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辦法

《河源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辦法》是河源市為規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制定的地方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源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辦法
  • 檔案類型:條例條令
  • 所屬地區:河源市
  • 目的:規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第一章總則,第二章 基金征繳,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我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維護城鄉居民養老保障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9〕32號)、《國務院關於開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11〕18號)和省政府《廣東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粵府〔2013〕9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具有本市戶籍,不符合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的農村居民和城鎮非從業居民,可在戶籍所在地自願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第三條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制度模式,實行縣區統籌;遵循“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權利與義務相對應,政府主導推動和居民自願參加相結合,保障水平與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原則;採取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社會捐助相結合的籌資方式,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相結合的待遇形式。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必須保證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徵集和待遇給付。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及其收益和養老保險待遇按國家規定免徵稅費。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將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加強宣傳發動,落實工作目標責任制。
第六條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牽頭負責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政策制定、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費的徵集、養老待遇的核定與支付、個人賬戶管理以及基金收支會計核算等具體業務工作。
各級財政部門負責政府補助資金的預算和撥付、基金存入財政專戶管理、對基金收支、管理的財政監督和基金預結算草案的審核等工作,編制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財政補貼資金和業務經辦經費的年度預算,並做好上級財政補貼資金的申請、撥付工作。
各級民政、殘聯部門負責提供轄區內復退軍人軍齡、城鄉五保對象和重度殘疾人等身份審核,確定死亡火化人員有關信息等工作。
各級公安部門負責提供轄區內城鄉居民戶籍基本信息和死亡、戶口遷移、註銷情況等工作。
各級發展改革、監察、審計等部門按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有關工作。
各鄉鎮(街道)負責本轄區內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宣傳動員和參保登記、保費徵集等工作。

第二章 基金征繳

第七條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來源:
(一)城鄉居民繳納的養老保險費。
(二)集體補助。
(三)各級政府補貼。
(四)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社會各界資助城鄉居民的養老保險費。
(五)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收益。
第八條繳費和補助標準:
(一)個人繳費: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個人繳費標準分為每人每年120元、240元、360元、480元、600元、960元、1200元、1800元、2400元、3600元十個檔次,參保人每年自行選擇其中一個檔次繳費。
(二)政府補貼:各級財政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補貼標準按每人每年30元,由省、市、縣區財政各負擔10元。政府補貼根據國家、省、市有關政策適時調整。
(三)集體補助:有條件的村(居)集體經濟組織應當給參保人給予繳費補助。繳費補助標準由村(居)民會議或村(居)民代表會議民主確定。集體補助最高標準不得超過本人繳費額。
(四)社會捐助: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和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努力拓寬資金籌資渠道,通過政府褒獎、稅收優惠等措施,鼓勵社會各界捐款、資助城鄉困難群體參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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