鑑定及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崗位考核(鑑定)評審工作。
(十)職稱與事業單位管理科
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專業技術人員職稱綜合管理工作,承辦深化職稱制度改革有關工作;負責專業技術職(執)業資格考試工作;承擔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規劃和培養工作;負責推薦、選拔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員、“科技興鄉貢獻獎”以及優秀拔尖人才;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及人事管理工作;承辦事業單位崗位設定方案的核准或備案事宜;負責州屬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的調配和管理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技術等級聘用管理。
(十一)勞動關係科
擬訂勞動關係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勞動契約和集體契約制度實施規範;擬訂勞動用工登記、聘用契約備案政策,負責州直、中央和省駐州單位勞動用工登記、聘用契約、集體契約及工資總額備案工作;擬訂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巨觀調控辦法,指導、監督州屬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監督實施離退休政策;指導企業勞動定員定額工作;擬訂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實施辦法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實施辦法;承辦中央和省屬駐州企業、州屬企業綜合計算工時和不定工時工作制度的審批;負責企業職工工齡認定工作。
(十二)工資福利科
擬訂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離退休政策的實施意見並組織實施;擬訂地方性津貼、補貼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州級機關事業單位財政統發工資審核工作;負責工資統計分析工作;負責事業單位工資總額管理工作;負責州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調整變動日常管理工作;負責州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齡認定和提前、延後退休的審批、審核工作。
(十三)信訪和調解仲裁科
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的實施規範,指導和協調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指導開展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負責勞動、人事、社會保障信訪工作,協調處理有關信訪事項;依法組織調處重大勞動、人事爭議案件;堅持仲裁員準入制度,組織調解員、仲裁員培訓。
(十四)智力引進科(紅河州外國專家局)
擬訂引進國外智力規劃,指導、協調引進國外技術、管理人才項目工作;負責聘請外國專家引進項目申報工作,管理和撥付項目資助經費,並監督項目實施;負責引進國外智力成果示範推廣工作;歸口管理和協調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的出國(境)培訓工作;負責出國(境)培訓項目計畫、項目資助經費的申報工作;負責出國(境)培訓成果示範推廣工作;對在紅河州境內工作的外國專家實行屬地化管理;負責“滇滬合作”培訓相關工作。
(十五)農民工工作科
承擔紅河州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的具體工作。擬訂農民工工作規劃,擬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及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參與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推動農民工有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導協調農民工工作信息建設。
(十六)執法監察科(紅河州勞動保障監察局)
擬訂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制度;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依法查處和督辦重大案件;負責州級機關、企事業單位勞動保障執法的年審和培訓工作;指導縣市勞動保障監察工作;負責對勞動保障監察員的管理培訓;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承擔其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執法監察工作。
(十七)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科
根據國家和省的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參與擬訂州級統籌的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辦法、監督制度、經辦機構內部管理控制的措施制度;依法監督審核社會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並組織查處重大案件;負責社會保險基金及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擬訂全州社會保險稽核工作規程和管理制度並負責組織實施;承擔紅河州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辦公室的職責。
(十八)人事科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機構編制工作;負責機關工作人員的學習教育工作;負責機關的離退休人員工作,指導下屬事業單位的離退休人員工作。
掛靠單位
紅河州社會保險局
綜合管理全州社會保險事宜,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貫徹執行養老保險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失業、醫療、工傷、生育及農村社會保險、補充保險的具體實施意見,並組織和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的管理監督制度,編制各項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制定社會保險基金收繳、支付、管理、運營等管理辦法;指導各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工作。
紅河州社會保險局設7個業務科(正科級):
1、社會保險綜合科
負責全州社會保險事宜的綜合協調、調查研究、運行分析、宣傳及信息工作;負責起草社會保險工作規劃計畫、總結及社會保險綜合性材料;參與起草涉及社會保險方面的重要政策檔案;負責擬訂社會保險工作規範並監督實施;負責擬訂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管理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
2、養老保險科
組織實施國家和省有關養老保險方面的法律、法規、政策規定;負責審核全州養老保險繳費費率、給付標準和繳費基數,擬訂養老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及基金(資金)撥付分配方案;負責參統單位特殊工種人員提前退休的審核;負責養老保險資料庫的維護及養老保險統計工作;負責州屬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和管理工作;承辦州級機關和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事宜;指導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工作。
3、失業保險科
根據國家和省的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擬訂失業保險具體貫徹意見和相關制度並組織實施;審核失業保險繳費費率、給付標準和繳費基數,擬訂失業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及基金(資金)撥付分配方案;擬訂穩定就業、調節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的實施意見並組織實施;負責失業保險統計工作,指導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工作。
4、醫療保險科
根據國家和省的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擬訂醫療保險具體貫徹意見和相關制度並組織實施;擬訂醫療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擬訂醫療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及基金(資金)撥付分配方案;負責對州級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的資格認定和年度檢審;參與擬訂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的服務協定和管理考核及結算辦法;擬訂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的支付範圍、支付標準;參與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的監督和管理;負責醫療保險統計工作;指導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工作。
5、工傷生育保險科
根據國家和省的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擬訂工傷、生育保險具體貫徹意見和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審核全州工傷、生育保險費率、繳費基數和給付待遇;擬訂工傷、生育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及基金(資金)撥付分配方案;負責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有關工作;負責工傷、生育保險統計工作;指導工傷、生育保險經辦機構工作;承擔紅河州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公室的職責。
6、農村社會保險科
根據國家和省的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擬訂農村社會保險的具體實施意見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村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制度、經辦機構管理規則;擬訂農村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及基金(資金)撥付分配方案;負責審核征地方案中有關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負責農村社會保險統計工作;指導農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工作。
7、社會化管理科
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政策,擬訂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具體貫徹意見和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承擔紅河州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人員編制
紅河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機關行政編制60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5名(其中1名副局長兼任紅河州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主任,1名副局長兼任紅河州社會保險局局長),正科級領導職數30名(含總會計師1名、社會保險局副局長2名)、副科級領導職數16名。
其他事項
(一)紅河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在對外開展工作時,可以使用紅河州公務員局、紅河州外國專家局、紅河州勞動保障監察局、紅河州社會保險局的名義和印章。
(二)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就業管理的職責分工。畢業生就業政策由紅河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牽頭,會同教育等部門擬訂;畢業生離校後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紅河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
(三)紅河州社會保險中心與紅河州社會保險局合署辦公,原核定的47名事業編制維持不變。
(四)原紅河州人事局、原紅河州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下屬事業單位,整體劃由紅河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管理,其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