鉛山縣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方案

《鉛山縣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方案》是鉛山縣為進一步健全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保障城鄉居民基本生活制定的方案。

鉛山縣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方案
為進一步健全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保障城鄉居民基本生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8號)和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江西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贛府發〔2014〕38號)檔案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基本原則
按照國家“全覆蓋、保基本、有彈性、可持續”的方針,從城鄉居民的實際情況出發,籌資標準和待遇標準與經濟發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個人(家庭)、集體和政府合理分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對應,政府主導和居民自願相結合,引導城鄉居民普遍參保,對參保居民實行屬地管理。
二、目標任務
堅持和完善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與家庭養老、土地保障、社會救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城鄉居民老年基本生活,確保60周歲以上人員100%享受基礎養老金待遇。
三、參保範圍
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不屬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範圍的、具有鉛山縣戶籍的城鄉居民,可以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四、基金籌集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
(一)個人繳費。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目前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個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今後將根據國務院、省人民政府相關政策規定適時調整繳費檔次標準。
(二)集體補助。有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有條件的社區將集體補助納入社區公益事業資金籌集範圍。鼓勵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補助、資助金額不超過設定的最高繳費檔次標準。
(三)政府補貼。政府對符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基礎養老金。
省、縣政府對參保人繳費給予個人賬戶定額補貼。對於選擇100元繳費檔次的,每人每年給予30元的基本補貼,所需資金由省、縣財政按規定比例負擔。
對於選擇200元及以上繳費檔次的,在基本補貼30元的基礎上適當增加補貼金額。其中,參保人繳費200元至400元的,每提高一個繳費檔次,政府補貼在30元基礎上分別增加5元(即繳費200元補貼35元,繳費300元補貼40元,繳費400元補貼45元);繳費500元的,補貼60元;600元及以上檔次的,每提高一個繳費檔次,政府補貼在60元基礎上增加5元,最多補貼95元(即繳費600元補貼65元,繳費700元補貼70元,依此類推,繳費2000元補貼95元)。對200元至2000元繳費檔次超出基本補貼30元的繳費補貼所需資金,由省、縣財政按2:8負擔。
對城鄉重度殘疾人(按照殘聯發〔2009〕10號、15號等檔案精神,原則上以所持有的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為依據,殘疾等級為一級、二級的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和多重殘疾人為重度殘疾人),由省、縣財政為其代繳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每人每年100元,代繳所需資金由省、縣財政按規定比例負擔。
五、個人賬戶
縣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為每個參保人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集體補助及其他來源的繳費資助,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專項用於參保人的養老金支出,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個人賬戶儲存額按國家規定計息。
六、養老金待遇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支付終身。
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按國家確定的最低標準執行。
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目前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係數相同)。參保人死亡,個人賬戶中的資金餘額可以依法繼承。
符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城鄉居民的養老金由縣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按月實行社會化發放。
七、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個人,年滿60周歲、累計繳費滿15年,且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新農保或城居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在國發〔2014〕8號文印發之日前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繳費,自國發〔2014〕8號文實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距規定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逐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補繳年限按規定享受政府補貼;距規定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
為鼓勵參保人長期繳費,對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在規定基礎養老金的基礎上,每超過1年,每月增發2%的基礎養老金。提高和加發部分的資金由縣政府支出。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死亡的,從次月起停止支付其養老金。縣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每年應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進行比對,並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記錄相比對,確保不重、不漏、不錯;村(居)委會要協助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開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區)範圍內對參保人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接受民眾監督。
八、待遇調整
建立基礎養老金標準正常調整機制,根據國家、省政府相關政策規定,適時調整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標準。
九、轉移接續與制度銜接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在繳費期間戶籍遷移、需要跨地區轉移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係的,可在遷入地申請轉移養老保險關係,一次性轉移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並按遷入地規定繼續參保繳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已經按規定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無論戶籍是否遷移,其養老保險關係不轉移。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優撫安置、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等社會保障制度以及農村部分計畫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的銜接,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十、基金管理和監督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獨立核算,嚴禁擠占挪用、虛報冒領。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按照國家統一規定投資運營,實現保值增值。
建立健全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制度和各項業務管理規章制度,規範管理使用中央和省相關補貼資金,切實落實本級政府補貼配套資金,確保及時足額撥付到位。在保證基金安全、方便民眾、便於提高管理層次的前提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應在財政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共同認定的商業銀行等存款類金融機構設立收入和支出戶。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目前實行縣級管理和預決算制度。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財政部門編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年度收支預算,報縣政府批准後執行,並將年度決算表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核。
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認真履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的監管職責,制定完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各項業務管理規章制度,規範業務程式,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對基金的籌集、上解、劃撥、發放、存儲和管理進行監控和定期檢查,並定期披露城鄉居保基金籌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開透明,接受社會監督。縣財政、審計、監察部門按各自職責對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實施監督,嚴禁擠占挪用,確保基金安全。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和村(居)民委員會每年在行政村、社會範圍內對轄區內參保繳費和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接受民眾監督。
十一、經辦管理服務
建立三級經辦管理體系。縣農保局為一級經辦機構,隸屬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管理;各鄉鎮(中心)勞動保障所為二級經辦機構,明確至少1人專職負責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各行政村、社區居委會為三級經辦機構,配備1名協管員,具體負責本轄區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
縣農保局負責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參保登記、保險費收繳、基金劃撥、基金管理、個人賬戶建立與管理、待遇核定與支付、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檔案管理、制發卡證、統計管理、受理諮詢、查詢和舉報等工作,並對勞保所的業務經辦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考核。按照全省統一的城鄉居保信息管理系統建設步伐,納入全省社會保障信息管理系統(“金保工程”)建設。定期將核定的養老金髮放計畫(人數和金額)報送財政部門,並由財政部門及時將養老金撥給支出戶銀行,由銀行實行社會化發放。同時,積極推行社會保障卡制度,方便參保人持卡繳費、領取待遇和查詢本人的參保信息。
各勞動保障所負責對參保人員的參保資格、基本信息、繳費信息、待遇領取資格及轉移資格等進行初審,錄入相關信息,負責受理諮詢、查詢、舉報、政策宣傳、情況公示等工作,並協助縣農保局進行保險費的徵收。
各行政村、社區居委會協管員具體負責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登記、待遇領取、關係轉移接續等業務環節所需材料的收集與上報,負責向參保人發放有關材料,提醒參保人員按時繳費,通知參保人員辦理待遇領取手續,協助做好政策宣傳解釋、待遇領取資格認證、城鄉居民基本信息採集等工作。
各業務經辦機構要按照檔案管理要求妥善保管相關檔案。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檔案按業務檔案、財務檔案和文書檔案三類進行管理。
十二、嚴格考核
各鄉(鎮)人民政府、青溪服務中心、縣直各有關單位要充分認識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的重要性、艱巨性、複雜性,精心組織,規範實施。縣政府將對行動迅速、措施得力,按時完成征繳任務的鄉鎮(中心)進行通報表揚並給予獎勵;對工作不重視,不能按期完成征繳任務的鄉鎮(中心)進行通報批評,確保我縣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順利進行。
十三、其他事項
(一)本實施方案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二)本實施方案從2015年1月1日起執行,原下發的《鉛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鉛山縣實行新型農村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鉛府辦發〔2012〕2號)同時廢止。今後遇上級政策調整,以上級政策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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