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根據自治區、自治州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擬定財政發展戰略、中長期財政規劃和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分析預測巨觀經濟形勢,參與巨觀經濟決策和管理,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區域經濟調控和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擬定和執行自治州與縣市、財政與企業的分配政策。
(二)承擔各項財政收支管理責任;負責編制州本級預決算草案並組織執行。受自治州人民政府委託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報告預算及執行情況,向自治州人大常委會報告決算。組織制定需要統一規定的經費開支標準、定額,負責財政預決算工作。完善對下轉移支付制度。
(三)負責政府非稅收入和政府性基金管理;執行彩票管理政策和有關辦法,按規定管理彩票資金。
(四)實施國庫管理制度、國庫集中收付制度,代表自治州人民政府管理、監督國庫資金的繳撥使用。執行政府購買服務制度和政策。管理財政統一發放工資工作。
(五)執行國家和自治區政府性債務管理制度和辦法,按規定開展地方政府債券管理工作,防範財政風險。負責管理政府外債,組織實施外國政府、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和審核、申報、轉貸、簽訂貸款協定以及資金管理工作。
(六)執行國家和自治區建設投資的有關政策和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負責中央和自治區政府性投資項目財政資金管理工作。執行自治區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有關政策制度,承擔相關規範管理工作。承擔有關政策性補貼和專項儲備資金財政管理工作。管理各項專項資金及扶貧資金。
(七)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法規、制度和方針政策,執行國家和自治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政策制度,按規定管理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履行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購置、使用、處置監督審核職責。牽頭編制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執行全區統一規定的開支標準和支出政策。負責州本級國有文化資產監管工作。
(八)會同有關部門管理財政預算安排的社會保障和就業及醫療衛生資金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執行社會保障資金(基金)政策和有關的財務管理制度,編制社會保障預決算草案。
(九)負責審核和匯總編制自治州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草案,執行國家和自治區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制度和辦法,收取州本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組織實施企業財務制度,參與制定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相關制度。
(十)管理和指導會計工作,規範會計行為。組織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及相關補充規定。組織管理會計人員的業務培訓。
(十一)監督檢查財稅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貫徹落實財政績效管理相關政策制度,組織指導州本級和各縣市預算績效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專項資金績效考核工作。實施自治區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制度和評價體系。負責財政系統信息化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
(十二)根據自治州人民政府授權,履行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負責國有金融資本集中統一管理,對相關金融機構依法依規享有參與重大決策、選擇管理者、享有收益等出資人權利。負責執行統一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規章制度。承擔地方金融企業的國有資產和財務的監管工作。依法依規履行國有金融資本管理職責,負責組織實施基礎管理、經營預算、績效考核、負責人薪酬管理等工作。
(十三)完成自治州黨委、自治州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綜合協調、文電會務、機要保密、文書檔案、信訪受理、督辦落實、信息宣傳、後勤管理等工作;承擔政務公開、綜合治理、安全生產、民族團結、扶貧幫扶、精神文明建設等工作;負責人大建議、政協提案答覆工作;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財務管理、政府採購及國有資產管理等工作。
(二)綜合處。根據黨中央、自治區和自治州關於經濟、社會、財經工作重大決策部署和自治區、自治州工作要求,研究提出貫徹落實的意見和建議;分析預測國民經濟運行形勢,研究經濟、社會、財經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前瞻性課題,提出政策性建議;擬定現代財政制度建設的規劃和方案,編制財政發展中長期規劃,參與擬訂重點財政政策;收集、整理、分析財經領域的重要動態,組織開展財政系統重大調研相關工作,研究提出財政支持相關領域改革發展的政策建議;分析預測稅制改革和稅收政策對財政經濟影響,參與稅制改革和重大稅收政策調研工作,提出政策建議;配合相關部門擬定收入分配政策、改革政策、住房保障政策,管理住房保障資金;承擔清理規範公務員津貼補貼具體工作;負責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工作;承擔彩票管理有關工作;貫徹執行自治區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政策和自然資源收支管理政策;承擔政府購買服務管理有關工作;組織實施財政綜合項目專項資金績效考核工作;承擔本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承辦州本級財政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應訴代理工作;負責州本級國家賠償費用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財政行政審批和行政許可事項清理工作;承擔財政系統法制宣傳教育培訓工作;負責本機關行政執法人員監督管理工作;審查地方稅減免事項,監督檢查稅收政策執行、稅收征管情況;承擔指導財政票據管理工作;承擔財政局深化財稅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三)預算處。負責財政預算管理工作;研究提出財政策建議,擬訂財政體制、預算管理制度,編制中期財政規劃和州本級年度預決算草案,負責州本級部門預算審核、批覆、調整工作;承擔州本級支出標準體系和項目庫管理工作;指導縣市預算管理,匯總州直各縣市、塔城地區、阿勒泰地區年度財政預算;組織指導州本級和各縣市預算績效管理工作;擬定州本級預算公開方案,組織指導州本級部門預算公開;承擔自治州財政與自治區財政結算、自治州對縣財政轉移支付和結算工作;承擔自治州人大財經委員會的有關聯絡工作。
(四)政府債務管理處。擬訂政府性債務的相關制度和辦法;編制政府債務餘額限額管理和納入預算管理;建立政府債務舉借審批、債務預警、償債渠道、績效評價、責任追究等債務監控管理機制;研究控制政府債務規模;負責制定化解政府債務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政府債券的舉借、使用、管理、監督、償還等工作;指導各縣(市)政府債務管理工作。
(五)國庫處。負責財政預算執行及分析預測;組織擬訂國庫管理、國庫集中支付制度並貫徹執行;負責總會計核算、財政總決算和部門決算編制及信息公開、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工作;承擔國庫資金管理有關工作;管理自治州財政和預算單位賬戶工作;負責財政統發工資管理工作;負責聯繫並協調人民銀行伊犁州中心支行、稅務部門和代理銀行及金融機構等有關部門的相關工作。承擔非稅收入管理政策研究工作,擬訂非稅收入相關管理辦法;組織實施非稅收入管理改革,監督指導各縣市非稅收入政策的執行;負責政策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審核報批;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政府採購政策;研究擬訂政府採購的制度、辦法等行政性規章;負責州本級政府採購監督管理工作;負責開展政府採購代理機構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州本級政府採購專家庫的建設、管理工作;負責發布政府採購有關政策、法規、通報(告)、信息等,受理有關政府採購方面的投訴;會同有關部門確定執法執勤用車編制;指導政府採購工作,對中介機構、供應商和咨尋專家的資格進行審查。
(六)行政政法處。承擔行政、政法、外事、軍隊、武警、市場、群團、人防、政務服務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制定行政性經費財務管理辦法,研究提出行政性經費開支標準和定額;制定部門(單位)和項目資金使用的財務管理辦法;組織實施財政行政政法項目專項資金績效考核工作;審批對口部門(單位)的年度財務決算。
(七)科教和文化處。承擔教育、科技、文化和旅遊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根據國家事業單位通用財務制度和新聞、出版、電影行業的財務管理制度,擬訂自治州補充制度和辦法,擬訂相關補充制度和辦法;研究制定財政支持教科文事業改革與發展的政策,提出最佳化事業支出結構的建議;按規定管理教科文事業發展財政專項資金,擬訂相關資金管理辦法;組織實施財政教科文項目專項資金績效考核工作;審批對口部門(單位)的年度財務決算;負責州本級國有文化資產監管工作。
(八)經濟建設處。承擔發展改革(能源)、糧食和物資儲備、工業和信息化、交通、應急、供銷、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城鄉規劃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參與擬定建設投資的有關政策,負責制定資源節約、土地整治、生態修復、大氣污染防治等方面的財政制度,參與制定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領域發展規劃及產業政策;擬定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審核批覆財政投資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承擔有關政策性補貼和專項儲備資金財政管理工作;負責有關財政專項資金的管理工作;負責化解過剩產能、紡織服裝等勞動密集型產業發展專項工作;配合電氣化新疆(城鄉居民生活用電同網同價)、煤改電工程、政府信用平台管理、國債轉貸還本息等專項工作;組織實施財政經濟建設項目專項資金績效考核工作;制定部門(單位)和專項資金財務管理辦法;審批對口部門(單位)年度財務預決算。
研究擬訂財政支持企業改革和發展的政策;監督執行企業管理制度,指導國有企業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辦法;負責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財務信息管理和企業財務會計決算工作;負責貫徹落實專項國有企業關閉破產財政政策;負責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有關工作;管理財政支持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組織實施財政企業項目專項資金績效考核工作;負責“一帶一路”建設、對外開放、商貿領域財政政策貫徹落實;負責自治州委託監管企業的財政財務管理。
(九)農業農村處。承擔農業農村、林業、水利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貫徹執行農口事業財務管理制度;管理財政支農專項資金、大中型水庫移民資金和政策性農業專項貸款貼息;貫徹落實各項扶貧資金管理政策、規章和制度,負責財政扶貧資金、農村基礎設施建設資金、生產發展資金、扶貧開發項目管理費、其他財政扶貧資金等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和中央、自治區安排的扶貧貸款貼息資金的審核;組織實施財政農業項目專項資金、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工作;審核和批覆相關部門(單位)的年度財務決算;承擔財政支持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相關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各項涉農資金的監督管理等工作;貫徹落實農村綜合改革重大政策措施和行動方案,指導和推動農村改革和制度創新;制定並組織實施鄉鎮財政建設的規劃、目標和措施;指導鄉鎮財政管理和改革工作;指導各縣市加強鄉鎮債務管理;承擔自治州農村綜合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社會保障處。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衛生健康、醫療保障、退役軍人事務、殘疾人和紅十字事業等方面的部門預算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承擔完善自治州社會保障制度政策研究工作;會同自治州有關部門(單位)管理財政預算安排的社會保障和就業及醫療衛生支出;會同有關方面擬定資金(基金)的財務管理制度;組織指導社會保險基金政策制定和監管工作;負責安居富民資金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社會保障資金管理,組織實施社會保障項目專項資金績效考核工作;編制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承擔州本級和自治州統籌、按有關規定應繳入自治州財政專戶的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的收繳、撥付、核算、監督管理等工作。
(十一)行政事業資產監督管理處。研究制定自治州行政事業資產管理辦法;負責州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州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占有使用權登記年檢工作;負責州本級行政事業資產報告編報工作;負責州本級政府資產報告工作;負責州本級行政事業單位經營性資產及州本級行政事業單位非經營性資產出租、出借審批;負責州本級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處置工作。
(十二)會計處。負責自治州會計管理工作,監督和規範會計行為;組織執行國家會計準則制度以及自治區關於會計管理的實施辦法和補充規定,擬訂會計管理的相關配套措施;組織執行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建設;組織實施會計人員誠信建設、會計人才推薦選拔和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組織執行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化、會計信息化工作;負責代理記賬機構資格、繼續教育培訓機構審批和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會計執法檢查;組織施行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負責財政會計學會等工作。
(十三)金融工作處。擬訂金融業發展規劃,研究提出促進地方金融發展的財政政策措施;承擔地方金融企業的國有資產和財務監督管理工作,承擔政策性金融業務管理工作,負責辦理政策性農業保險相關工作;制定自治州人民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有關政和相關管理工作;代自治州人民政府履行地方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負責地方國有金融企業基礎管理、經營預算、績效考核、財務管理等相關管理工作,指導各縣市財政部門開展相關工作;根據職責許可權,牽頭組織防範化解地方金融風險,協調組織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地方金融風險和突發事件,防範化解網際網路金融行業風險,切實維護地方金融穩定;負責對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投資公司、社會眾籌機構、開展信用互助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地方各類交易場所、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進行監督管理。研究自治區利用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政府貸款規劃,提出利用外資意見和建議;負責自治州國際金融組織、外國政府貸款項目管理和貸款的償還工作。
(十四)財政內控監督處。按照國家、自治區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擬訂財政監督檢查辦法,並組織實施;監督檢查財稅法規、政策、制度和財經紀律的執行情況;指導財政監督檢查工作;依法對財政違法行為作出處理、處罰決定;負責財政局機關內控、內審工作。
(十五)人事教育處(離退休幹部工作處)。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幹部教育培訓、幹部隊伍建設和離退休幹部服務管理等工作;負責財政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黨群、紀檢監察工作。
獲得榮譽
2011年12月,獲得中央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授予的“第三批全國文明單位”榮譽稱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