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是伊犁州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隸屬: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人民政府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政策。組織起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草案。擬訂相關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訂並組織實施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指導監督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促進入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組織落實就業援助制度。擬訂落實職業資格制度相關政策,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就業培訓制度。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
(四)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擬訂並組織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統籌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辦法,編制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
(五)負責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實施意見,促進建立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執行自治區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參與自治州級企業勞動模範評定工作。
(七)會同有關部門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落實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參與人才管理工作,落實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負責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培養和博士後管理工作,貫徹落實自治區國(境)外專家、留學人員來疆(回疆)工作和定居政策。會同相關部門做好高層次人才和緊缺人才引進工作。
(八)會同有關部門落實自治區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九)統籌實施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貫徹落實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監督落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十)受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信訪事項,擬訂信訪維穩工作預案。會同有關部門協調處理有關勞動、人事方面的重大信訪事件或突發事件。
(十一)完成自治州黨委、自治州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人事教育處、離退休幹部工作處)。負責機關綜合協調、文電會務、機要保密、文書檔案、信訪受理、督辦落實、信息宣傳、財務管理、後勤管理等工作;承擔政務公開、綜合治理、安全生產、民族團結、扶貧幫困、精神文明建設等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幹部教育培訓、幹部隊伍建設、離退休幹部服務管理等工作;負責人大建議、政協提案答覆工作。
(二)就業促進處。擬訂就業創業規劃、計畫和政策並組織實施,健全全方位公共就業創業服務體系;參與擬訂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擬訂就業扶貧和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政策,承辦高校畢業生就業派遣等工作;貫徹落實國(境)外相關人員(不含專家)入境工作管理政策;貫徹落實國家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負責就業信息化建設,統籌推進農民工工作信息化工作;實施就業統計監測制度。
(三)人力資源市場處。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負責人力資源市場建設工作;負責自治州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行政審批許可工作;按規定承辦調配人員事宜,承辦特殊需要人員的調配工作;組織實施選派專業技術人員到艱苦邊遠地區服務工作;承辦事業單位有關人才(不含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開發、引進、管理、服務和自治州黨委、政府安排的其他相關工作;承辦自治州人民政府管理的部分領導人員的行政任免手續。
(四)職業能力建設處。擬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政策和規劃;擬訂技能人才培訓和激勵政策;擬訂職業技能考核能力水平評價政策;擬訂公共實訓基地建設規劃、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技工院校、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職業技能鑑定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並監督實施;指導技工院校、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師資隊伍建設;貫徹國家職業分類、職業技能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意見並組織實施;負責職業技能競賽工作。
(五)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擬訂專業技術人才隊伍規劃和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引進、培養和選拔工作,承擔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的選拔工作;綜合管理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擬訂繼續教育政策,負責繼續教育基地的評估認定工作;承擔“三支一扶”計畫實施和博士後管理工作;貫徹實施自治區吸引國(境)外專家、留學人員來疆(回疆)工作或定居政策;貫徹實施自治區國(境)外機構在疆內招聘專業技術骨幹人才管理政策。
(六)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處。負責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貫徹實施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按照管理許可權承辦事業單位崗位設定方案的核准或備案事宜;執行事業單位人員考核、獎懲、懲誡、辭職、辭退等管理制度;貫徹實施國家和自治區關於事業單位招聘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政策。
(七)勞動監察和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處。擬訂勞動監察工作規劃和工作規範;組織實施勞動監察,依法查處和督辦重大案件;指導縣市開展勞動監察執法工作;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組織處理有關突發事件;承擔其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工作;依法配合大案要案、跨地區案件的查處;貫徹落實國家勞動關係政策;擬訂勞動契約和集體契約制度實施規範;指導勞動標準制定工作;開展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工作;監督執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參與自治州級企業勞動模範評定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承擔編制自治州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工作,參與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監督制度、運營策略和運營機構資格標準;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並組織查處重大案件。
(八)工資福利處。落實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離退休政策;深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實施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和工資收入分配政策;負責事業單位人員和工資總額管理,加強工資分配管理;執行統一發放工資政策;落實事業單位工作時間、休假制度、工齡計算及工作人員疾病、工傷等停工期間待遇、死亡撫恤等政策;擬訂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調控政策和辦法,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擬訂並組織落實最低工資標準。
(九)養老失業工傷保險處。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政策、標準;組織落實企業職工離退休政策;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企業死亡職工遺屬待遇和非因工傷殘職工待遇政策給付標準;貫徹執行失業、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協同基金監督機構指導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業務工作,督導擴面征繳工作;建立失業預警制度,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預防、調節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的政策,經濟結構調整中涉及職工安置社會保險權益保障的政策;指導監督勞動能力鑑定機構的工作;參與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編制工作。
(十)調解仲裁管理和政策法規處。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的實施規範,指導監督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指導開展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依法組織處理跨地區、有影響力的有關勞動、人事爭議及相關協調工作;負責仲裁員的管理、培訓等工作。組織開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地方性政策研究;組織起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草案;承擔立法和規範性檔案管理有關工作;監督檢查相關法律法規執行及依法行政情況;承擔行政執法人員培訓、資格證件管理工作;承擔行政複議、應訴、調解和行政處罰聽證工作;承擔法制宣傳教育及有關法律事務工作,承擔有關企事業單位職工安置方案審核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黨群、紀檢監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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