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實施辦法

《江西省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實施辦法》,是根據《國務院關於開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11〕18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實施辦法
  • 地區:江西省
  • 類型:政府檔案
  • 文號:國發〔2011〕18號
根據《國務院關於開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11〕18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基本原則
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工作要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的要求,逐步解決城鎮無養老保障居民的老有所養問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試點的基本原則是“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一是從城鎮居民的實際情況出發,低水平起步,籌資標準和待遇標準要與經濟發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二是個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對應;三是政府主導和居民自願相結合,引導城鎮居民普遍參保;四是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基本原則和主要政策,由省人民政府根據中央方針確定,試點縣(市、區)制定具體操作辦法,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實行屬地管理。
二、任務目標
建立個人繳費、政府補貼相結合的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與家庭養老、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鎮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11年7月1日啟動試點工作,實施範圍與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試點基本一致,2012年基本實現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全覆蓋。
三、參保範圍
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不符合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的城鎮非從業居民,可以在戶籍地自願參加城鎮居民養老保險
四、基金籌集
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主要由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構成。
(一)個人繳費。參加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城鎮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目前設為每人每年100元-1000元10個檔次(每百元為一檔),試點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
(二)政府補貼。政府對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其中,中央財政對我省按中央確定的60周歲以上人員月人均55元基礎養老金標準給予全額補助。
省、縣(市、區)財政對參保人繳費給予每人每年30元的基本補貼,所需資金由省、縣(市、區)按比例分擔。其中:西部政策延伸縣,由省、縣(市)財政按8∶2負擔;其他縣(市、區),由省、縣(市、區)財政按6∶4負擔。
對選擇較高檔次標準繳費的,可比照新農保辦法給予適當鼓勵。對參保人繳費的補貼標準從繳費100元補貼30元起步,每增加一個繳費檔次多補貼5元(即繳費200元,財政補貼35元,繳費300元,財政補貼40元,依此類推,繳費1000元,財政補貼75元)。補貼標準原則上不超過75元。其中:對200元至500元檔次的超基本補貼30元的繳費補貼所需資金全部由試點縣(市、區)財政負擔;對600元至1000元檔次的超基本補貼30元的繳費補貼所需資金由省、縣(市、區)財政按2∶8負擔。
(三)對城鎮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各級人民政府為其代繳部分或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省、縣(市、區)財政為城鎮重度殘疾人代繳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每人每年100元,代繳資金由省、縣(市、區)財政按比例分擔;其中:西部政策延伸縣由省、縣(市)財政按8∶2負擔;其他縣(市、區),由省、縣(市、區)財政按6∶4負擔。
(四)從今年起,財政對新農保參保人繳費補貼30元和對農村重度殘疾人代繳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100元,省、縣(市、區)財政負擔比例比照上述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財政負擔比例進行調整。
(五)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和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五、建立個人賬戶
縣級經辦機構為每個參保人員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地方人民政府對參保人繳費補貼及其他來源的繳費資助,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目前每年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存款利率計息。
六、養老金待遇
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支付終身。
目前基礎養老金標準為每人每月55元。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提高基礎養老金標準。
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及新農保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係數相同)。參保人死亡,個人賬戶中的資金餘額(含政府補貼),可以依法繼承。
七、養老金待遇領取條件
參加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城鎮居民,年滿60周歲,可按月領取養老金。
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養老待遇的,不用繳費,可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
為鼓勵中青年城鎮居民積極參保、長期繳費,對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在規定基礎養老金的基礎上,每超過一年,每月增加1元基礎養老金。鼓勵和引導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的子女按規定參保繳費。
八、待遇調整
根據國家相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適時調整全省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的最低標準。
九、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制度。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財務管理參照新農保基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執行。即: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按有關規定實現保值增值。試點階段,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暫以試點縣(市、區)為單位管理,實行預決算制度。縣(市、區)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編制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年度收支預算,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並將年度決算表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核。隨著試點擴大和推開,逐步提高管理層次
十、基金監督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的監管職責,制定完善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各項業務管理規章制度,規範業務程式,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對基金的籌集、上解、劃撥、發放進行監控和定期檢查,並定期披露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籌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開透明,加強社會監督。財政、審計、監察部門按各自職責實施監督,嚴禁擠占挪用,確保基金安全。試點地區農保經辦機構和居委會每年在社區範圍內對城鎮居民的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接受民眾監督
十一、經辦管理服務
開展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試點的縣(市、區),要認真記錄城鎮居民參保繳費和領取待遇情況,建立參保檔案,長期妥善保存;要建立全省統一的城鎮居民和新型農村養老保險信息管理系統,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信息管理系統整合,納入社會保障信息管理系統(“金保工程”)建設,並與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統實現信息資源共享;要大力推行社會保障卡,方便參保人持卡繳費、領取待遇和查詢本人參保信息。試點地區要按照精簡效能原則,建立健全統一的新型農村與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加強經辦能力建設。充實工作隊伍,保障工作經費,確保基層有人辦事、有錢辦事。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中開支。
十二、相關制度銜接
已經開展新型農村養老保險試點的地方,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應與其合併實施。其他地方要抓緊建立健全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試點工作機構,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全覆蓋做好準備。要妥善做好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會優撫等政策制度的配套銜接工作,具體辦法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出台的規定執行。
十三、加強組織領導
省人民政府成立新型農村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組織實施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試點工作,研究制定相關政策並督促檢查政策的落實情況,總結評估試點工作,協調解決試點工作中出現的問題。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各級人民政府要充分認識開展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試點工作的重大意義,將其列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目標管理考核體系,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工作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統籌規劃、政策制定、統一管理、綜合協調等工作。各市、縣(區)也要成立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本地區試點工作。
十四、制定實施方案
各試點縣(市、區)要在做好人口結構調查摸底和配套資金測算的基礎上,制定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報省試點工作領導小組批准後實施。
十五、做好輿論宣傳工作
建立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建設覆蓋城鄉居民社會保障體系的重大決策,是調整收入分配結構、擴大國內消費需求的重大舉措,是統籌城鄉發展、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重要政策,是實現廣大城鎮居民老有所養,促進家庭和睦、社會和諧的重大民生工程。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加強對試點工作重要意義、基本原則和各項政策的宣傳,使這項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導符合條件的城鎮居民積極參保。同時,要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的美德,引導子女依法履行贍養老人的義務。
各地要注意研究試點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積極探索和總結解決問題的辦法和經驗,妥善處理改革、發展和穩定的關係,切實把好事辦好。重要情況要及時向省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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