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薩克自治州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是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人民政府主管民族宗教事務工作的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伊犁哈薩克自治州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
- 工作:民族宗教事務工作
- 屬性:政府工作部門
- 內設機構:辦公室,宗教處等
機構地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機構地址
伊寧市史達林街27號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和自治州黨委、人民政府關於民族和宗教工作的方針、政策,當好自治州黨委、人民政府在民族、宗教工作方面的參謀和助手。
(二)研究並提出自治州有關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針、政策,擬定自治州有關民族、宗教事務管理的地方性法規,健全自治州民族、宗教法規體系。
(三)組織開展民族、宗教理論、政策和民族、宗教問題等重大課題的調查研究,開展民族、宗教政策、法規的宣傳教育並監督檢查貫徹執行情況,及時發現新情況、新問題,掌握新動態,向自治州黨委、人民政府反映情況,協同有關部門及時穩妥地解決民族之間、宗教之間、教派之間發生的矛盾和糾紛,配合有關部門及時處理有關突發事件和影響社會穩定的問題。
(四)監督實施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建設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貫徹執行情況, 及時報告和研究處理執行中遇到的問題。監督辦理少數民族權益保障事宜,組織指導民族自治地方慶典活動。
(五)研究擬定協調民族關係的原則、方法,促進各民族間的平等團結、互助合作,協調處理民族關係中的重大事宜,維護社會穩定和國家統一;組織和承辦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活動;會同有關部門安排民族團結教育活動的有關工作。
(六)組織對自治州少數民族人權狀況、婦女兒童狀況和散雜居少數民族情況的調查研究,配合有關部門擬定自治州少數民族人權情況報告等事宜。
(七)聯繫少數民族幹部,協助有關部門制定培養、教育和使用少數民族幹部的政策;制定民族宗教系統幹部培養規劃並組織落實。
(八)參與制定自治州發展少數民族經濟的政策、規劃,研究提出少數民族經濟發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組織調查研究農牧區、邊境地區、貧困地區少數民族經濟發展中的有關問題,配合承辦扶貧事宜;會同有關部門協調和做好發達地區與自治州有關科技發展、經濟技術協作和對口支援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少數民族地區補助費的分配使用和國家給予自治區的專項貸款、專項資金和項目選報工作;負責少數民族經濟和社會的統計與分析工作;協助解決自治縣、民族鄉經濟發展的特殊問題。
(九)參與研究制定少數民族文化、藝術、衛生、體育、新聞出版等方面的政策、規劃,組織監督檢查相關政策、措施的貫徹落實,承辦相應事務;主辦自治州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運動會;組織參加全國、自治區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運動會;指導少數民族古籍的蒐集、整理、出版、規劃工作。
(十)在自治州教育主管部門的總體規劃指導下,研究自治州民族教育改革發展問題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幫助解決民族教育中的特殊困難,配合有關部門承辦對自治州民族教育的援助和對自治州民族教育扶持的有關事宜,會同教育部門管理少數民族教育補助費。
(十一)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護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的合法權利,保護宗教教職人員履行正常的教務活動,保護信教民眾正常的宗教活動。推動宗教界人士進行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擁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的自我教育,鞏固和發展同宗教界的愛國統一戰線,團結和動員廣大信教民眾為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服務。
(十二)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依法加強對宗教事務的管理,使宗教在法律、法規和政策範圍內活動;防止和打擊不法分子利用宗教進行非法、違法活動;組織開展“雙五好”評選活動,負責組織對宗教活動場所的年檢工作。
(十三)組織協調自治州民族、宗教工作領域有關對外交流和合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民族、宗教政策的對外宣傳和有關民族、宗教的對外交往等工作;支持、幫助宗教界開展對外和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地區的友好交流活動;負責朝覲的組織工作;指導協調所屬單位的對外聯絡;協助有關部門審核居住境外的少數民族同胞和宗教愛國人士有關回國探親、旅遊、定居事宜。
(十四)指導和檢查民族宗教系統的業務工作;加強同各地區、各縣市、各部門的聯繫,在國家民委、國家宗教局、自治區民委(宗教局)和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安排下,組織接待少數民族、宗教人士學習、參觀、考察等事宜。
(十五)幫助宗教團體培養、教育宗教教職人員,搞好自身建設;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幫助或協調的事務;指導塔城、阿勒泰兩地區的民族、宗教事務工作。
(十六)承辦自治州黨委、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研究並提出自治州有關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針、政策,擬定自治州有關民族、宗教事務管理的地方性法規,健全自治州民族、宗教法規體系。
(三)組織開展民族、宗教理論、政策和民族、宗教問題等重大課題的調查研究,開展民族、宗教政策、法規的宣傳教育並監督檢查貫徹執行情況,及時發現新情況、新問題,掌握新動態,向自治州黨委、人民政府反映情況,協同有關部門及時穩妥地解決民族之間、宗教之間、教派之間發生的矛盾和糾紛,配合有關部門及時處理有關突發事件和影響社會穩定的問題。
(四)監督實施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建設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貫徹執行情況, 及時報告和研究處理執行中遇到的問題。監督辦理少數民族權益保障事宜,組織指導民族自治地方慶典活動。
(五)研究擬定協調民族關係的原則、方法,促進各民族間的平等團結、互助合作,協調處理民族關係中的重大事宜,維護社會穩定和國家統一;組織和承辦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活動;會同有關部門安排民族團結教育活動的有關工作。
(六)組織對自治州少數民族人權狀況、婦女兒童狀況和散雜居少數民族情況的調查研究,配合有關部門擬定自治州少數民族人權情況報告等事宜。
(七)聯繫少數民族幹部,協助有關部門制定培養、教育和使用少數民族幹部的政策;制定民族宗教系統幹部培養規劃並組織落實。
(八)參與制定自治州發展少數民族經濟的政策、規劃,研究提出少數民族經濟發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組織調查研究農牧區、邊境地區、貧困地區少數民族經濟發展中的有關問題,配合承辦扶貧事宜;會同有關部門協調和做好發達地區與自治州有關科技發展、經濟技術協作和對口支援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少數民族地區補助費的分配使用和國家給予自治區的專項貸款、專項資金和項目選報工作;負責少數民族經濟和社會的統計與分析工作;協助解決自治縣、民族鄉經濟發展的特殊問題。
(九)參與研究制定少數民族文化、藝術、衛生、體育、新聞出版等方面的政策、規劃,組織監督檢查相關政策、措施的貫徹落實,承辦相應事務;主辦自治州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運動會;組織參加全國、自治區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運動會;指導少數民族古籍的蒐集、整理、出版、規劃工作。
(十)在自治州教育主管部門的總體規劃指導下,研究自治州民族教育改革發展問題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幫助解決民族教育中的特殊困難,配合有關部門承辦對自治州民族教育的援助和對自治州民族教育扶持的有關事宜,會同教育部門管理少數民族教育補助費。
(十一)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護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的合法權利,保護宗教教職人員履行正常的教務活動,保護信教民眾正常的宗教活動。推動宗教界人士進行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擁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的自我教育,鞏固和發展同宗教界的愛國統一戰線,團結和動員廣大信教民眾為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服務。
(十二)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依法加強對宗教事務的管理,使宗教在法律、法規和政策範圍內活動;防止和打擊不法分子利用宗教進行非法、違法活動;組織開展“雙五好”評選活動,負責組織對宗教活動場所的年檢工作。
(十三)組織協調自治州民族、宗教工作領域有關對外交流和合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民族、宗教政策的對外宣傳和有關民族、宗教的對外交往等工作;支持、幫助宗教界開展對外和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地區的友好交流活動;負責朝覲的組織工作;指導協調所屬單位的對外聯絡;協助有關部門審核居住境外的少數民族同胞和宗教愛國人士有關回國探親、旅遊、定居事宜。
(十四)指導和檢查民族宗教系統的業務工作;加強同各地區、各縣市、各部門的聯繫,在國家民委、國家宗教局、自治區民委(宗教局)和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安排下,組織接待少數民族、宗教人士學習、參觀、考察等事宜。
(十五)幫助宗教團體培養、教育宗教教職人員,搞好自身建設;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幫助或協調的事務;指導塔城、阿勒泰兩地區的民族、宗教事務工作。
(十六)承辦自治州黨委、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以上職責,自治州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設4個職能處(室)。
(一)辦公室
協助委領導處理日常工作;負責機關政務、事務的綜合協調和行政後勤管理工作;負責機關文秘、信息、檔案、信訪、保密、督查督辦、安全保衛、財務、計畫生育、辦公自動化等工作;組織機關重要檔案起草和發文的把關工作;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社會保障等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審核居住境外的少數民族同胞和宗教愛國人士有關回國探親、旅遊、定居等事宜;組織接待少數民族、宗教人士的學習、參觀、考察團以及國(境)外民族、宗教訪華團組的活動安排工作;辦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關於民族宗教事務方面的提案(議案);負責組織和承辦民族自治地方慶典活動的有關事宜;負責離退休老幹部管理和機關後勤服務工作。
(二)政策法規宣傳處
監督檢查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建設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貫徹實施情況,監督和協調處理有關保障少數民族合法權益的事宜;組織對我州少數民族人權狀況、婦女兒童狀況和散雜居少數民族人權情況的調查研究,配合有關部門擬定有關自治州少數民族人權情況報告等事宜;負責監督檢查少數民族成份的鑑定工作,辦理民族鄉的有關事宜;配合政法部門做好反對和抵制國內外敵對勢力及民族分裂勢力的滲透、顛覆、破壞活動並提出對策建議;研究協調民族關係的原則、方法,促進各民族間的平等團結,互助合作,協助有關部門處理民族關係中的重大事宜;會同有關部門開展民族團結教育活動,組織和承辦自治州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活動和自治州“五好宗教活動場所”、“五好宗教人士”表彰活動;整理、編撰民族、宗教工作方面的主要文獻。組織、監督、檢查貫徹落實少數民族文化、藝術、衛生、體育、新聞出版等方面的特殊政策和規劃;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計畫生育工作;主辦自治州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運動會,組織參加全國、自治區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運動會;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圖書、音像製品和涉及民族、宗教政策問題的文章、材料、書刊的審查和審核;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民族、宗教的對外宣傳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調查研究自治州民族教育改革發展問題並提出意見和建議,配合教育主管部門承辦對民族教育的援助、扶持工作和管理民族教育補助費;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大、中專院校的招生工作;組織開展民族、宗教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教育工作,並監督檢查貫徹執行情況。聯繫少數民族幹部,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選撥推薦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制定有關培養、教育和使用少數民族幹部的政策並監督檢查;管理民族宗教系統有關涉外工作;負責培訓民委、宗教系統幹部。
(三)經濟發展處
參與研究促進自治州少數民族經濟發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組織調研農村牧區、邊境地區、貧困地區少數民族經濟發展中的有關問題,配合有關部門承辦扶貧事宜;會同有關部門協調和做好發達地區與自治州科技發展、對口支援、經濟技術協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國家給予民族地區的專項貸款、專項資金和項目選報工作。
貫徹落實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民族貿易和民族用品生產的方針、政策;研究、協調和解決民族貿易和民族用品生產工作中的重要問題。
(四)宗教處
負責伊斯蘭教、佛教、基督教、天主教、東正教、道教等宗教方面的工作。依法加強對宗教事務的管理;加強對宗教活動場所的管理及組織、複查年檢工作;負責辦理宗教活動場所的修建、維修、自養和宗教房產事務;調查研究各教活動中的新情況、新問題,做好反滲透工作;負責組織朝覲工作;參與有關宗教經費的管理工作;管理宗教團體內部使用的宗教出版物的印刷;制定培訓宗教教職人員的規劃、計畫;負責提出教職人員的培養、選撥意見;負責辦理經文班(點)的有關事務;協助宗教院校做好招生工作和畢業分配工作;指導各縣市舉辦經文班(點)的教學工作;負責宗教人士的思想政治教育;負責各教的信息工作及處理來信來訪。
(一)辦公室
協助委領導處理日常工作;負責機關政務、事務的綜合協調和行政後勤管理工作;負責機關文秘、信息、檔案、信訪、保密、督查督辦、安全保衛、財務、計畫生育、辦公自動化等工作;組織機關重要檔案起草和發文的把關工作;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社會保障等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審核居住境外的少數民族同胞和宗教愛國人士有關回國探親、旅遊、定居等事宜;組織接待少數民族、宗教人士的學習、參觀、考察團以及國(境)外民族、宗教訪華團組的活動安排工作;辦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關於民族宗教事務方面的提案(議案);負責組織和承辦民族自治地方慶典活動的有關事宜;負責離退休老幹部管理和機關後勤服務工作。
(二)政策法規宣傳處
監督檢查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建設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貫徹實施情況,監督和協調處理有關保障少數民族合法權益的事宜;組織對我州少數民族人權狀況、婦女兒童狀況和散雜居少數民族人權情況的調查研究,配合有關部門擬定有關自治州少數民族人權情況報告等事宜;負責監督檢查少數民族成份的鑑定工作,辦理民族鄉的有關事宜;配合政法部門做好反對和抵制國內外敵對勢力及民族分裂勢力的滲透、顛覆、破壞活動並提出對策建議;研究協調民族關係的原則、方法,促進各民族間的平等團結,互助合作,協助有關部門處理民族關係中的重大事宜;會同有關部門開展民族團結教育活動,組織和承辦自治州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活動和自治州“五好宗教活動場所”、“五好宗教人士”表彰活動;整理、編撰民族、宗教工作方面的主要文獻。組織、監督、檢查貫徹落實少數民族文化、藝術、衛生、體育、新聞出版等方面的特殊政策和規劃;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計畫生育工作;主辦自治州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運動會,組織參加全國、自治區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運動會;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圖書、音像製品和涉及民族、宗教政策問題的文章、材料、書刊的審查和審核;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民族、宗教的對外宣傳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調查研究自治州民族教育改革發展問題並提出意見和建議,配合教育主管部門承辦對民族教育的援助、扶持工作和管理民族教育補助費;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大、中專院校的招生工作;組織開展民族、宗教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教育工作,並監督檢查貫徹執行情況。聯繫少數民族幹部,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選撥推薦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制定有關培養、教育和使用少數民族幹部的政策並監督檢查;管理民族宗教系統有關涉外工作;負責培訓民委、宗教系統幹部。
(三)經濟發展處
參與研究促進自治州少數民族經濟發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組織調研農村牧區、邊境地區、貧困地區少數民族經濟發展中的有關問題,配合有關部門承辦扶貧事宜;會同有關部門協調和做好發達地區與自治州科技發展、對口支援、經濟技術協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國家給予民族地區的專項貸款、專項資金和項目選報工作。
貫徹落實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民族貿易和民族用品生產的方針、政策;研究、協調和解決民族貿易和民族用品生產工作中的重要問題。
(四)宗教處
負責伊斯蘭教、佛教、基督教、天主教、東正教、道教等宗教方面的工作。依法加強對宗教事務的管理;加強對宗教活動場所的管理及組織、複查年檢工作;負責辦理宗教活動場所的修建、維修、自養和宗教房產事務;調查研究各教活動中的新情況、新問題,做好反滲透工作;負責組織朝覲工作;參與有關宗教經費的管理工作;管理宗教團體內部使用的宗教出版物的印刷;制定培訓宗教教職人員的規劃、計畫;負責提出教職人員的培養、選撥意見;負責辦理經文班(點)的有關事務;協助宗教院校做好招生工作和畢業分配工作;指導各縣市舉辦經文班(點)的教學工作;負責宗教人士的思想政治教育;負責各教的信息工作及處理來信來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