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是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人民政府主管勞動和社會保障的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 地址:伊寧市青年街技校培訓樓
  • 職責:自治區勞動保障工作的方針政策
  • 擬定:勞動保障配套政策和措施
機構地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機構地址

伊寧市青年街技校培訓樓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勞動保障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擬定自治州勞動保障制度改革方案,編制全州勞動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擬定自治州勞動保障配套政策和措施,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制定自治州勞動保障政策服務諮詢機構的管理規劃;依法行使國家勞動保障的監督檢查職權,制定勞動保障的監督檢查規範,指導監督自治州、地、縣(市)勞動保障監督檢查機構的工作。
(三)擬定促進全州城鄉就業的基本政策和措施;規劃和指導勞動力市場的發展,建立、健全就業服務體系;擬定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分流安置和再就業規劃、政策,組織實施再就業工程;制定勞動力市場、職業介紹及機構管理規則;擬定農村剩餘勞動力開發就業、農村勞動力跨地區有序流動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擬定境外人員進入自治州就業和自治州公民出境就業工作的有關政策並組織實施。
(四)根據國家和自治區頒布的職業分類、技能標準、技能鑑定等職業技能開發工作要求,擬定自治州職業技能開發工作管理意見;建立職業資格證書制度;擬定職業技能鑑定政策;制定州直企業在職職工技能培訓和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培訓以及就業訓練中心、社會力量舉辦的職業培訓機構的規劃及管理規則;制定勞動預備制度的實施方案;指導技工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師資隊伍建設,制定技工學校和職業技能培訓的教材建設規劃和評估認可制度。
(五)擬定協調勞動關係的基本規則,指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法建立勞動關係;制定勞動契約、集體契約的實施規劃;擬定勞動保障爭議處理制度及仲裁規範、規則;管理勞動保障爭議處理並監督執行;審核並發布企業勞動定員定額標準;組織實施自治州內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並監督檢查;負責政策性安置和調配工作;參與評定自治州企業勞動模範。
(六)根據國家和自治區工資巨觀調控政策,結合自治州實際,擬定企業工資指導線的有關政策;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行業工資收入調節政策和國有企業經營者收入分配政策;擬定並公布自治州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審核自治州直屬企業的工資總額和主要負責人的工資標準。
(七)擬定自治州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農村等社會保險的政策、標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八)貫徹執行社會保險基金收繳、支付、管理、運營的政策;對自治州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提出審核意見;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實施行政監督;制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規劃和基金運營機構的資格認定標準;制定社會保險服務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
(九)貫徹執行自治州機關、事業、企業單位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的政策,負責社會承辦機構資格認定工作。
(十)承擔全州勞動和社會保險的統計和信息工作,組織建設自治州勞動和社會保險統計信息網路,定期發布勞動和社會保險事業統計公報、信息資料及發展預測報告。
(十一)組織自治州勞動保障領域的科學技術研究及成果推廣套用以及宣傳教育工作;負責自治州勞動保障領域標準化工作;管理勞動保障領域境內外的業務技術合作與交流。
(十二)指導自治州、地、縣(市)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工作;指導勞動保障系統專業技術職稱工作;管理局直屬事業單位;指導有關學會、協會等社會團體工作。
(十三)承辦自治州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局機關的日常政務;承辦局黨組和局領導政務活動事宜;承擔綜合性政策調研和協調工作;負責領導批示和會議決定事項的督辦工作;負責會議、文秘、檔案、修志、保密、信息、信訪、新聞宣傳和接待聯絡工作;草擬局年度工作計畫、總結及工作制度等有關綜合性報告並負責監督檢查;匯集和提供勞動保障政務信息;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財務管理及所屬單位公產管理等行政事務;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建工作、精神文明建設和職工思想政治工作;承擔局機關及直屬單位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及職稱管理工作;負責直屬單位領導班子建設、後備幹部隊伍建設的具體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工、青、婦等民眾團體工作及計畫生育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二)勞動工資處
負責綜合性勞動保障統計、公報和預測工作;擬定全州勞動關係調整的基本規則和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制度的實施規劃及鑑證核准工作;指導社會中介機構,研究擬定自治州企業勞動定員定額標準並審核發布;負責政策性安置和調配工作,按分工負責“農轉非”審核工作;參與自治州企業職工勞動模範評定工作;綜合協調外商投資企業的勞動工資政策;擬定企業職工工資的巨觀政策、措施,提出調節收入分配建議;擬定工資指導線的有關政策;擬定企業最低工資標準;擬定行業工資收入調節政策和國有企業經營者工資收入政策;發布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審核州直企業的工資總額和主要負責人的工資標準。
(三)職業技能開發(培訓)處
指導全州職業技能培訓工作,擬定職業技能培訓的規劃和政策;擬定職業分類、職業技能標準的具體實施方法;負責實施職業資格證書制度;擬定職業技能鑑定實施辦法;綜合管理工人技術等級和技師、高級技師的考核、評定工作;負責職業資格證書的管理工作;負責試題庫建設,制定全州技工學校和各類職業培訓機構的發展規劃、政策和管理辦法;負責指導技工學校教育教學研究工作;擬定技工學校技能培訓的教材建設規劃和評估認定製度;指導師資隊伍建設;協調技工學校的招生工作;擬定企業在職職工技能培訓、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培訓、學徒工培訓和就業訓練的規劃及政策;承擔社會力量舉辦職業技能教育機構的審核、報批和廣告發布審核工作,並實施監督檢查;擬定職業技能人才培養、表彰和職業技能競賽的規劃和政策;指導全州職業技能競賽活動;組織推薦評審國家、自治區、州級技術能手。
(四)勞動保障監察處(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處)
指導全州勞動保障監督檢查機構的工作;擬定全州勞動保障監察的行政措施並組織實施;依法行使勞動保障監督檢查權;監督檢查國家、自治區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在全州的貫徹實施情況;組織查處重大疑難的勞動保障違法案件,處理勞動關係方面有重大影響的突發違法事件;承辦對嚴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用人單位和中介服務機構的行政處罰事宜;負責勞動保障專項執法檢查和勞動用工年檢工作;負責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負責全州勞動保障監察人員的管理和教育培訓工作。依照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規則和監督制度,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網路,監督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使用情況;建立並管理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系統,受理投訴舉報,查處基金管理的重大違紀案件;擬定基金管理辦法並實施監督檢查。擬定全州勞動保障法制建設規劃和年度計畫;起草、修訂、清理地方性勞動保障的政策和行政措施;參與起草局規範性檔案並負責審核工作;承擔綜合性政策調研和協調工作;承擔局機關法律事務,承辦勞動保障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和審查備案工作;組織重大行政案件的聽證工作;擬定勞動保障政策服務諮詢機構的管理辦法;承辦勞動保障涉外法律事務;負責普法工作及勞動保障法律宣傳諮詢工作;承擔行政執法責任制的組織實施工作;負責勞動保障政策法規的彙編工作。
(五)勞動保障爭議仲裁處(勞動保障爭議仲裁庭)
擬定全州勞動保障爭議處理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州勞動保障爭議的調解、仲裁工作和隊伍建設;負責勞動保障爭議仲裁員資格證書的審核工作;調解和處理因簽訂集體契約發生的勞動保障爭議;承擔州勞動保障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指導企業調解委員會的工作;協調仲裁委員會與人民法院之間的關係。
(六)養老、失業、工傷保險處
擬定州直養老、失業保險發展規劃和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擬定養老、失業、工傷保險基金征繳和管理政策,規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貫徹實施企業職工退休政策,執行城鎮企業職工退休領取基本養老金的資格條件和支付養老金的項目及標準。定期發布社會保險計發基數,管理並監督州直城鎮企業職工退休工作;負責州直企業和部、省屬參保企業職工退休審批,和州直企業特殊工種因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職工提前退休審批工作;負責州本級工傷待遇的審批工作,擬定工傷保險行業差別費率;擬定全州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的發展規劃和離退休人員實行社會化管理的政策並組織實施;擬定企業死亡職工遺屬待遇和非因工傷殘職工待遇政策並組織實施;擬定企事業單位補充養老保險方案;擬定企業職工福利方面的地方性行政措施和實施意見;擬定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有關政策和管理辦法;承擔機關事業單位參保職工退休待遇的審批工作;擬定自治州農村養老保險政策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定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籌集辦法和運營管理制度,以及待遇項目、給付條件和給付標準;擬定農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規則和農村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規劃並組織實施;承辦勞動鑑定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七)醫療、生育保險處
擬定州直醫療、生育保險政策、改革方案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定醫療、生育保險費率調整辦法和基金征繳管理政策;擬定醫療、生育保險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並監督實施;擬定醫療、生育保險費用社會統籌政策和醫療保險個人帳戶管理政策;擬定醫療、生育保險基金管理規則和政策;組織擬定基本醫療保險、生育醫療的藥品、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的範圍及支付標準;組織擬定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的管理辦法和費用結算辦法;擬定城鎮企業職工疾病停工治療和生育期間的待遇政策及標準;擬定補充醫療保險的規劃、政策和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辦法並組織實施;承擔州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自治州人民政府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就業處)
擬定全州勞動力市場發展規劃和實施辦法並監督實施;擬定就業管理和就業服務方面的政策和措施;負責州直就業目標任務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工作;擬定州直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業富餘人員分流安置的規劃和政策,組織實施再就業工程;擬定再就業服務機構和職業機構及勞務中介組織的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承辦州本級職業介紹機構登記和年檢工作;擬定城鎮就業補助經費的管理辦法;擬定勞動力流動、農村剩餘勞動力開發就業、農村勞動力跨地區有序流動的政策和措施;制定農村和外來勞動力進城務工的管理辦法;負責審批招用農村和外來勞動力計畫;綜合協調外商投資企業和新經濟組織的勞動保障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國家政策性安置勞動力工作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州自治人民政府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勞動保障監察支隊
勞動保障監察支隊在勞動保障監察處指導下,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委託行使以下職責:宣傳國家、自治區、自治州有關勞動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督促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貫徹執行;對州本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糾正和查處違法行為;受理民眾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行為的用人單位和有關組織的舉報、投訴、調查、取證和處理工作;具體負責州本級專兼職勞動保障監察員和法律監督員的管理工作;負責管轄範圍內的勞動保障用工年檢工作;根據要求組織州本級專項勞動保障執法檢查;承擔有重大影響的勞動保障違法案件的處理工作;承辦州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交辦的勞動保障監察案件和其他工作。
勞動保障監察支隊所屬三個大隊:
一大隊負責監督檢查用人單位招聘職工行為;勞務中介機構和社會培訓機構遵守有關規定情況;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遵守職業技能開發規定的情況;社會職業技能考核鑑定機構對勞動職業技能考核鑑定及發放證書情況;從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
二大隊負責監督檢查企業遵守工資總額巨觀調控情況;用人單位支付職工工資情況;國有企業經營者的收入情況;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勞動契約訂立和履行情況;社會保險金給付情況;負責勞動用工年檢工作。
三大隊負責監督檢查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情況,督促企業單位繳納拖欠的社會保險費,不發生新的拖欠;負責擴面征繳工作,重點擴面新建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及其從業人員。
(十)機關服務中心
在辦公室的領導下,管理機關的後勤服務工作;對內以優質服務為原則,提供高質量、全方位的服務,對外向社會開展經營服務;制定機關後勤服務工作的發展規劃、發展思路並組織實施;擬定機關後勤服務工作年度工作計畫,按月組織實施;制定機關後勤服務工作制度和技術規範,並監督檢查其執行情況;負責局機關基建、用水、用電、用暖和機關公產的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汽車及其他辦公設施的管理、維修和使用工作;負責局機關內職工的生活服務工作;負責局機關辦公樓的安全保衛、環境衛生工作;負責承辦其他相關工作任務。 (十一)勞動就業培訓中心
全面落實職業技能培訓的規劃和政策,承擔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職業資格證、勞動預備制度、創業、勞動系統幹部、社會等培訓工作;擬定職業資格證考前培訓計畫,負責組織、宣傳、教學及管理工作,協助職業技能 開發(培訓)處做好考核和證書的頒發工作;擬定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培訓計畫,建立健全下崗失業人員培訓檔案,完成培訓任務;根據勞動預備制度實施辦法,制訂勞動預備制培訓方案,落實培訓計畫;全面啟動創業培訓工作,加強師資隊伍建設,落實創業培訓中的各項政策、規劃;編制勞動保障系統幹部培訓計畫,具體實施幹部培訓的教學及組織管理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在職職工專業素質情況,編制定點、定期培訓計畫,具體負責培訓及管理工作;擬定社會培訓規劃,負責專業設定、組織及教學與管理工作;指導州直屬縣(市)及企業培訓中心開展工作,建立聯繫網路,定期召開培訓工作研討會,統一實施培訓任務。
(十二)勞動就業服務中心
勞動就業服務中心在就業處指導下,受就業處委託行使以下職責:
具體承辦州直民辦職業介紹機構的審批登記、年審及發證和監督管理工作;按有關規定和要求實施勞動力市場“三化”建設和承辦相關業務;擬定勞動就業服務相關工作制度及措施並組織實施;指導職業介紹服務中心、勞動事務所、勞動就業崗位開發辦公室和勞動力市場工作,督促、指導以上四個部門擬定出相關制度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州直各類企業單位和外地單位來伊招工手續審批以及政審工作。
(十三)再就業勞動技能培訓實習基地
全面落實職業培訓總體規劃和政策,承擔就業再就業培訓、在崗職工培訓、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和下崗失業人員的創業培訓,以及企業勞動管理幹部培訓等各類職業培訓任務;擬定就業再就業培訓計畫,負責組織、宣傳、教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職業培訓檔案;組織開展再就業培訓,摸清下崗失業人員的底數和再就業培訓意向,開展實用技術培訓和社區服務培訓;根據勞動預備制實施辦法,制定培訓方案,落實培訓計畫;組織開展下崗失業人員的創業培訓,對有志創辦企業或者已經開辦企業的下崗失業人員,提供系統的創辦企業和管理企業的基本知識與技能技巧培訓;會同企業主管部門調查在崗職工技術構成情況,制定出適應崗位要求的在崗職工培訓計畫,承擔在崗職工的崗位技能和創新能力培訓;組織開展面向農村富餘勞動力和進城務工人員的職業技能培訓,提高農村富餘勞動力向城鎮轉移的就業能力;編制勞動保障系統管理幹部和企業管理幹部培訓計畫,承辦管理幹部培訓的教學計畫、課程設定及組織管理工作;擬定社會從業人員的職業資格考前強化培訓計畫,負責組織、宣傳及教學管理工作。
(十四)勞動保障事務所
為代理單位代辦管理註冊和社會保險登記有關手續;指導、督促代理單位按規定辦理用工手續;協助代理單位到相關部門核定起點工資標準,領取《企業工資總額使用手冊》;保管代理單位的職工和掛靠人員的檔案,代辦檔案工資調整手續;代收代繳代理單位和掛靠人員社會保險費,指導、協調單位完善社會保險台帳;為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代理單位職工和掛靠人員代辦退休養老手續;為勞動保障爭議雙方提供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諮詢服務,依法接受勞動保障爭議當事人委託,代理參加仲裁活動;為代理單位提供勞動保障政策諮詢服務,代辦實施再就業工作優惠政策的相關手續;代為辦理政審、工傷申報、因公、因私出國人員有關證明的代理申報工作;幫助代理單位招聘,引進技術人員,實行人力資源代理,代辦代理單位職工和掛靠人員的工作調動手續;為代理單位職工和掛靠人員辦理專業技術任職資格和技術等級申報等有關手續;接受代理單位職工和掛靠人員戶籍、糧油關係掛靠,代辦戶口遷移手續;按有關部門規定,為符合規定的代理單位、職工及掛靠人員出具結婚、生育及申報獨生子女證的相關證明手續;為解除勞動關係的城鎮下崗失業人員和農民契約制工人代理保管檔案,為其中符合條件的人員代辦社會保險關係接續手續;代辦代理單位和掛靠人員委託的符合政策的其它事項。
(十五)職業技能鑑定中心
受理建立職業技能鑑定機構的申請材料;根據統一規則、合理布局、擇優選點的原則,對申報建立職業技能鑑定機構的資格與條件進行初審;具體負責組織指導從業前、轉業、學徒、下崗、轉崗、職業院校及技工學校、就業訓練中心和社會培訓機構等學員的職業技能鑑定工作;負責各職業技能鑑定所(站)的統計報表和業務指導工作;具體負責向鑑定機構提供合法試卷,並組織維、哈語試題的翻譯工作;負責指定有關職業(工種)職業技能鑑定教材、考核大綱;具體負責推薦具有資格的考評人員參加自治區的相關培訓,統一聘用、管理、調配考評員實施職業技能鑑定;協助組織推動職業技能競賽活動。
(十六)勞動能力鑑定中心
貫徹落實國家勞動能力鑑定工作的政策、法規和規章;制定州本級勞動能力鑑定工作制度;按照國家規定及標準對需要進行勞動能力鑑定的州直屬縣(市)單位的職工進行勞動能力鑑定;鑑定、確認行業部門和中央駐伊單位職工工傷殘廢和因病(含非因工負傷)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承辦自治區勞動鑑定委員會委託的勞動能力鑑定。
(十七)勞動就業崗位開發辦公室
負責州直勞務派遣企業發展和就業崗位開發的指導、協調及統計工作;負責州直再就業基地(項目)再就業崗位開發指導工作,提出政策、資金扶持建議;承擔州直再就業基地(項目)的統計工作;負責州直街道(鎮)、社區就業服務勞動組織,非正規就業組織崗位開發的指導、協調、服務工作;負責州直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就業崗位開發和落實優惠政策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州直勞務派遣企業、再就業基地(項目)負責人勞動保障業務培訓工作;完成上級勞服企業協會交辦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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